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咸阳师范学院。学校性质:陕西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师范本科院校。国标代码:
10722
。办学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文林路。邮政编码:
712000
。网址:
www.xysfxy.cn
。联系电话:
029-33720888
。
第三条
学校现
有
16
个教学院系(部),
25
个研究机构
。
涵盖文学、理学、历史学、法学、教育学、管理学、工学、经济学、艺术学等
9
个学科门类。
第
二
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了由党委书记、校长、主管校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家教育部和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办
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贯彻执行及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学校纪检及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全程实施监督。
第
三
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2011
年学
校
面向
全国
28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招收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3900
人,其中本科
3120
人,高职专科
780
人。具体
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省级招办
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
六
条
录取工作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办规定的各个批次,采取远程网上录取的方式进行。
第
七
条
新生录取实行
“
学
校
负责、省级招办监督
”
的体制,全面贯彻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选拔人才。
第
八
条
新生
录取对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及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办
有关规定
。
第
九
条
学校投档比例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根据当地省级招办投档比例确定;实行传统志愿的省份,
根据考生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
的招生计划和报考情况,投档比例不超过学校在该省
(自治区、直辖市)
招生计划的
120%
。录取时,学校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应省际之间经相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
省级招办同意
对招生计划做适量调整
。
第
十
条
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投档的考生,学校按教育部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省级招办规定执行。
第十
一
条
对进档考生根据所在
省
(自治区、直辖市)
招生计划按照分数分科类划定录取分数线。
第十二条
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
对进档考生以其专业志愿为依据,按照专业志愿清方式确定专业。即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根据该专业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对第一专业志愿未满足的考生,根据学校招生专业计划依次考虑其第二及后续专业志愿。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参考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特长及身体条件等综合因素安排专业。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学校将以相关科目成绩和外语成绩等作为录取参考。对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
三
条
学校的英语、对外汉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且要求英语单科成绩合格,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办
组织的英语口试,口试成绩不合格不予录取到英语专业。其余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以英语作为公共外语语种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
体育教育专业招生录取办法:报考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户口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
的体育专业招生专业课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符合考生户口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
体育类专业录取要求且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
30
分,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专业课成绩相同的考生,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办法: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的专业课考试(陕西省考生只需参加陕西省艺术类专业课联考),且专业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符合考生户口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
艺术类专业录取要求,按照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到低(艺术类本科专业要求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
30
分)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的考生,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艺术教育专业在陕西省录取办法:文化课和专业课均达到陕西省招办规定的分数线,且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
30
分,按照考生文化课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的考生,专业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艺术教育专业在甘肃省录取办法:报考该专业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且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甘肃省招办规定的分数线,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
30
分,按照考生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的考生,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统一进行全面资格审查,凡发现不符合条件、有舞弊行为或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学生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颁发咸阳师范学院毕业证书,达到规定标准的毕业生颁发咸阳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收费、奖
助学金
第十八条
收费:
学校严格按
陕西省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本科:文史类专业
3500
元
/
年,理工外语体育类专业
4500
元
/
年,旅游管理、地理科学专业
4500
元
/
年,艺术本科专业一类、二类分别为
7000
元
/
年、
9000
元
/
年;高职:一般专业
5500
元
/
年,艺术类专业
7000
元
/
年。
第十九条
奖
助学金:
奖
助
学金制度详见学校
当年
招生简章。
附
则
第
二十
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咸阳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