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 重庆

院校隶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创建时间2006年

男女比例 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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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2008-05-04 14:00:00

院校代码: 12616

一、 总则

1. 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是 2005 9 月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是按新机制新模式运行的独立学院。

2. 学院的招生工作坚持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 招生计划

1. 学院 2008 年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序列,面向全国招收本科和专科考生。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省级招办公布为准。

三、 招生对象及条件

1. 学院面向全国招收应、往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

2. 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3. 学院各专业对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4. 各专业外语课程以英语为主,其它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5. 报考考生须为身体健康且无传染疾病者,体检专业限报要求具体按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6. 艺术设计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建筑学专业要求入学后加试素描。

四、 录取规则

1. 调档比例为我校在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数的 120%

2. 我校按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投档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 我校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志愿分数级差,按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 其它事宜参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文件执行。

五、 奖学、助学办法

1. 为了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全面发展,符合教育部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条件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结合我院实际,对全日制在校生实行综合测评奖学金制度,设立一、二、三等奖,每学期评定一次,在新学期开学后前三周进行。

2. 为了锻炼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与工作能力,学院向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六、 毕业与就业

1.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 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 全日制普通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 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 学士学位证书。

2. 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学院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提供就业信息,指导学生就业。

七、 附则

1.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新生进校后必须每学年按时向学院交纳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重庆市物价局(渝价【 2007 149 号)和(渝价【 2008 119 号) 等相关文件执行;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公布招生计划及各专业收费标准。

2. 艺术类专业成绩认定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组织的艺术类联考成绩(山东和内蒙古考生认定我院组织的校测成绩)。

3. 新生入学 3 个月内,学院将进行全面的入学资格复查,将取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学生入学资格。

4.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非学院工作人员参与、介入招生工作。有关招生问题,请直接与我院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院概不负责。

本章程由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 各专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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