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招生章程(高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了保证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全称: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 (学校代码:14140)
  
 
 
  
   第二条 学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聂各庄东路10号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二章 招生对象
   
  
 
 
  
   第五条 凡符合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报名条件,身体符合教育部、卫生部规定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艺术类考生要求有一定绘画基础,无色盲、色弱者均可报名。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按教育部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录取分数线执行各省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
  
 
 
  
   第七条
  
  
   按照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即根据考生志愿和分数,依次按第一志愿,第二志愿,调剂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各专业和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
  
 
 
  
   第八条 艺术类考生参加北京市统考成绩合格后,按文化课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北京地区单考单招考生,非艺术类考生参加本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合格后,按文化课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九条 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
  
 
 
  
   第十条 录取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 本校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
  
 
 
  
   
    第四章 毕业与就业
   
  
 
 
  
   第十二条 考生毕业将获得我院颁发的国家承认学历普通高等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费标准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审批标准执行(详见招生简章)。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1年4月起执行。
  
 
 
  
   第十五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ymyu.com
  
 
 
  
   电子邮箱:ymyu@ymyu.com
  
 
 
  
   咨询电话:010—58714111 58714113 传真:010—62466725
  
 
 
  
   联系部门: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聂各庄东路10号  邮编:1001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