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和学院的合法权利,规范招生管理,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并填报
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
志愿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名称: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码:
13683
第五条
学院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皂河路
2
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七条
学院性质: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是由教育部
(
教发
[2004]72
号
)
批准成立,由延安大学按新的机制和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
第八条
主管部门:陕西省教育厅
第九条
学院位于古城西安南郊大学城,占地
384
亩。已建成网络工程、多媒体课件制作、分子生物学等
40
多个实验室。学院图书馆藏书
28
万册,电子阅览室与延安大学电子图书、数据库、电子期刊联网使用,实现了资源共享。学院现有艺术设计、建筑工程管理、汉语言文学等
27
个本科专业。
第十条
学院依托延安大学雄厚的教学和管理资源办学,教风严谨,学风浓郁,管理严格。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招生计划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考试
第十二条
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
2008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三条
招生对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的考生。
第十四条
根据学院专业培养要求和教学安排,学生入学后的外语课全部为英语。参加全国统考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入学后需要重新修读英语。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录取考生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
120%
以内。
第十六条
按照考生填报的志愿,对高考成绩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投档线以上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顺序,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的条件,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按有关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可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专业时以高考分为准。在高考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
第十八条
分专业录取时,学院依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对所有已投档考生分科类按高考成绩排队,由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对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任何专业但本人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调剂到其它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学院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接受第二志愿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二十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各专业报考人数与计划严重不平衡,在生源地省级招办协调下,学院将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
对于江苏考生的进档后排序规则,采取“先分数后等级”办法。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排序,当投档分相同时,再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
第二十二条
录取艺术类专业考生时,
在文化课与专业课同时
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投档线上的考生,
按综合成绩
由高分到低分排序
录取。
第二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条件的要求严格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最新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颁发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成绩合格者,由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以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名称具印。
第二十五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相关学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将进行德、智、体等全面复查,如发现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地区、原单位。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各专业均按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文史类:
8500
元
/
学年
理工、英语类:
10000
元
/
学年
艺术设计:
12000
元
/
学年
住宿费
900
或
1200
元
/
学年
2008
年新增专业(工业设计、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化学工程与工艺)的收费标准按陕西省物价部门审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9-83113022
83113080
81599880
咨询传真:
029-83113090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皂河路
2
号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一号楼1
112
室。
通信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皂河路
2
号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
710100
网
址:
www.yaucx.edu.cn
电子邮件:
ydcx83113080@126.com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院的招生录取工作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统一安排、组织下进行,学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
二
0 0
八 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