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 青海西宁

院校隶属青海省教育厅

创建时间1949年

男女比例 45:55

博士点个数3个

硕士点个数8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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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民族大学2017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17-04-27 09:26: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 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 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青海民族大学; 学校代码 :10748; 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3号; 上级主管部门 :青海省教育厅; 办学性质 :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民委和青海省政府共建 的综合性民族院校。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 求者,颁发青海民族大学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 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青海民族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 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青海民族大学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 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青海民族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 工作政策,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讨论决定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 大问题。招生委员会由校领导、学科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青海民族大学招生与就业工作部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 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青海民族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 青海民族大学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 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结合近年来学 校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招生计划。报教育厅 审批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青海民族大学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 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九条 青海民族大学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 施,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 青海民族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和体育单招分类录 取考生。

第十一条 青海民族大学根据本校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报 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本科不超过1:1.1;其中,实 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 内。

第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 达到 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青海民族大学调档要求的情况下,专业录取 按分 数优先的原则,将调档考生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和安排专 业。

第十三条 青海民族大学在调档时,承认各省(市、区) 招生主管部门 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性加 分,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不累加。

第十四条 青海民族大学民族语言类专业只招收用民族语言(藏文、 文)答卷的考生,民族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其余专业不限民族比 例。

第十五条 青海民族大学艺术类、体育类、师范类、公安类专业提前 取,其余专业按各省(市、区)规定的相应批次录取。

第十六条 青海民族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在专业成绩、高考文化课成 双过线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文化课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成绩,从 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特殊情况按考生所在省级招办规定的录取规则执 行)。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 况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 格。在校期间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青海民族大学艺术类、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 平运动队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本校的招 章执行。

第十九条 学费在调标过程中,结果待定。待确定标准后以公示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青海民族大学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 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 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青海民族大学设有民族类、师范类专业奖学金,“优秀 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 金”、“国家助学金”、“丰田助学金”、“稻盛京瓷西部开发奖学金”等 多种奖(助)学金,获奖学生每人每年可得到500—8000元不等的奖助学 金。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二条 青海民族大学招生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信息公开的 关要求,确保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 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按 定公开。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的资格考生信息和录取按教育部相 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 整,青海民族大学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青海民族大学招生与就业工作部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3号

联系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招生与就业工作部

联系电话:0971-8808501   8863272

传    真:0971-8808501  8800204

邮    编:810007

E— mail: qhmd1074800@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qhmu.edu.cn

招生平台:http://qhmuzs.university-h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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