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筑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以土木建筑为特色,理、工、文、管、法、艺、经等多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吉林省重点建设的普通高等学校,是吉林省城乡基本建设领域高级专门人才培养基地、科技研发基地、产业发展决策咨询与技术创新服务基地。学校始建于1956年,是新中国首批设立的十所建筑类专门学校之一。1960年经国务院批准,学校定名为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开始举办本科教育。1997年通过原国家教委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价,2008年接受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取得“优秀”等级。2013年更名为吉林建筑大学。2015年接受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2016年8月,吉林省人民政府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建吉林建筑大学协议签署仪式在北京举行,学校成为省部共建高校。
学校坐落于吉林省长春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校园占地94.8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5.4万平方米。学校图书馆藏书130余万册、中外文期刊1600余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7亿元。
学校全日制在校生16000余名,其中,本科生15000余名,硕士研究生1000余名。学校现有教职员工1300余名,其中专任教师800余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50%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200余名,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导师300余名。学校拥有中央直接联系的高级专家、哲学社会科学领域资深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的留学回国人员和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长白山学者”、“长白山技能名师”、吉林省高级专家、吉林省拔尖创新人才第一二三层次人选、吉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吉林省跨世纪学术学科带头人、吉林省第一批百名科技领军人才、吉林省首批学科领军教授、吉林省教学名师、吉林省优秀教师、吉林省跨世纪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吉林省勘察设计大师等各类高层次专家、学者80余名。
学校设有建筑与规划学院、土木工程学院、市政与环境工程学院等16个学院(部);设置建筑与艺术、土木与环境、管理与经济3个学科群。学校是吉林省第一所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土建(建筑)类高校,拥有建筑学、土木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城乡规划学、设计学、应用经济学等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8个,共涵盖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点30余个。拥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思想政治教育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点2个,另有建筑与土木工程、工业设计工程、电气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安全工程5个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领域,以及建筑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建筑学、土木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5个一级学科为省级优势特色重点学科,其中建筑学、土木工程为吉林省高校重中之重建设一级学科。学校开设本科专业48个,拥有国家第一类特色专业建设点2个,吉林省高校品牌专业建设点6个,吉林省特色专业建设点8个,建筑学、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工程管理、城乡规划6个土建类专业全部通过全国土建类专业教育评估。
学校坚持围绕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开展科学研究,以高水平科研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和高质量社会服务。学校在松花江流域水环境治理与保护、严寒地区绿色建筑、建筑防灾减灾、城镇化建设规划、设施与不动产管理(FM)、建筑信息化协同设计(BIM)、历史建筑修复与利用等领域的研究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学校建有包括“松辽流域水环境”教育部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吉林省秸秆综合利用技术高端科技创新平台、“松辽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吉林省高校重大需求协同创新中心、吉林省结构与抗震科技创新中心、吉林省寒地绿色建筑技术工程研究中心、吉林省建筑电气综合节能重点实验室、吉林建筑文化研究基地在内的28个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研究中心)。“十二五”以来,学校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科研项目70余项及省部级科研项目200余项;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80余项,其中,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1项、吉林省科技进步奖30余项,省部级以上勘察设计奖励20余项。国家住建部授予学校“全国建设系统科技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学校努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着力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需求作为人才培养水平的根本标准。致力于培养和造就理论基础坚实、实践能力扎实、思想作风朴实、服务城乡基本建设领域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形成了“三实型”人才培养特色。学校是中国高等教育创新创业学会会员单位,设有大学生学术创新竞赛基地、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中心和大学生创业孵化园,近年来,学校学生创新智慧、创新能力竞相迸发,参加各类学术创新竞赛获国家级奖项150余项,省级奖项近千项,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学校扎实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崇尚科学、严谨求实、善于创造的校园风气;不断强化师德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大力加强学生人文素质和科学精神教育,着力提升学生的人格、气质、修养等内在品质,组织开展具有品牌特色的校园文化活动,把思想道德教育的要求和任务融入学生的学习生活之中。学校自2010年整体迁入新校园以来,不断完善人文环境、文化设施和景观建设,优化学习环境,满足学生成才需要。
学校毕业生就业率位居省内高校前列,多次被评为“吉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先进集体”。毕业生就业质量稳步提高,近几年毕业生进入全国一线城市的比例达到52%,进入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等世界和国内500强企业的比例为30%以上。学校自建校以来培养的6万余名毕业生活跃在国家城乡基本建设领域,成为建筑科研、设计、施工、管理等领域的主体和中坚力量。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先后与美、俄、日、韩、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及台湾地区高校、科研机构建立友好合作关系,互派留学生,互派专家、学者进行国际学术交流和科研协作,并与美国波特兰州立大学、浸会大学和俄罗斯国立太平洋大学等境外高校开展了本科教育合作办学项目。
面对新世纪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学校坚持以学科建设为引领,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聚焦创新能力提升,坚持走内涵发展道路。全校师生员工志存高远,脚踏实地,开拓进取,正朝着建设“特色鲜明、域内一流、同类领先的教学研究型社会主义现代大学”的目标努力奋斗。
学校于2010年8月迁入新校园,位于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中心地带,坐落在风景秀丽的国家AAAAA级景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净月潭西侧,环境秀丽,空气清新,周边高等学府林立,文化底蕴深厚,有东北师范大学、吉林农业大学、长春中医药大学、吉林财经大学,吉林警官学院等十余所高校,构成净月大学城。
食堂实行学校监督、社会承办。
学校学生公寓分为
6
人间和
4
人间,收费标准分别为
800
元
/
年和
1200
元
/
年。
新生入住的公寓一般都是
6
人间,收费标准
800
元
/
年。
吉林建筑大学2018年招生章程 2018-06-07 20:04:00
吉林建筑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2017-05-16 14:33:00
吉林建筑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 2016-06-02 15:09:00
吉林建筑大学2015年招生章程 2015-05-08 09:36:00
吉林建筑大学2014年招生章程 2014-05-28 15:10:00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2008-05-05 14:28:00
录取批次的安排
第十一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我校各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中外合作办学的土木工程专业、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分别与美国波特兰州立大学、美国扬斯敦州立大学合作,宜英语语种考生报考。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录取规则
1.院校志愿: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体检合格的前提下,按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其他志愿线上考生。
2.我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考生当地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3.专业志愿:对于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参考志愿、无级差的原则进行录取;如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能录取,服从调剂者调剂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4.对于享受教育部政策加分的考生,按照加分后成绩提档;专业录取时,若成绩相同则高考实际分数高者优先。
5. 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如果其所在省市已经规定了相关的排序办法,则按照该省市的办法执行;如果其所在省市没有规定排序办法,则按照我校规定的办法执行,即对投档成绩相同的报考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和其他文科考生顺序比较外语、文科综合、语文、数学;理科顺序比较数学、理科综合、外语、语文,分数高者优先录取及安排专业。
6.录取到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的考生,必须具备一定绘画基础,入校后须加试徒手画,加试不合格者将转入其他专业。
7.大类招生分流基本原则:分数优先、参考志愿。地质工程类2年后分流;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1.5年后分流。详情参阅学校招生网站。
8.艺术类考生还需遵循以下3点:
(1)吉林省书法学考生须持有长春师范大学书法校考合格成绩、山东省书法学考生须持有曲阜师范大学书法校考合格成绩、河北省书法学考生须持有河北大学书法校考合格成绩,方可报考我校书法学专业;山西、河南、甘肃三省书法学考生须参加考生所在省(区)招生办组织的书法统考,并获得统考合格成绩方可报考我校的书法学专业。
(2)黑龙江、山东、江苏、山西、辽宁五省(非书法学)艺术类考生须持有我校艺术校考合格成绩方可报考我校的艺术类专业;吉林、河北、湖南、安徽、浙江、内蒙古等省(区)的(非书法学)艺术考生须参加考生所在省(区)招生办组织的艺术统考,并获得统考合格证方可报考我校的艺术类专业。
(3)报考我校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美术学的考生,录取时按投档考生的总分(总分=文化课成绩×60%+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多名考生总分相同,专业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再次相同,素描成绩高者优先);报考我校书法学的考生,录取时按投档考生的总分(总分=文化课成绩×60%+专业课成绩×40%)从高到低录取,若多名考生总分相同,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再相同,语文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9.我校在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四省(区)招收理工类少数民族预科生,预科一年,一年后按考生成绩结合考生志愿重新分专业。
10.我校在江苏省录取原则除遵循以上条款外,划线办法、投档办法及填报志愿要求均按照江苏省文件规定执行;选测科目等级为2B以上,一门选测科目为历史或物理,另一门选测科目不限;必测科目等级4C以上;考生进档后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
11.我校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建筑学0828H、土木工程0810H、工程管理1201H、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0806H)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12.如果个别省级招生办制定的录取原则与本章程相矛盾,以该省级招生办制定的录取原则为准。
13.我校对浙江省考生的录取规则、选考科目要求均以浙江省考试院公布及备案为准。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1).实行校考的省(市、区)艺术类考生须持有我校艺术校考合格证方可报考我校的艺术类专业;采用省(市、区)统考成绩的艺术考生须参加考生所在省(市、区)招生办组织的艺术统考,并获得统考合格证方可报考我校的艺术类专业。
(2).报考我校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美术学的考生,录取时按投档考生的总分(总分=文化课成绩*60%+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多名考生总分相同,专业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再次相同,素描成绩高者优先)。
(2)报考我校书法学专业的考生,录取时按投档考生的总分(总分=文化课成绩*60%+专业课成绩*4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多名考生总分相同,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加分政策
2、我校承认各省市区根据国家政策对考生加分成绩。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1.承认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对少数民族考生的加分政策;
2.我校在吉林、辽宁、内蒙、新疆四省(区)招收理工类少数民族预科生,预科一年,一年后按考生成绩重新分专业。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吉林建筑大学学生专业调整管理暂行办法
为满足在校学生求学愿望,激发求知热情,规范学校专业调整工作,促进和推动学校学风、校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吉林建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三门主要课程的含义及要求:
1. 课程一成绩是指《大学外语》成绩。英语考生为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满分710分)折合成百分制后的成绩,即四级成绩除以7.1。学生在一年级内参加两次考试时,以较高成绩为准;非英语考生为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一年一次),按百分制计;
大学外语六级考试通过者,课程一成绩加20分;
2. 课程二成绩是指学生在原专业所学《高等数学》课程的总评成绩。对于一、二学期均开设《高等数学》课程的,取两学期总评成绩的平均值;
3. 课程三成绩是指学校对通过调整专业资格审查的学生所进行的《高等数学》综合测试的成绩。
第二章 学生申请专业调整的条件
第三条 申请调整专业学生同时具备的条件:
1. 在校统招的大学一年级学生(不含转学、降级的学生);
2. 课程一成绩达到50分为合格;
3. 已修的全部规定课程合格(无补考),且必修课平均分达到70分;
4. 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招生要求;
5. 申请调整到建筑学、城乡规划和风景园林专业的,须有绘画基础;
6. 入学以来品学兼优,没有发生违反《吉林建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专业调整只能在相同招生科类内进行。
第五条 建筑学、城乡规划和风景园林3个专业受专业课程设置制约,转入后须降级一年,从大学一年级开始学习;但三个专业之间调整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调整专业:
1. 通过艺术类招生考试录取的艺术类专业学生;
2. 中外合作办学学生;
3. 专升本学生。
第三章 报名及考试
第七条 学校根据各专业办学规模、办学资源等综合因素,制定年度专业调整计划(专业及人数),并于第二学期开学前面向全校一年级学生公布。
第八条 符合申请调整专业条件的学生,可根据学校通知,在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网站下载《新生调整专业申请表》并如实填写,交所在学院初审并公示;符合第二章第三条要求的学生,由所在学院汇总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 通过资格审查的学生,按照学校教务管理部门通知的时限参加统一组织的课程三考试,考试成绩在学校教务管理部门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符合第二章第三条要求的学生,且第一学年内所有必修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90分者可免试,直接根据本人意愿申请调整相关专业。
第十一条 申请调整专业到建筑学、城乡规划和风景园林的,需要参加绘画能力测试,测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调整到建筑学、城乡规划和风景园林专业。
第四章 专业调整与注册
第十二条 参加课程三考试的学生,采取末位淘汰法,淘汰率为15%。被淘汰的学生不能进行专业调整。
第十三条 成绩合格者,按总分(总分=课程一成绩×40%+课程二成绩×20%+课程三成绩×40%)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根据所报志愿进行专业选择。
总成绩相同者,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和文史类专业课程一成绩高者优先,其他理工类专业课程三成绩高者优先。
第十四条 当学生申请调整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其他专业尚未达到规定人数时,需征询考生意愿后进行调整,相应调整仍然按照总分由高到低的排序进行。
第十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不同时具备其他申请调整专业条件,因疾病、身体自然条件等特殊情况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确需调整专业的,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开具的医疗证明报学校招生与就业管理部门核准,报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可以调整至与其所在省高考录取分数相近的学校现有适合其学习的专业。
第十六条 所有需要进行专业调整的,须经学校招生与就业管理部门核准无误,通过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方能实施相应的调整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接到招生与就业管理部门的调整学生名单后,及时给予学籍变更注册及编班学习,并报吉林省教育厅学生管理部门核准。
第五章 学籍管理与成绩
第十八条 学生调整专业后,其行政管理由转入后的学院承担,其原学院所建立的学籍档案、调整专业等材料随同转入。
第十九条 学生调整专业后,按转入后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已修成绩合格的相同课程或相近课程可向转入后的学院申请转换学分,学院批准结果报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审核备案;无法转换学分的课程,须按照学校教务管理部门课程管理相关规定学习获取相应学分。
第二十条 调整专业的学生,自调整专业批准学年起,按转入后的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六章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 拟申请调整到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新生入学后一周内可直接申请专业调整,但受名额限制,需进行相应的测试,成绩高者优先;申请调整到建筑学(中外合作办学)的新生,须有绘画基础。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学生课程成绩统计,均以学校教务管理部门登记在案的成绩为准。
第二十三条 如发生本办法与国家教育部或吉林省教育主管部门颁布新政策相抵触的,本办法将进行相应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l1]不许存在补考记录
[l2]大一期间三个专业之间的课程基本一致
[l3]便于与教务处进行数据交接、以班为单位征订、分发教材
其它
- 工程力学
- 机械工程
- 材料化学
-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 能源与动力工程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电子信息工程
-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 自动化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软件工程
- 网络工程
- 土木工程
-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
- 给排水科学与工程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
- 城市地下空间工程
- 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
- 测绘工程
- 勘查技术与工程
- 交通工程
- 环境工程
- 环境科学
- 建筑学
- 城乡规划
- 风景园林
- 安全工程
- 英语
- 广告学
- 社会工作
- 地理信息科学
- 工程管理
-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
- 工商管理
- 财务管理
- 公共事业管理
- 城市管理
- 物流管理
- 美术学
- 视觉传达设计
- 环境设计
- 建筑工程技术
- 工程造价
- 工程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