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
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及《浙江外国语学院章程》
,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外国语学院
2011
年全日制普通生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
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
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国标码和全称:
14275
、浙江外国语学院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外国语学院
第八条
办学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
140
号(文三路校区
邮编:
310012
);杭州市小和山高教园区留和路
309
号(小和山校区 邮编:
310023
)。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校面向浙江、安徽、山东、江苏等四省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
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
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一条
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
根据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浙江省调档比例不超过
当批次
招生计划数的
100%
,其它省调档比例不超过
当批次
招生计划数的
110%
。
第十三条
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不限。
报考本科英语专业的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不低于
120
分,报考本科艺术类专业的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不低于
65
分。
上述单科成绩以总分
150
分标准计算并视高考试卷难度和整体水平以及生源情况,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微调。
第十六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
1.
根据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名单进行择优录取。
2.
对所有进档考生,参照其专业志愿填报顺序,按高考总分(艺术类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中考生总分相同时,参考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3.
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录取;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处理。
4 .
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5.
无专业加试要求。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招生
主管部门
的有关要求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招生网查询。
第四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十九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准或备案的标准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按年度结算。学年制学费标准:
1
、本科,师范类非艺术类专业
3600
元
/
(人·学年),非师范类非艺术类本科专业
3960
元
/
(人·学年),艺术类本科专业
7000
元
/
(人·学年);
2
、高职,非艺术类专业
6000
元
/
(人·学年),艺术类专业
7500
元
/
(人·学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住宿费根据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按有关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还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等多种奖学金。
第二十
三
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联系国家助学贷款等,
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四
条
学校联系方式:
浙江外国语学院招生网址:
http://zs.zisu.edu.cn
电话:
0571-88213107/88213059
传真:
0571-88213079/88218273
通讯地址:杭州市文三路
140
号浙江外国语学院学生处
邮编:
310012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浙江外国语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