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阳光学院
2008
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实施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
“
阳光工程
”
的要求,保证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做好
2008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并结合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以下简称阳光学院)是于
2001
年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本科层次的福州大学二级学院。
2003
年底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为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教育的福州大学独立学院。
第四条
阳光学院位于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尾)卧龙山上,一百多年前,这里的马尾船政学堂是中国现代教育的开端。学院环山而建,面对马江,办学环境幽静,教学生活设施齐全。
第五条
阳光学院集中福州大学与阳光集团在师资、教学管理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坚持以人为本、质量立校、注重人际沟通与团队合作能力的锻炼,努力培养身心健康的应用型专业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阳光学院设立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阳光学院的招生工作。招生领导小组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监督由福州大学监察处负责和我院招生领导小组成员共同负责。
第七条
阳光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层次、招生批次和招生计划
第八条
阳光学院所有专业在福建省按照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本科第三批次录取,其余省份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九条
阳光学院每年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福建省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专业生源情况,科学编制招生计划。
2008
年计划面向福建省、江西省、浙江省、广东省、江苏省、陕西省、上海、天津、北京招收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生
1540
人(学制四年)。招生专业为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法学、英语、工商管理、会计学、市场营销、电子商务、财务管理、行政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日语、应用心理学等
14
个专业,具体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编印的招生计划。
第五章 照顾政策
第十条
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凡第一志愿报考阳光学院的福建省考生,加分照顾政策参照《
2008
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福建省以外其它省份的考生我院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专业(类)录取以考生的投档分(高考分加照顾分)进行投档。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阳光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院在整个招生过程中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开性的统一;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三条
阳光学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
120%
以内。
第十四条
院内第一轮投档
:
学院根据生源预测情况,对第一志愿第一专业上线数超过计划数的专业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并设投档最低控制分数线;对于上线数未达到计划数的专业原则上按上线数投档。
第十五条
院内第二轮投档:对第一轮投档未满的专业学校将根据分数级差模式,即设第一志愿第一专业与第二专业级差
3
分,第二专业、第三专业、第四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六条
院内第三轮投档:学校将对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学生,按分数优先模式随机投到计划未完成专业。
第十七条
对参考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我校将一视同仁,按专业志愿清、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并将充分考虑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
(
凡分数在各省(直辖市)本二批线以上的考生,在各省区招办投档范围内,均优先考虑满足其专业志愿
)
。
第十八条
如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
,
将予以退档。如招生计划仍未完成,则根据各省招办的有关规定,实施降分政策或补报志愿,直至招生计划完成。
第十九条
对有相关学科要求的专业,学院录取时将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其最低成绩由招生录取领导小组在向各专业投档前决定。
第二十条
阳光学院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一条
阳光学院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须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阳光学院各专业的收费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