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餐饮中心,有各色风味美食和清真餐厅。
四人间,有独立卫生间。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2018-06-07 15:26:00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2017年招生章程 2017-05-16 16:38:00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2016-05-30 16:38:00
2015年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2015-05-22 16:44:00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2014-05-28 10:19:00
2013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2013-05-23 09:57:00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2012-05-22 14:34:00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2011-05-20 16:12:00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2010-04-19 08:20:00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2009-04-15 19:22:00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08年招生章程 2008-04-25 13:27:00
录取批次的安排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加分政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其它
1.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调档,按照各省相关规定由学院确定调档比例。
2.对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首先录取院校第一志愿考生,当院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专业计划录取其他志愿考生;对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首先录取先投档的考生,按未录满的专业计划录取后投档的考生。
3.我院公安武警类专业在吉林省的提前批次录取。凡志愿报考我院公安武警类专业的考生,按照吉林省教育考试院统一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试、体检、面试、政审。体能测试、体检、面试、政审均合格的考生,经审阅电子档案合格后,按招生计划中的男、女比例、吉林省教育考试院录取政策进行录取。我院在其他省份招录公安武警类专业的录取批次及体检面试时间、地点,详见本省的教育考试院相关通知。
4.普通高考统一录取时,专业(类)志愿分配按照 “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
5.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如果其所在省市已经规定了相关的排序办法,则按照该省市的办法执行;如果其所在省市没有规定排序办法,则按照我院规定的办法执行,即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以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科类以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6.对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报考我院、未能按专业志愿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并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的专业;对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未能按专业志愿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7.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投档。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 司法助理
- 司法警务
- 法律事务
- 书记官
- 刑事执行
- 刑事侦查技术
- 司法鉴定技术
- 安全防范技术
- 应用法制心理技术
- 网络系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