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
    
    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河南省关于高校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证学校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
   
   2017
   
    年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实施招生
   
   “阳光工程”,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同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不委托任何社会性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平顶山学院
   
  
  
   
  
   
    二、学校国标代码:
   
   10919
  
  
   
  
   
    三、办学性质:公办普通本科院校
   
  
  
   
  
   
    四、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五、办学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未来路南段(湖滨校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崇文路中段(崇文校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招生办公室有关规定,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学校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并监督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本科、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不委托任何机构代办。
   
  
  
   
  
   
    
     第六条
    
   
  
  
   
    学校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批准的
   
   2017
   
    年招生计划执行。
   
  
  
   
  
   
    
     第八条
    
   
  
  
   
    学校招生计划主要发布渠道:一是由有关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是学校招生网站;三是学校招生简章;四是学校官方微信公众号;五是学校官方微博;六是学校招生
   
   app
   
    。
   
  
  
   
  
   
    
     第九条
    
   
  
  
   
    学校为了调节各省(市、区)生源的不平衡,解决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后出现的末位并列的问题和生源质量高,数量充足的省(市、区)及专业的需要,在教育部及河南省教育厅相关规定的比例范围内预留招生计划,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使用。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普通专业(非艺术类、非体育类)进档考生专业的确定:首先依据考生填报的专业顺序依次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从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录取,该专业录满后按考生第二、第三
   
   ……专业志愿调剂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和学校各专业录取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做退档处理。在录取过程中,如果出现末位成绩并列的情况,则文史类专业优先录取高考语文成绩高的考生,理工类专业优先录取高考数学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进档考生专业的确定:首先按考生依据考生填报的专业顺序依次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考生的专业志愿在同一专业组内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和学校各专业录取情况,调剂到同一艺术大类的专业组的专业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做退档处理。对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区)的考生,按照该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体育类专业进档考生专业的确定:首先依据考生填报的专业顺序依次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从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录取,该专业录满后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调剂录取。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其他体育类专业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成绩排序规则: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中澳本科课程合作)、环境设计、音乐学、音乐表演、产品设计:
   
   ①专业成绩②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③高考语文成绩。
  
  
   
  
   
    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陶瓷艺术设计:
   
   ①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②高考文化成绩③高考语文成绩。
  
  
   
  
   
    戏剧影视文学:
   
   ①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②高考文化成绩③高考语文成绩。(注:此排序规则适用于河南省艺术考生)
  
  
   
  
   
    戏剧影视文学:
   
   ①高考语文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②高考文化成绩③高考语文成绩。(注:此排序规则适用于非河南省艺术考生)
  
  
   
  
   
    
     第十四条
    
   
  
  
   
    体育类本科专业排序规则为:文化、体育专业双过线,按照投档文化课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考生投档文化课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如考生专业成绩也相同,则按照省招办相关规定排序。
   
  
  
   
  
   
    
     第十五条
    
   
  
  
   
    关于录取过程中拟使用的艺术专业术科成绩的说明:凡我校组织过
   
   2017
   
    年艺术专业校考的省份的校考专业的考生,必须专业校考合格,使用我校艺术校考成绩按照排序规则排序;凡我校未组织过
   
   
    2017
   
   
    年艺术专业校考的省份的考生,使用其生源地(省、市、区)的对应专业的(省、市、区)艺术统考或联考成绩,录取时按照我校的艺术专业排序规则进行排序。
   
  
  
   
  
   
    
     第十六条
    
   
  
  
   
    学校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请高考应试外语语种不是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我校。
   
  
  
   
  
   
    
     第十七条
    
   
  
  
   
    学校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同意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政策。
   
  
  
   
  
   
    第五章
   
  
  
   
    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第十九条
    
   
  
  
   
    经河南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我校与澳大利亚南澳大学合作举办中澳课程合作项目,专业有:会计学(本科,专业代码:
   
   120203K
   
    )和视觉传达设计(本科,专业代码:
   
   
    130502
   
   
    )。
   
  
  
   
  
   
    
     第二十条
    
   
  
  
   
    我校中澳课程合作项目专业纳入普通高招计划内统一招生。在规定年限内,学生修完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内容,符合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获得我校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学生达到南澳大学要求后,可以在三、四年级到南澳大学学习,修完其规定的学分并符合毕业要求,可获得南澳大学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费按河南省物价部门审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文史类本科各专业学费为
   
   3400
   
    元
   
   
    /
   
   
    生•年,文史类专科各专业学费为
   
   
    3300
   
   
    元
   
   
    /
   
   
    生•年;理工类本科各专业学费为
   
   
    3700
   
   
    元
   
   
    /
   
   
    生•年,理工类专科各专业学费为
   
   
    3600
   
   
    元
   
   
    /
   
   
    生•年,药学、护理学类本科专业学费为
   
   
    4500
   
   
    元
   
   
    /
   
   
    生•年,医学院专科专业学费为
   
   
    4400
   
   
    元
   
   
    /
   
   
    生•年;艺术类本科各专业学费为
   
   
    5700
   
   
    元
   
   
    /
   
   
    生•年;体育类专业文理科学费均为
   
   
    3700
   
   
    元
   
   
    /
   
   
    生•年。
   
  
  
   
  
   
    中澳本科课程合作专业:不区分文理,不区分艺术与非艺术专业,各专业学费均为
   
   15000
   
    元
   
   
    /
   
   
    生•年。
   
  
  
   
  
   
    计算机学院(软件学院)软件工程本科专业学费为
   
   11000
   
    元
   
   
    /
   
   
    生•年,专科各专业学费为
   
   
    7500
   
   
    元
   
   
    /
   
   
    生•年。
   
  
  
   
  
   
    住宿费:
   
   300
   
    元
   
   
    /
   
   
    生•年(最低标准),
   
   
    800
   
   
    元
   
   
    /
   
   
    生•年(最高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必须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原因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我校对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将按照生源地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即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审查中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的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组织进行全面复查。凡是报到入校的新生,我校按照相关规定认真核对学生基本信息;认真复查文化课与专业课成绩,学校会组织文化课和相关专业课测试,对艺术和体育专业的录取新生,组织专门人员,开展专业测试复核;开展新生身体健康检查,对入学新生身体情况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对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属于高考录取舞弊的学生,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具有平顶山学院学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颁发平顶山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学生通过辅修专业全部课程考试,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辅修专业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平顶山学院招生信息网:
   
   http://zsxx.pdsu.edu.cn/
  
  
   
  
   E-Mail
   
    :
   
   
    zhaosheng@pdsu.edu.cn
   
  
  
   
  
   
    咨询电话:
   
   0375-2657796   2657677   2657797
  
  
   
  
   
    监督电话:
   
   0375-2657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