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了保证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全称: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学校代码:
  
  
   14140
  
  
   )
  
  
   
   
   
  
   第二条
  
  
  
  
   学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聂各庄东路
  
  
   10
  
  
   号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二章 招生对象
   
   
    
  
   第五条
  
  
  
  
   凡符合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报名条件,身体符合教育部、卫生部规定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者均可报名。和谐班要求考生为家庭贫困生。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按教育部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录取分数线执行各省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
  
  
   
  
   第七条
  
  
  
  
   按照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即根据考生志愿和分数,依次按第一志愿,第二志愿,调剂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各专业和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
  
  
   
  
   第八条
  
  
  
  
   和谐班考生需到我院网站下载《报考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和谐班”申请书》、《报考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和谐班”考生家庭情况调查表》、《报考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和谐班”考生登记表》,并在填报高考志愿前
  
  
   15
  
  
   天(北京考生需在
  
  
  
  
   第九条
  
  
  
  
   被录取到和谐班考生免收三年学费、住宿费。如经审查不符合和谐班所要求条件,仍按学院有关要求交费。
  
  
   
  
   第十条
  
  
  
  
   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
  
  
   
  
   第十一条
  
  
  
  
   录取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
  
  
  
  
   外语考试语种要求:只限英语。
  
  
   
  
   
  
   
    第四章 毕业与就业
   
   
    
  
   第十三条
  
  
  
  
   学生毕业将获得我院颁发的国家承认学历普通高等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费标准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审批标准执行(详见招生简章)。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
  
  
   2008
  
  
   年
  
  
   4
  
  
   月起执行。
  
  
   
  
   第十六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学校网址:
  
  
   http://www.ymyu.com
  
  
  
  
   
  
   电子邮箱:ymyu@ymyu.com
   
  
  
   咨询电话:
  
  
   010—58714104
   
   
   58714114
   
   
   
   
  
  
   传真:
  
  
   010
  
  
   —
  
  
   58713863
   
  
   联系部门: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聂各庄东路
  
  
   10
  
  
   号
  
  
   
   
   
   
  
  
   邮编:
  
  
   1001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