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2008
年《招生章程》
一、学院简介: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是一所省属公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原名广东民族学院,成立于
1957
年,
1977
年开始招收本科生。
1998
年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报国家教育部批准,改名为广东职业技术师范学院,
2002
年改为现名。
2006
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我院校本部地址在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
293
号;南校区在海珠区怡乐路
71
号;西校区在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
576
号;北校区在白云区广园西路
183
号。
二、《招生章程》总则: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
2008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在招生工作中实施“阳光工程”,执行“六公开”信息制度,按照“加强管理,从严治招,确保公平公正;强化考试安全,净化考试环境,保证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办人民满意的高考”的要求,以“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规范我院的招生录取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组织机构和人员: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录取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管理工作。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由学院负责招生的领导、学院纪检或监察部门负责人、学院招生就业办工作人员、各二级学院选派的干部组成。招生录取工作人员中今年无直系亲属参加高考。
四、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报到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含健康检查)。复查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我校学籍,全日制脱产学习。修完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德、智、体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准予本科毕业,由我校发给本科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本科毕业生,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修完专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德、智、体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准予专科毕业,由我校发给专科毕业证书。
五、录取规则
第一条
依照省招生委员会的规定,我院校本部和各校区艺术类本科和普通类本科专业分别安排在提前第二批本科
A
类、第二批本科
A
类录取分数线上录取。南校区、北校区专科专业在第三批专科
A
类录取分数线上录取。
第二条
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坚持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根据报考志愿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上线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三条
没有加试英语口语的考生不能录取到英语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
第四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录取身体素质好的考生,
不录取不符合体检规定者。
第五条
下列理工类、艺术类专业不招色盲、色弱考生:学前教育、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网络工程、软件工程、应用电子技术教育、机械设计及其自动化专业及其方向、机械电子工程、工业设计、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及其方向、测控技术与仪器及其方向、自动化、光信息科学与技术、艺术设计及其方向、动画、美术学、装潢设计与工艺教育、广播电视编导;教育技术学及其方向不招色盲考生;车辆工程及其方向不招色盲、色弱考生及手、脚有残者考生。
第六条
艺术类执行省招生办的投档原则,按
4
:
6
的比例分别择优录取文化总分高和术科分高的考生。
第七条
按各专业计划分配数和省划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族考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由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定民族考生资格,从高分到低分排名录取少数民族考生。
第八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照顾加分的考生,根据照顾后的总分从高到低排名进行录取。
五
、
退档原则
第九条
没有报考我院志愿的考生,或虽有报考我院专业志愿,但选考科目与所报考专业
选考科目不符,又没有专业服从志愿的,予以退档。
第十条
如考生按志愿所报考各专业名额已录满,且又没有专业服从志愿,或所报专业志愿无法调剂的予以退档。
第十一条
所有录取考生的退档,都必须经过学院纪检负责人审查同意。
六、
2008
年招生计划
学院
2008
年普通高考招生总计划为
3900
名,其中本科计划
3500
名
(
含本科插班生计划
215
名
)
,专科计划
400
名。招生范围为广东、山东、海南、江西、湖南、湖北、广西、河南、陕西、安徽、贵州、甘肃、内蒙古十三省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
2008
年招生专业目录》。
七、
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经广东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费。
2008
年广东省政府如有新的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本科学费:理工、外语类专业
4300
元
/
学年,文、经、管类专业
3800
元
/
学年,美术类各专业
10000
元
/
学年,音乐学专业
8000
元
/
学年。
第十四条
专科学费:理工、外语类专业
5500
元
/
学年,文、经、管类专业
4500
元
/
学年。
第十五条
省级示范性软件学院专业收费:
8000
元
/
学年。
第十六条
住宿费:视不同的住宿环境在
500
—
1500
元之间。
八、录取通知
第十七条
经省招生委员会批准,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省招生办通过电脑网络向社会公布,考生可以通过电脑(电话)查询录取情况。也可以通过我院校园网络查询,(网址详后)。我院的录取通知书按省招生办规定的时间,通过省招生办指定的邮局发出。
第十八条
接到我院的录取通知书的考生,请按通知书规定的事项办理好手续,按时到学校报到。
九、奖学金、贷学金设置及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
第十九条
我院奖学金设置的种类为优秀考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专项奖学金和单位(个人)专项奖学金。学院为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主要采取“奖、助、减、贷”
等助学措施,最高的助学金额可达
5000
元。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专门开辟了“绿色通道”。此外,学院还设有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帮助贫困生落实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和指导他们开展勤工助学,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
具体奖学、助学金额详见附表
)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我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通讯地址:校本部
: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
293
号
邮政编码:
510665
南校区:
广州市海珠区怡乐路
71
号
邮政编码:
510262
西校区:
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
576
号
邮政编码:
510000
北校区:
广州市白云区广园西路
183
号
邮政编码:
510400
学校国标码:
10588
办学层次:
本科、专科
Http
:
//www.gdin.edu.cn
E-mail
: zsxsc@gdin.edu.cn
电话:
020
-
38256659
传真:
020
-
38256659
附表:奖学金、贷学金设置及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
奖项
|
等级
|
金额(元)
|
条件及备注
|
高分考生奖学金
|
|
5000
|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
,
高考分数在所在省公布的第一批
录取分数线以上者
|
品学兼优考生奖学金
|
一等奖
|
1000
|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
,
高中阶段获省级优秀党员、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者
|
二等奖
|
500
|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
,
高中阶段获市级(地级)优秀党员、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者
|
|
体育专长考生奖学金
|
一等奖
|
2000
|
获国家“运动健将”称号者
|
二等奖
|
1000
|
获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者
|
|
优秀学生
奖学金
|
优秀三好学生奖学金
|
3000
|
根椐优秀学生奖学金条件
,
每年评定一次。
|
三好学生
奖学金
|
2000
|
||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
800
|
||
综合测评单项奖学金
|
500
|
||
国家奖学金
|
|
8000
|
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
国家励志
奖学金
|
|
5000
|
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国家助学金
|
|
2000
|
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资助金额每人
每月
200
元,每年按
10
个月发放
|
自强标兵
助学金
|
|
1000
|
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育才奖学金
|
|
2000
|
由香港福慧慈善基金会严宽祜主席在我校设立,
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位学生每年
2000
元
|
“景坤”少数民族助学金
|
|
3000
|
由
贫困学生,每位学生
3000
元。
|
羊城晚报“仲明”奖学金
|
|
3000
|
由
兼优的贫困学生,每位学生
3000
元。
|
国家助学
贷款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最高额每年不超过
6000
元,
还贷款期限最长可至毕业后
7
年。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国家和省政府
给予全额贴息,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学生个人承担。
|
||
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
1.
对特困新生,学校开通
“
绿色通道
”
,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并依据其家庭困难程度向银行推荐办理助学贷款,保证新生顺利入学。
|
||
2.
对已获国家奖学金,家庭经济仍特别困难的学生,学院将予以减、免学费的奖励。
|
|||
3.
特困补助:学生如遇到临时特殊困难,可申请特困补助。
|
|||
4.
勤工助学:学院采取建立勤工助学基地,广辟勤工助学渠道等措施,尽可能地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现校内岗位近
900
个,并有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不因生活困难而辍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