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
教育部关于做好
2009
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等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
“
依法治招
”
的要求,规范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学院座落
于英雄城南昌,
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已初步形成数字化、生态型、花园式的校园环境。
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学生毕业后经考核合格可颁发南昌工程学院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 在江西、湖南、山东、山西、河北、河南、广西、福建、安徽和江苏等十个省全日制普通本、专科艺术类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录取层次、收费标准
第六条
2009
年我校招生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有:
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影视动画专业方向)、工业设计,学费:
9200
元
/
年;专科专业有:广告设计与制作、环境艺术设计、产品造型设计,学费:
8000
元
/
年
。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七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即文化课考试)及考生所在省级招办组织的专业统一考试,并且取得由省招办颁发的专业考试合格证。录取的本科考生还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江西考生除外),并且专业成绩合格。专科专业的录取认可各省的专业统一考试成绩。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及有关省招办的要求组织对艺术类考生的专业考试,其考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我校公布的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录取的考生原则上应填报我校志愿。录取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严格按各省投档原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条
艺术类专业均实行文理兼收;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一条
录取原则:文化考试和专业考试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新生入学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江西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新生入学后要进行专业复查,专业复查不合格者或者复查成绩与入学成绩有较大出入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奖、助、贷学金情况
第十五条
为保证表现良好、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我校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奖学金、贷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杂费”相结合的助学体系。
具体资助措施和项目详见我校招生简章和网站。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
0791-8126666
传真:
0791-8126772
通讯地址:南昌市高新开发区天祥大道
289
号
邮政编码:
330099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南昌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