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2010
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
2010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
2010
年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全国代码:
12627
)系省属公办普通大专
---
首批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
地处全国优秀旅游及魅力城市——永安市区。图书
25.7
万册,所有教室均配备多媒体设施。高级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的
31%
,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的
71%
。
拥有国家级及省级精品课程
11
门、省部级精品专业
6
个,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1
个、省级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2
个,省级优秀教学团队
4
支、省级高校教学名师
4
名,主编高职高专全国统编教材
87
门。
以“精求技能、崇尚文明”为校训,已有
81
年的办学历史。近年来,我院被国家人事部、水利部授予“全国水利系统先进集体”称号,被福建省委组织部、教育厅等
12
家单位联合授予“福建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称号。
2006
年以优良成绩通过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办学水平评估,
1994
年起至今连续被福建省委、省政府授予第五、六、七、八、九届省级文明学校称号。
2009
年被省委省政府授予首届“文明学校标兵”的荣誉称号,成为全省唯一一个获此殊荣的高校。
第三章
招生类别及计划
第四条
经福建省教育厅批准并由教育部备案
,
我院
2010
年全日制普通高职
(
专科
)
招生类别为:理工类高职、文史类高职、高职单招(福建省范围中职学生对口升学);招生专业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水电站动力设备与管理、机电一体化技术、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工程监理、建筑设备工程技术、道路桥梁工程技术、工程测量技术、市政工程技术、发电厂及电力系统、高压输配电线路施工运行与维护、供用电技术、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与自动化、建筑电气工程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新能源应用技术(发电方向)、电子信息工程技术、通信技术、三维动画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文秘等专业。我院
2010
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其他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高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范围、批次及就读地点
第五条
2010
年面向福建、广东、浙江、河南、贵州、安徽、四川等七个省份招生。
第六条
在专科批次录取。各省具体录取安排以当地招生工作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七条
我院招收的全日制高职(专科)生都在校本部就读和住宿。各专业均为三年学制(详见各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按教育部及各省招生规定、政策及原则,实行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九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
2010
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身体健康状况良好,体检合格。
第十条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对于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遵循“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
第十一条
各专业招生没有男、女生比例的限制。
第六章
监督和保证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制定我院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和规定。
第十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关于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增强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院招生工作的信誉。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的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确保我院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七章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第十五条
各有关省份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六条
考生可在录取结束后登录我院网站查询。
第十七条
我院在招生结束后,及时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
第十八条 根据闽价[
2000
]费字
245
号文件精神,学院各专业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如下:
(一)收费标准:文秘专业
5500
元
/
生·年,其余专业学费
6000
元
/
生·年;
(二)退费办法:
1
、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
80%
予以清退。
2
、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
50%
予以清退。
3
、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4
、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第九章
专科升本科
第十九条
学院的专科毕业班的同学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自愿报名原则参加专升本考试,考试成绩符合所报本科学校录取条件的,可升入本科院校就读本科专业。
第十章
毕业与就业
第二十条
完成专科学习任务,成绩考核合格者,由学院颁发《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经职业技能考核合格者,颁发省劳动厅签发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有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专门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安置工作。并与省内外的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每年均可提供相当数量就业岗位供毕业生选择。
第十一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等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五洲助学金、特困补助、勤工俭学为辅的资助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地址:福建省永安市东门路
199
号 学院招生办
邮
编:
366000
招生咨询电话:(
0598
)
3633821
、
3658696
招生监察电话:
0598-3610024
网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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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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