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财贸职业学院
2011
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章程制定原则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贯彻“公平、公正、公开、严格程序、择优录取、接受监督”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1.
学校名称:北京财贸职业学院
2.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教育
3.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4.
学校校址:北京市通州区北关芦庄
1
号(通州校区)
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南侧涿州大石桥(涿州校区)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礼士胡同
41
号(东四校区)
5.
基本情况:北京财贸职业学院是北京市教委直属公立普通高校,是全国“百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是教育部
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优秀单位。
第二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三条
招生专业
国际商务、工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连锁经营管理、金融与证券(商业银行)、金融与证券(证券)、税务、会计、旅游英语、导游、酒店管理、电子商务、计算机网络技术、物流管理(管理技术)、物流管理(国际货运代理)、物流管理(信息技术)、文秘(商务秘书)、酒店管理(中外合作)、国际商务(中外合作)、会计(中外合作)、金融与证券(中外合作)、电脑艺术设计、广告设计与制作、人物形象设计专业。
第四条
招生对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
第五条
收费标准
普通专业
6000
元
/
学年,艺术类专业
8000
元
/
学年,中外合作专业
16000
元
/
学年。住宿费
750-1020
元
/
学年。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录取原则
1.
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
2.
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专业志愿,按照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
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成绩处理。
4.
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且服从调剂时,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5.
艺术类专业为北京市美术类统考专业,直接使用北京市美术统考成绩,不再组织校考。
第七条
特殊专业录取原则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严格按考生志愿录取,填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不予调剂到此类专业。
第八条
通知书寄发
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及北京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方式公布录取结果,并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四章
报到与后续管理
第九条
报到
考生被录取后,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时间报到,逾期两周未办理报到手续者,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条
入学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后,学院进行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违纪、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北京财贸职业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证书颁发
按规定修完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的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章程适用范围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财贸职业学院
2011
年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
第十四条
章程解释权
本章程由北京财贸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相关说明
招生咨询电话:
010-65231250
010-65253959
网址:
www.bjczy.edu.cn
招生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礼士胡同
41
号
邮政编码:
10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