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 甘肃兰州

院校隶属甘肃省教育厅

创建时间2001年

男女比例 37:63

博士点个数暂无信息

硕士点个数暂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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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简介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简介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位于兰州市安宁高新开发区,占地面积 462 余亩,在校生 8000 多人,教职工 575 人。设有 11 个系 80 个专业,其中数控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动漫设计与制作、物流管理、酒店管理、计算机应用技术、应用日语等为社会亟需的应用型专业。

学院以“文化立院” 为办学理念, “国粹砺人”为办学特色, “公诚勤勇”为校训。学院长期坚持把京剧文化融入到育人的全过程,创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载体、内容和形式,用优秀民族传统文化磨砺和提升师生精神及品格。重视学生综合素质、基础技能的培养和提高,严谨治学,严格管理,在全国高校中名列前茅。

学院坚持走国际化办学之路。先后与英、美、日、德、俄、瑞典等国的教育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与日本国日中新世纪会合作,建立了“中日新世纪西部青少年交流中心”,在教育、文化、环保、生物、旅游、动漫技术等领域开展长期交流与合作。

学院与台湾南亚技术学院、南荣技术学院建立了合作办学关系,在文化交流、师生互访、科研资讯、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开展合作交流。

学院狠抓教学质量,注重学科建设。汽车发动机结构与原理、汽车电子控制技术、电子商务、计算机网络实用技术、点 NET 平台 WEB 程序设计与开发被评为“省级精品课程”。 学生多次在国家、省级高职高专英语口语、图形图像处理、会计实务、计算机网络技术等技能比赛中获得殊荣。与国际著名企业惠普、微软等百余家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办学关系。学院荣获“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

学院建有兰州市第四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 73-038 考试站、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前培训机构等培训鉴定机构。学生就业面向全国,与数百家知名企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了长期用人合作关系,毕业生深受社会和企事业单位的好评。

发展中的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将立足兰州,服务区域经济,建成办学理念先进,文化特色鲜明,教育模式独特的“省内一流,全国领先、走向世界”的综合性高职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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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兰州市安宁区刘沙公路37号
联系电话
0931-7785145
校园环境
独立卫生间:
寝室人数:
空调:
食堂数量:
食堂
住宿
专业级差:
投档比例:
录取规则
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8-05-30 15:08

录取批次的安排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2006 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一、报名

1. 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确定的报考条件者均可报考。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统一组织专业考试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由各省级招办确定;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报名时间和地点由招生院校确定。招生院校要利用数码相机等信息采集设备,规范采集考生有关信息,加强与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的协调与沟通,加强对考生专业考试的资格审查及身份确认工作。

3. 文化考试报名时间和地点由考生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确定。

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

4. 高职(专科)院校及本科院校按艺术类招生的高职(专科)专业均须安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5.31 所独立设置艺术院校(名单见附 1 )本、专科专业及普通高校按艺术类招生的本科专业由学校自行决定是否安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6. 安排招生来源计划的时间及工作要求按照教育部有关来源计划编制办法执行。

7. 安排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的院校,可预留不超过本校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计划总数 10 %的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三、招生简章

8. 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本校招生章程制定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内容应包括专业考试科目及要求、学校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年度招生计划、录取规则等。招生院校应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提供本校招生简章。招生院校及有关省级招办分别以适当方式在考生报考前向社会公布。

四、考试

9 、所有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包括招生院校自行组织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两种形式。所有按艺术类招生的专业,录取的考生必须通过相应的专业考试。

10 、招生院校自行组织专业考试的工作要求:

1 )考试的内容和形式由招生院校确定。

2 )专业考试试题须组织专家或通过建立题库等形式命制,试题的命制、试卷的印制和保管须按照有关保密工作规定进行。

3 )学校设置考点须向考点所在省级招办提出申请,由其统筹协调安排或确认考点,接受省级招办对专业考试的指导和监督。如有特殊要求,应与省级招办协商解决。

4 )评卷工作要做到公正、准确,对主观题目须有两人以上阅评。对视唱、演奏、表演等面试科目须组成专家小组进行测评,考试结果要有成绩和记录,并保留考生专业考试试卷一年,以便备查。

5 )专业考试合格的标准可根据各个专业的特点和要求自行确定,确定考试合格人数一般不超过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数的 3 5 倍。

6 )对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普通高校按艺术类招生的本科专业,可使用考试合格考生的专业成绩,也可在省级统考合格生源范围内由学校再行组织专业考试,确定本校合格考生;按艺术类招生的高职(专科)专业须使用省级统考考试合格考生的专业成绩,不再自行组织专业考试。对未统一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统一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未涉及到的专业,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专业考试。

11 、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对本地区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统一组织进行艺术类专业考试。其中美术类专业及对美术有一定要求的艺术类专业考试科目为色彩、素描和速写。非美术类专业的统一考试科目暂由组织统一考试的省级招办商招生考试后确定。有关笔试的命题、试卷印制和保管、评卷,以及专业考试的组织管理办法、专业考试分数线的划定等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应于 2006 2 月底前结束。招生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应于 3 月底前结束。招生院校组织本校专业考试时间在省统考之前进行的,应向考生说明还必须参加省统考,且省统考成绩合格者方能按学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个别招生院校因专业考试次数较多、时间较长,与省统考时间相冲突且无法协商调整的,其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以在招生院校参加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 4 15 前,招生院校应将本校专业考试合格考生名单和考试成绩等信息按规定格式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同时将专业考试合格证寄送(发)考生本人。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的考生其专业考试合格证,由省级招办负责寄送(发)考生本人。

13 、取得艺术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须在户口所在地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五、志愿填报

14 、取得艺术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方可填报艺术院校(专业)志愿。考生填报的院校(专业)志愿以其在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印发的志愿表上填写的为准。

15 、报考艺术院校(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其他普通院校(专业)。

六、录取

16 、对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考生,录取规则由招生院校自行确定。

17 31 所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专业本、专科(高职)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的分数线须在录取前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并通过本校招生网站向社会公布。

18 、除 31 所艺术院校外,其他招生院校对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要求,按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划定的艺术类专业本、专科(高职)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艺术类专业本科录取控制线不应低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第二批次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 60% ,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可根据招生院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后确定。

19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的统考数学成绩全部计入其文化考试成绩总分。

20 、艺术类专业录取工作应安排在普通本、专科(高职)录取前进行, 31 所艺术院校本、专科(高职)录取工作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确有困难不能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的,省级招办应协商各招生院校妥善解决。

21 、对不做招生来源计划的招生院校,生源省级招办于 6 30 前须将专业考试合格且经备案的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告知考生第一志愿报考院校,第一志愿招生院校须将全部入选考生按照经公示的录取规则排序顺序录取,并与 7 9 前将拟录取结果告知有关省级招办。第一志愿不满时,招生院校不得拒录符合本校录取要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22 、对做招生来源计划的招生院校,生源省级招办可按照相关工作规程,向招生院校投档,投档比例由省级招办商有关招生院校确定,由招生院校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简章确定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23 、自 2006 年起,停止中等艺术学校(附中)推荐免试生工作。

七、其他

24 、对自行组织专业考试而在专业考试工作中出现重大疏漏或违规操作引发事端的招生院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组织专业考试的资格,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25 、对在任何一个考点被确定作弊的考生,由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取消其当年艺术类专业报考资格,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其电子档案。

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应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对超出本办法制定的政策、措施,须报教育部核准后,方可公布、执行。

27 、本办法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加分政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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