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医学院
2012
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维护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严肃性,保证高考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全称:海南医学院;国标代码:
11810
;办学性质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条
海南医学院是海南省唯一的一所普通高等医学院校,隶属海南省人民政府主管。
学校现占地
630
亩,设有城西校区和龙华校区
2
个校区,城西校区位于海口市学院路
3
号;龙华校区位于海口市龙华路
33
号;正在规划中的西海岸校区,占地面积
1466
亩,已被列为海口市
2010
、
2011
年重点建设项目。
学校具备普通
本科、普通高职(专科)和成人教育
等多层次学历教育资格
,
2006
年开办留学生教育,现有各类在校学生
14000
多人,留学生
100
余人。设有临床学院、中医学院、管理学院、理学院(基础医学部)、口腔医学院、药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国际护理学院、热带医学与检验医学院、国际教育学院、高等职业教育学院、人文社会科学部、信息技术部(医学信息系)、外语部、体育部等
15
个二级教学单位;拥有
2
个国家特色专业、
1
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4
个省级重点实验室、
2
个教育系统省级重点学科、
4
个卫生系统省级重点学科、
3
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8
个省级特色专业、
16
门省级精品课程、
3
个省级教学团队。
第三条
招生专业
1
、本科层次:共有
26
个招生专业及方向
,
包括临床医学、临床医学(急诊医学方向)、临床医学(临床心理学方向)、医学影像学、康复治疗学、预防医学、预防医学
(
旅行医学方向
)
、口腔医学、医学检验、护理学、中医学、中医学(养生保健方向)、中西医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学、针灸推拿学(康复治疗方向)、药学、中药学、劳动与社会保障(医疗保险方向)、生物技术(医药方向)、市场营销(医药营销方向)、应用心理学(医学心理学方向)、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方向)、公共事业管理(健康管理方向)、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医学信息管理方向)、环境科学、统计学(生物统计方向)。
2
、高职(专科)层次:共有
10
个招生专业及方向,包括临床医学(社区医学方向)、口腔医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护理、助产、针灸推拿、药学、医药营销、眼视光技术。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下设海南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普招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全过程,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
0898-66893743
),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分省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
学校原则上
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顺序原则择优录取。服从专业志愿调配的考生按
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调配到未录满专业
,
不服从专业志愿调配的考生如所报专业均无法调剂,原则上予以退档。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原则上认可各省(区、市)招生办有关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规定,录取时考生成绩以投档分为准。
第十条
各专业只录取英语考生。
第十一条
体检要求:严格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及有关补充规定
执行,医学、理学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建议男生身高低于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新生报到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
对高考中隐瞒身体状况或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籍处理
。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按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承认的海南医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颁发国家承认的海南医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政府核定的收费标准对普通本、专科学生收费,收费标准:
学费:
6000
元
/
年(如果政府收费政策有变化,以政策规定为准)。
住宿费:
1200
元
/
年(四人间学生公寓)或
900
元
/
年(六人间学生公寓)。
第十五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等,同时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具体
按照教育部、海南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等相关信息,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海南医学院招生办公室(海南省海口市城西学院路
3
号,邮编:
571199
)
咨询电话:(
0898
)
66895588
(
0898
)
66893751
(兼传真)
E-mail:
31350919@163.com
网址:
http://210.37.79.13:8080/hyweb/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我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校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十八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海南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海南医学院招生办公室
二
〇
一二年四月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