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代码:
12616
一、
总则
1.
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是
2005
年
9
月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是按新机制新模式运行的独立学院。
2.
学院的招生工作坚持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
招生计划
1.
学院
2008
年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序列,面向全国招收本科和专科考生。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省级招办公布为准。
三、
招生对象及条件
1.
学院面向全国招收应、往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
2.
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3.
学院各专业对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4. 各专业外语课程以英语为主,其它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5.
报考考生须为身体健康且无传染疾病者,体检专业限报要求具体按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6.
艺术设计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建筑学专业要求入学后加试素描。
四、
录取规则
1.
调档比例为我校在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数的
120%
。
2.
我校按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投档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
我校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志愿分数级差,按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
其它事宜参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文件执行。
五、
奖学、助学办法
1.
为了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全面发展,符合教育部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条件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结合我院实际,对全日制在校生实行综合测评奖学金制度,设立一、二、三等奖,每学期评定一次,在新学期开学后前三周进行。
2.
为了锻炼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与工作能力,学院向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六、
毕业与就业
1.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
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
全日制普通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
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
学士学位证书。
2.
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学院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提供就业信息,指导学生就业。
七、
附则
1.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新生进校后必须每学年按时向学院交纳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重庆市物价局(渝价【
2007
】
149
号)和(渝价【
2008
】
119
号) 等相关文件执行;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公布招生计划及各专业收费标准。
2.
艺术类专业成绩认定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组织的艺术类联考成绩(山东和内蒙古考生认定我院组织的校测成绩)。
3.
新生入学
3
个月内,学院将进行全面的入学资格复查,将取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学生入学资格。
4.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非学院工作人员参与、介入招生工作。有关招生问题,请直接与我院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院概不负责。
本章程由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 各专业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