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择,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检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我院为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教育部备案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院校。学校主办单位为广东省司法厅,业务主管单位为广东省教育厅。学生在校期间着警察(学员)制服,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四条
学校全称: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高等职业学院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
(
高职
)
第七条
学制:
文科类、理科类
三年、高职类二年
第八条
招生代码
:
12960
第九条
学院地址
校本部:广州市天河区龙洞龙腾路
245
号
石井校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石潭西路
30
号
第十条
具有我院正式学籍,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
(
结
)
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
第三章
招生专业计划与考试科目
第十一条
2010
年招生专业:刑事执行(狱政管理)、刑事执行(心理矫治)、刑事执行(狱内侦查)、行政执行(劳教管理)、司法警务、安全防范技术(以上统称为警察类专业,下同);司法信息技术、法律事务、法律事务(人民调解)、法律事务(司法文秘)、司法助理、司法鉴定技术等专业(方向),(以上统称为非警察类专业,下同)。
第十二条
学院
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考生需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校
文科类、理科类
招生考试,具备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的学业水平考试等级;中职、技校和职中毕业考生(以下简称“三校生”)需参加当年普通高校高职类招生考试;“三校生”考生还需获得相应的专业技能证书才能报考。具体考试科目和所需的学业水平考试等级、专业技能证书名称等,由省招生办在《招生专业目录》上刊登,并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向考生公布。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四章
报考要求
第十四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
[2003]3
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
2010
〕
2
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用人单位对考生素质有一定要求,报考警察类专业(含
文科类、理科类和
高职类)考生
,
年龄不超过
22
周岁(
1988
年
1
月
1
日后出生);男生身高≥
因用人单位对考生素质有一定要求,报考非警察类专业
(
含
文科类、理科类和
高职类
)
考生
,
男女生比例不限,视力不作要求;年龄不超过
22
周岁(
1988
年
1
月
1
日后出生),男生身高≥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要求考生思想进步,品德优良,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所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无虚假,志愿并适合从事人民警察、司法行政、安全保卫和法律服务等工作。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按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专科招生批次执行。
第十八条
由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生源省招生层次及投档比例投档。学院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择,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各专业的要求,优先安排高分考生的靠前志愿专业,其余按照各专业招生人数及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顺序、综合考虑考生的能力素质、身体条件等,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对录取计划已满、所报专业计划已满又不服从调剂、考生体检数据和政治表现不符合报考要求、因考生个人原因造成无法录取的其他情况等,在阅考生档案需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在广东省,
报考我院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
C
级及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我校
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费
5000-6000
元
/
学年,住宿费为
750
元
/
学年。各专业的具体标准以省招生办发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二十二条
代收代支费:含教材费、警察(学员)制服费、床上用品和日用品、训练服等,按实际开支一次性代收代支。
第二十三条
执行收费时如有变动,则以物价部门最新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章
助学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在校学生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入学后,学院对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为辅。学院还设立年度奖学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第八章
监督与咨询联系
第二十五条
成立由院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政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部门:学院监察室。
联系人:郑伟军
电话:
87083393
第二十八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学院网址:
http://www.gdsfjy.cn
招办电子邮箱:
gdsfjy_zsjyb@163.com
联系电话:
87083551
87084029(
传真
)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院务会议讨论通过,适用于
2010
年专科
(
高职
)
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