闽南师范大学是福建省重点建设大学,前身为漳州师范学院。由原龙溪师范学校于1958年春设立师范大专班发展而来,同年9月在师范大专班的基础上成立漳州大学师范学院。1959年春,在原漳州大学师范学院的基础上建立漳州师范专科学校。1963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由漳州师范专科学校、厦门师范学院、泉州师范学院、南平师范学院合并在漳建立福建第二师范学院。1966年因“文化大革命”停止招生,1970年停办。1977年以来,在福建省委、省政府和漳州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重选校址,重建校园,先后经历了龙溪地区中学师资培训班、龙溪师范大专班、漳州师范专科学校。1986年经原国家教委批准复办福建第二师范学院,并更名为漳州师范学院。2013年4月,更名为闽南师范大学。
复办以来,闽南师范大学紧紧抓住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历次重大机遇,不断加快改革与创新步伐,办学水平实现了三次重大跨越:1992年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2000年顺利通过教育部首批师范院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实现第一次跨越;2003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增列为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实现第二次跨越;2007年被列为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2008年以优秀成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 2012年获批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的闽南文化与两岸交流研究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实现了我校博士点建设零的突破,2013年更名为闽南师范大学,同时本科专业列入本一批招生,实现了第三次跨越。
学校坚持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度发展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现有18个教学院系,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21000余人。设有62个本科专业,建立了4个一级学科硕士授予点,30个二级学科硕士点,2个专业硕士专业授权类别(19个学科领域),4个博士人才培养方向。
学校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坚持“培、引、聘”并举,逐步建立了一支素质良好、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现有专任教师1136人(含双聘教师),其中具有正高职称的164人,副高职称的318人,具有博士学位的309人。教师中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0人,闽江学者7人,1人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3人入选“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人才项目”,7人入选“福建省百千万人才工程”,17人入选“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15人入选“福建省高校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培育计划”,另有省级以上优秀专家、教学名师、师德之星等40余人。
学校坚持质量立校方针,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育质量稳步提升。目前主持福建省“十二五”教育综合改革重点项目“地方政府统筹下‘三位一体’教师教育改革试点”,及“优秀闽南文化文科人才培养计划”等4项福建省“十二五”教育改革试点项目。拥有国家级特色专业1个、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2个,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8个,省级特色专业5个,省级教学团队5个,省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实验区7个,省级精品课程23门,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9个。
学校坚持学术兴校战略,以提升科研创新和社会服务为目标,加强学科、人才队伍和科研建设。建有3个省级重点实验室、3个省部级人文社科基地、4个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1个省级2011协同创新计划项目、1个省级特色重点学科、4个省级重点一级学科、6个省级重点二级学科、6个科研创新平台、6个省级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建立了21个研究院所。
学校重视高新技术与应用开发研究,坚持科学研究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以协同创新为导向,以省校两级创新平台建设为抓手,实施校企、校地、校所、校校合作,促进产学研用一体化,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利用学校技术、人才和资源的优势,与地方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地方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做贡献。
学校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交流,目前已与美国、英国、德国、日本、菲律宾等国家的一些院校和科研、教育机构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积极开展闽南文化与两岸交流研究,与台湾明道大学、世新大学、成功大学等众多高校均保持着良好、稳定的校际交流关系。与台湾明道大学、台北城市科技大学等校合作开展广播电视新闻学等5个专业的“校校企”闽台高校联合培养本科人才项目。
学校秉承“博学、明理、砺志、笃行”校训,根植闽南,立足福建,面向全国,为社会输送了大批优秀专门人才。建校以来,共培养各类毕业生近7万余名,他们在各自岗位上勇于拼搏,建功立业,赢得了社会广泛赞誉。党和国家领导人方毅、彭冲、彭佩云,以及教育部和福建省领导,曾先后为学校题词或到学校视察和指导工作,对学校的发展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并对学校的未来前景寄予厚望。漳州市历届党政主要领导都亲临学校现场办公,全力支持学校的发展。
当前,学校正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四个全面”战略部署,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习总书记提出的“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主动融入福建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全面实施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着力推进学校综合改革和“质量立校、学术兴校、人才强校、特色办校”四大重点工程,把我校建设成一所培养福建省基础教育高素质师资和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门人才,以教师教育和闽南区域文化为特色的、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师范大学,为加快建设新福建作出贡献。
学校坐落在全国文明城市、历史文化名城——漳州(中心市区),学校依江而建,依水而居,校园环境优美,生态环境好。
标准学生公寓,每间容纳 4 人或 6 人。宿舍内有浴室、卫生间、电热水器、宽带网,每人配备一套壁橱、书架、电脑桌。公寓内还有各系学生活动室,洗衣房等。
闽南师范大学2018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18-06-05 09:33:00
闽南师范大学2017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17-05-19 21:59:00
闽南师范大学2016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16-06-14 10:36:00
闽南师范大学2015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15-05-30 16:58:00
闽南师范大学201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14-05-14 17:45:00
闽南师范大学2013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13-05-30 15:38:00
漳州师范学院2012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12-05-24 17:46:00
漳州师范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2010-04-21 15:45:00
漳州师范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2009-04-30 09:50:00
漳州师范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2008-04-25 16:54:00
录取批次的安排
1.在福建的招生批次安排
科类 |
批次 |
专业 |
普通文史理工类 |
提前批 |
师范类专业、小学教育(免费师范男生) |
地方农村专项批 |
非师范类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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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一批 |
非师范类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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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二批 |
闽台合作项目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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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类 |
体育本科批 |
体育教育(师范)、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
艺术类 |
艺术本科A |
音乐学、美术学、公共艺术、广播电视编导 |
2.在其他省(市、区)的招生批次安排
省份 |
科类 |
批次 |
安徽 |
0体育(理) |
体育本科 |
安徽 |
理工 |
|
安徽 |
文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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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
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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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
文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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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
国家专项理 |
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批 |
广西 |
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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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
文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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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
预科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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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
预科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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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
国家专项文 |
二批本科定向专项 |
贵州 |
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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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
文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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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
预科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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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
预科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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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
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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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
文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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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
0艺术 |
本科提前B |
河北 |
国家专项理 |
本科提前B |
河北 |
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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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
文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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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
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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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
文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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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
文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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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
0体育(理) |
体育本科 |
湖北 |
0艺术 |
艺术(二) |
湖北 |
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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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
文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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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
0体育(理) |
本科二批(参考2014) |
湖南 |
0艺术 |
本科提前批 |
湖南 |
国家专项理 |
贫困地区计划本科批 |
湖南 |
理工 |
|
湖南 |
文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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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
文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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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
0艺术 |
艺术2小批 |
江苏 |
理工 |
|
江苏 |
文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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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
国家专项理 |
国家专项二本 |
江西 |
理工 |
|
江西 |
文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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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
文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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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
理工 |
|
内蒙古 |
文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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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
0艺术 |
本科一批 |
山东 |
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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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
文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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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
理工 |
|
山西 |
文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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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
理工 |
|
陕西 |
文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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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
国家专项文 |
国家专项计划 |
四川 |
文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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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 |
文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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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
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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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
文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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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
国家专项文 |
国家专项批 |
云南 |
理工 |
|
云南 |
文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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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
0艺术 |
艺术第2批 |
浙江 |
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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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
文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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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
国家专项文 |
贫困专项本科 |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学校面向福建省艺术类本科招生录取规则如下:
(一)学校面向福建省招生的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为福建省相应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录取时从文考总分(含固定照顾加分)和相应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相应的省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投档考生中,根据各专业的预录取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进行退档,提交福建省考试院匹配、确认录取结果。
(二)学校面向福建省的音乐学(师范类)、音乐学、美术学(师范类)、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
各专业综合分折算办法为:
1.编导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6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40%。
2.美术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3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70%。
3.音乐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3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70%。
(三)学校面向福建省招生的公共艺术专业考生按福建省艺术类相应专业省级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四)排序分相同时,按享受同等优先、再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以此确定每一个考生在其群体中的位次。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科艺术类依次为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艺术类依次为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加分政策
学校认可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加分政策,以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调配专业或计算综合分。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我校的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遵照各省(市、区)招生考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与应届生相同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闽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节选)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经过辅修,考核成绩合格且符合申请转入学院的学分要求和修业时限者;
(二)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专长者;
(三)患有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四)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定向生及委托培养生未经定向或委托单位同意者;
(三)招生录取时有特殊要求或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者(“专升本”、单独招生、预科班、民族班的学生等);
(四)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五)二次转专业者;
(六)在原始专业修读超过两年者;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八条 非师范专业与师范类专业的互转,按省有关政策执行;体育、艺术类和闽台合作项目的学生,一般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其他专业学生不得转入体育、艺术类专业学习。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公示,拟转入学院考核通过,经公示无疑议,报教务处审核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学生转专业的手续每年定期办理,具体时间以教务处通知为准。
第三十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毕业年级或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2/3及以上的;
(三)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的、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五)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专升本、二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预科班、民族班等);
(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八)二次转学的;
(九)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申请转入其他院校学习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及学校同意推荐,拟转入院校同意接收后,由我校报福建省教育厅批准(跨省转学的,需经两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
(二)其他院校申请转入我校学习的,须由原所在学校推荐,经我校政治审查、健康复查合格,拟转入学院考核合格,拟转入学院及学校同意接收后,由转出学校报福建省教育厅批准(跨省转学的,需经两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
(三)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和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已修读且成绩合格的课程,其学分及成绩按照《闽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规定》认定。
附:闽南师范大学转专业与辅修工作的补充规定
闽南师范大学转专业与辅修工作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各学院审核转专业工作过程中须遵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学〔2014〕13号】文件精神,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第二条 工学、农学等学科门类相关专业,跨专业转出人数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0%。
第三条 经济类、管理类、政法类等相关专业,跨专业转入人数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5%。
第四条 对于上述第二条、第三条提及的相关专业以外的其它专业,转出和转入学生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5%以内。
第五条 录取时招生为不同批次专业的学生,低批次专业不得转入高批次专业。闽台合作相关专业只能在闽台合作专业内部互转,农村专项招生学生只能在设置农村专项专业内部互转。
第六条 各学院招收以转专业为修读意愿的辅修学生总数应予计划控制,经济类、管理类、政法类等相关专业不得超过福建省教育厅规定该专业可转入学生总数的3倍,其他专业不得超过福建省教育厅规定该专业可转入学生总数的1.5倍。
第七条 以转专业为修读意愿的辅修时间统一设置为大一上学期。辅修申请转专业学生辅修专业课程期末考试缓考、成绩不及格或补考通过者,均不得申请转专业。主修专业课程成绩标准由各学院自定。
第八条 各学院应于辅修学期期末完成转专业申请的审核工作,辅修课程时间安排、考试时间可适当调整。
第九条 各学院应在本规定基础上制定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审核过程中应严格审批程序,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党政联席会决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报招就处、教务处审核,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各学院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鼓励学生选择修读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方向的紧缺专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六、七、八条自2015级学生执行,其他条款自2014级学生执行。原有相关文件与本文件精神相抵触者,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其它
- 园艺
- 动物科学
- 园林
- 历史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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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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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经济与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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