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智慧城市培训基地 国家安全生产培训演练基地 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国家邮政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单位 国家邮政局确定的第一批全国邮政行业人才培养基地 |
中国移动职业技能培训基地 浙江省邮政行业人才培养基地 阿里巴巴数据中心人才培养基地 教育部国防教育特色学校 中华诵·经典诵读行动国家级试点学校 |
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 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省级文明单位,始建于1958年。学院主校区座落于历史文化名城绍兴,杭州校区为学生综合实训和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学院兼具邮政和通信两大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资质,被誉为 浙江通信行业的“黄埔军校” , 全国邮政快递人才培养的五朵金花之一 。
学院秉承“求是、立德、尚学、精业”的校训,坚持“以素质为核心,以技能为本位”的办学理念,形成了“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互通、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共融”的办学特色。学院围绕“三全”育人方针,成功打造了知行合一的思想教育平台、学练合一的专业教学平台、全面参与的服务管理平台。半个多世纪的办学历程,学院依托行业背景,传承办学历史,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借助信息化的时代浪潮,用专业彩绘互联网+的现实图景,在邮政通信类专业教育领域形成了独特的品牌优势。
学院建有光网工程实训中心、通信电源实训中心、快递信息实训中心、通信服务综合实训基地等高标准现代化校内实训基地,还与浙江移动、申通快递、阿里巴巴等企业共建了浙江移动人才培训基地、申通快递干部培训学院、阿里巴巴数据中心培训学院等培训实训基地。这些教学培训基地的建立,使学院专业教学紧扣企业发展的前沿和主题,为学院搭建了一个开放的、校企深度融合的人才培养平台。
学院遵循“依托企业、服务社会”的宗旨,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积极利用良好的校企合作关系,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推介工作。多年来毕业生因全面的综合职业能力、较高的专业对口率和过硬的专业技能而深受社会和企业的欢迎。一大批毕业生在各大通信邮政企业成为技术骨干,有的走上了中高层管理岗位。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连续七年保持在97%以上。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学院硕果累累。我院学子在全国“互联网+”快递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经典诵读”比赛、全国通信职业技能竞赛、中通服职教联盟技能大赛、全国计算机软件设计比赛等各级各类大赛中频频获奖,充分体现了学院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成果,彰显了邮政通信类高职院校的办学特色。
每一次开拓都饱含无尽汗水的挥洒,每一项创新都印证孜孜探索的艰辛。今天的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是日月更迭中的厚积薄发,是岁星流转后那份默默守望的结晶。学院起步于“府山桥”,走过了“河山桥”,如今阔步迈向“嘉绍跨海大桥”。在钱塘江畔,一所现代化海滨大学正拔地而起,易帆启航,再续新篇。
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浙江省以外招生省份) 2018-05-14 10:13:00
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浙江省) 2018-05-14 10:12:00
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浙江省) 2017-05-03 15:16:00
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浙江省以外招生省份) 2017-05-03 15:11:00
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2016-05-11 11:24:00
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2015-05-21 08:47:00
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2014-05-08 10:11:00
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2013-05-06 13:00:00
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2012-05-11 09:20:00
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2011-05-05 10:37:00
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2010-05-17 16:18:00
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2009-04-20 11:03:00
录取批次的安排
1.浙江:第三段(普高生)、单考单招批(三校生)
2.江西:高职(专科)批;
3.福建:高职(高专)批(文史、理工);
4.江苏:文理科高职专科院校;
5.安徽:文理科高职(专科)批;
6.甘肃:高职(专科)批普通文理;
7.四川:专科批;
8.贵州:高职(专科)批;
9.云南:高职(专科)批;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加分政策
我院对于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认可,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我院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转专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扩大学生专业学习的选择权,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学习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和浙江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和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转专业的原则
第二条
学生转专业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学生自主理性选择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以学生为本,利于学生成长发展的原则;
(四)坚持适度调控,一般规定与个案处理相结合原则。转专业申请原则上于第一学期末或第二学期末提出,一年级平级转。在第三学期始及其后时间提出申请的,不再允许转专业。
第三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三条
提出转专业学生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原专业学习中表现良好,在此同时,转专业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转专业更有利于其发挥专业所长的;
(二)非本人主观原因在原专业学习困难,同时又有显现的证据表明在其他专业学习中将会取得更为良好的成效的;
(三)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转专业将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必须予以转专业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批准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受学院纪律处分,尚未撤销的;
(三)已经转过专业的;
(四)身体健康情况明显不适合于转入专业学习的;
(五)应予退学或正处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状态的;
(六)部、省招生或学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七)从外校转入的;
第四章 转专业的审核批准
第五条
学院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结束前两周开放学生转专业统一申请,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表,学院审核后统一交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
第六条 转入学院依据专业测评及教学资源情况,对转专业申请者进行审核(考核),确定拟转专业名单后,报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学校审批。
第七条 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同意的转专业学生应当公示,对于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学院应按规定再次审核并及时反馈。
第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学生,为最终批准转专业的学生。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在一年级第二学期初或二年级第一学期初即转入新专业的学习,相关班主任、专业教研室、分院应做好各项交接工作。
第九条 在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学生必须在原专业继续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正式办理手续前均应参加原所在专业的期末考试。
第五章 学生转专业后的课程修读及缴费
第十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按转入专业对应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和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一条 对转入前该生已取得的课程学分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近课程学分可直接转入并获得学分;
(二)其他课程学分可转入公共选修课程的学分;
(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未修课程需按学校课程重修规定进行重修。
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修读并毕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发布以后,学院相关转专业的规定同时废止,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有冲突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有学院教务处、学生处共同负责解释。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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