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
  
  
   青岛科技大学
   
    2009
   
   年
  
  
   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
  
  
   、山东省教育厅
   
    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科技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
   
  
  
   青岛科技大学
   
    学校代码:
   
   
    10426
   
  
  
   
  
   
    第四条 学校地址:
   
  
  
   崂山校区: 青岛市松岭路
   
    69
   
   号 邮政编码:
   
    266061
    
  
   四方校区: 青岛市郑州路
   
    53
   
   号 邮政编码:
   
    266042
    
  
   
    第五条 办学性质:
   
  
  
   国有公办普通高等本科院校(隶属山东省教育厅)
  
  
   
  
   
    第六条
    
     基本情况:
    
   
  
  
   
  
   
    1、办学历史:
   
  
  
   青岛科技大学始建于
   
    1950
   
   年,历经青岛橡胶工业学校、山东化工学院、青岛化工学院,
   
    1998
   
   年由化学工业部划转到山东省,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体制,
   
    2001
   
   年山东省青岛工艺美术学校并入,
   
    2002
   
   年更名为青岛科技大学。
  
  
   
  
   
    2、办学条件:
   
  
  
   学校占地面积
   
    2553.7
   
   亩,校舍建筑面积
   
    63.
    
  
   
    3、师资队伍:
   
  
  
   学校现有专任教师
   
    1452
   
   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736
   
   人,具有博士学位的
   
    333
   
   人,硕士学位的
   
    618
   
   人,海外留学归国人员
   
    103
   
   人。有工程院院士
   
    5
   
   人(双聘),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1
   
   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国家级人选
   
    2
   
   人,全国优秀教师
   
    7
   
   人,“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
   
    5
   
   个,山东省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5
   
   人,山东省学科带头人
   
    4
   
   人,山东省“十大优秀教师”
   
    3
   
   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23
   
   人,青岛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18
   
   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45
   
   人。
  
  
   
  
   
    4、学科情况:
   
  
  
   学校设有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学院、化工学院等
   
    18
   
   个学院和体育教学部;现有
   
    7
   
   个博士点,
   
    2
   
   个博士后流动站,
   
    5
   
   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49
   
   个硕士点,
   
    59
   
   个本科专业;拥有
   
    2
   
   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1
   
   个教育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12
   
   个山东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
   
    5
   
   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8
   
   个青岛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行业依托中心;学校有国家级教学团队
   
    1
   
   个,省级教学团队
   
    2
   
   个;拥有国家级特色专业
   
    2
   
   个,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1
   
   个,省级品牌专业
   
    1
   
   个,省级特色专业
   
    4
   
   个。学校
   
    2007
   
   年被教育部评估为“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成立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学校
   
    普通本专科
   
   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校园网等规定途径公布并按时报送到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各专业具体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专业考生的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体检标准
  
  
   按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按教育部要求,
  
  
   学校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实行“招生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文史和理工类
   
  
  
   
    录取规则:
   
  
  
   
  
   1
  
  
   、学校根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及当地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
   
    1:1-1:1.2
   
   之间。
   
    
  
   2
  
  
   、学校按照考生报考志愿先后进行录取。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
   
    
  
   3
  
  
   、对于进档考生,学校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
   
    ,
   
   按照“分数优先”的办法,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4
  
  
   、江苏省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普通类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
   
    BB
   
   ,必测科目等级要求均为
   
    C
   
   以上,艺术类考生必修科目等级要求为
   
  
   5
  
  
   、学校认可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在教育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出台的有关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政策和规定,但分值最高不得超过
   
    20
   
   分。
   
    
  
   6
  
  
   、山东省报考中外合作办学各专业的考生,须在填报志愿前与学校联系咨询,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七条
    
     
     
    
    艺术类
   
  
  
   
    录取规则:
   
  
  
   
  
   1
  
  
   、山东省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在投档考生中,分专业按照省统考专业成绩(换算成百分制)
   
    70%
   
   和文化成绩(换算成百分制)
   
    30%
   
   的比例结合后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直到录取额满。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将根据综合成绩及报考志愿择优调剂到招生计划未满的专业。
   
    
  
   2
  
  
   、山东省音乐类专业录取原则:在投档考生中,分专业按照校考专业成绩
   
    70%
   
   和文化成绩(换算成百分制)
   
    30%
   
   的比例结合后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
  
  
   、使用全省统考成绩的外省艺术专业录取原则:在投档的考生中,按照省统考专业成绩(换算成百分制)
   
    70%
   
   和文化成绩(换算成百分制)
   
    30%
   
   的比例结合后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4
  
  
   、使用校考成绩的外省艺术专业录取原则:在投档的考生中,按照校考专业成绩
   
    70%
   
   和文化成绩(换算成百分制)
   
    30%
   
   的比例结合后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录取的考生专业第一志愿必须为取得《青岛科技大学
   
    2009
   
   年专业考试合格证》的专业。
   
    
  
  
  
   
    第十八条
   
  
  
  
  
   对口高职考生按专业类别分专业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考生在录取时及入学后均要按省教育厅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凡被检查出有不符合录取规定的疾病的考生,以及存在舞弊行为的考生,均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学费标准具体如下:文史类专业:
   
    3400
   
   元
   
    /
   
   生
   
    /
   
   年;理工类专业:
   
    3600
   
   元
   
    /
   
   生
   
    /
   
   年;艺术类专业:
   
    6000
   
   元
   
    /
   
   生
   
    /
   
   年;外语类专业:
   
    4800
   
   元
   
    /
   
   生
   
    /
   
   年;中外合作办学(中德合作办学)本科专业:
   
    28000
   
   元
   
    /
   
   生
   
    /
   
   年;中外合作办学(中韩、中法合作办学)专科专业:
   
    18000
   
   元
   
    /
   
   生
   
    /
   
   年;中外合作办学(中美合作办学)专科专业:
   
    15000
   
   元
   
    /
   
   生
   
    /
   
   年;中外合作办学(中加合作办学)专科专业:
   
    14000
   
   元
   
    /
   
   生
   
    /
   
   年。根据有关规定,经上级批准的部分热门专业的学费标准在上述基础上将上浮
   
    10%
   
   。
   
    
  
   
    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学校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
   
    [2000]68
   
   号文件规定:学习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校长奖学金; 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思想品德、社会实践、文体优秀、学习进步、科技创新);专项奖学金(优秀运动员奖学金、定向奖学金以及各大企业集团提供的专项奖学金)等多种奖项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有完善的奖、贷、勤、助、补的资助体系,
   
    通过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奖、助学金、困难补助以及社会助学等形式帮扶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青岛科技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科技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不一致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青岛科技大学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
  
  
   、办公电话:
   
    0532-88957996
    
  
   2
  
  
   、学校网址:
   
    www.qust.edu.cn
    
  
   3
  
  
   、招生网址:
   
    zs.qust.edu.cn
    
  
   4
  
  
   、
   
    E-mail:
    
    
    zsb@qust.edu.cn
    
  
   5
  
  
   、通讯地址:青岛市松岭路
   
    69
   
   号
   
    
    
   
   青岛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
   
    2660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