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1
.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及有关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招生文件及规定。
2
.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及学院发展规划,编制并报送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4
.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学院情况和招生政策。
第七条
我院颁发的毕业证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学院名称:伊春职业学院。
第九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依据在各省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录取。
第十条
英语教育、旅游英语专业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报考以上两个专业的考生同等条件按英语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录取。
第十一条
矿物加工技术、钢铁冶炼技术、轧钢技术、森林消防四个专业招男生,其它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
各专业对考生体检的要求完全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行。
第十三条
确定进档考生专业按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高考成绩不能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相应的规定加分进档。当确定专业时,以实际考分为准。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高的考生。
第十七条
我院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
4000
—
5500
元
/
年。
第十九条
咨询电话:
0458-3769040
3769070
第二十一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