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电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建、首批进行“211工程”建设的全国重点大学,是“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重点建设高校,是一所以信息科技为特色、工学门类为主体、工管文理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是我国信息科技人才的重要培养基地。
自1955年建校以来,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全日制教育已经形成了信息背景浓郁、专业特色鲜明、学科优势突出的办学格局。学校现设有信息与通信工程学院、电子工程学院、计算机学院、自动化学院、软件学院、数字媒体与设计艺术学院、理学院、经济管理学院、人文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国际学院、网络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民族教育学院和马克思主义教学与研究中心、体育部等15个教学单位,以及网络技术、信息光子学与光通信、感知技术与产业3个研究院,并设有研究生院。学校现有全日制本、硕、博学生及留学生共22000余名。
学校校本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环境幽雅,舒适便捷,文化氛围浓厚。学校师资力量雄厚,通信信息类学科国内一流,教学科研条件优越,教学质量领先,就业领域得天独厚。
学校牢固确立人才培养是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的思想,大力推进实施“质量工程”,积极推进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形成了“加强基础、拓宽专业、重视实践、培养能力、激励创新、发展个性、讲究综合、提高素质”的教学指导思想,实现了质量与规模的协调发展。教学上实行学分制,允许学生跨院、跨学科选课;并通过主辅修双专业制、个性化专业培养、转专业等多种方式,满足学生不同发展要求。
北京邮电大学秉承“在素质教育中培养通信人才,在科技创新中突出信息特色,在行业引领中服务现代社会,在信念执着中传承大学文化”的办学理念,在“团结 勤奋 严谨 创新”的校风、“厚德 博学 敬业 乐群”的校训和“崇尚奉献、追求卓越”的北邮精神引领下,正朝着建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这一宏伟目标而阔步前进。
欢迎有志于投身信息通信领域的莘莘学子踊跃报考北京邮电大学!
学校秉承“有力保障教学科研,竭诚服务师生员工”的服务宗旨,竭诚为广大同学提供方便周到的综合保障服务。
学校拥有多个餐厅,为师生提供各色美食,打造一个舌尖上的北邮。学生餐厅为基本伙餐厅,价格公道又营养;风味餐厅经营各地特色美食,让来自五湖四海的师生找到熟悉的家乡味道;食尚餐厅等零点餐厅是同学好友校内小聚的好去处;清真餐厅、民族餐厅均为专业的清真厨师,全方位尊重师生的民族风俗。
学生宿舍实行公寓化管理,各宿舍楼内配备开水间、学生活动室、自习室等,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定期开展各种课外活动,让学生找到家的感觉。
学校各教学楼、宿舍楼均有网络覆盖,室外校园、各教学楼、办公楼、餐饮楼等大多还配备Wifi无线网络,网络畅通,互联沟通无拘无束。
学校拥有多个小型超市、公共浴室,且开放时间长,以满足学生的基本生活需求。
每年11月至次年3月,学校采取室内集中供暖的形式,让师生拥有一个温暖的冬天。
在每年春季,学校都会设计全面的绿化方案,优化校园环境,让师生在百花盛开的春天中迎接绿意盎然的夏天。
学校还设有邮政储蓄银行、邮政营业厅,移动、联通和电信等多个通信业务营业网点以及各类快递物流站点,师生可在校内办理各类银行、电信通信和快递业务。
北京邮电大学2018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8-06-07 13:02:00
北京邮电大学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7-05-17 15:41:00
北京邮电大学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6-04-25 14:00:00
北京邮电大学2015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5-05-29 19:02:00
北京邮电大学2014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4-05-12 08:59:00
北京邮电大学2013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3-04-09 15:10:00
北京邮电大学2012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2-04-28 17:26:00
北京邮电大学2011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1-04-08 12:26:00
北京邮电大学2010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0-03-26 16:13:00
北京邮电大学2009年本科招生章程 2009-04-14 16:53:00
北京邮电大学2008年本科招生章程 2008-04-30 16:41:00
录取批次的安排
北京邮电大学2015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邮电大学是教育部直属、首批进行“211工程”建设的全国重点大学,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对本科毕业生颁发学校名称为“北京邮电大学”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
第三条 学校西土城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10号;宏福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距西土城校区约21公里;沙河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区,距西土城校区约25公里。英语、日语两个专业四年教学安排在西土城校区,电信工程及管理、电子商务及法律、物联网工程、软件工程四个专业本科四年教学安排在宏福校区,其他专业一、二年级教学安排在沙河校区,三、四年级教学安排在西土城校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组织下进行。
第五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书记、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委员会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对本科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进行监督和决策。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协调处理本科招生日常事务。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所在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录取工作组,负责录取工作。
第三章 录取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本着努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教育公平的原则,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各地高考报名人数及生源质量等因素,综合分析,制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预留计划的使用须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预留计划不超过我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九条 北京邮电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条 关于志愿填报。
我校共有36个本科专业,其中电信工程及管理、电子商务及法律、物联网工程三个专业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以“北京邮电大学(宏福校区)”的名称在本科一批招生,普通专业(除电信工程及管理、电子商务及法律、物联网工程以外的专业)以“北京邮电大学”的名称在本科一批招生。
在内蒙古、青海(实行非平行志愿的两个省份),中外合作办专业和普通专业一起以“北京邮电大学”的名称在本科一批招生。电信工程及管理、电子商务及法律、物联网工程三个专业只录取至少填报这三个专业志愿之一的考生,未填报这三个专业志愿之一的考生,即使服从专业调剂,也不会调剂到这三个专业。
第十一条 关于录取与加分。以考生实际高考分数为主要录取依据。对享受政策加分(或降分)的考生,由各省级招办按照规定加分(或降分)投档。实际高考分数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或降分)或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二条 关于专业志愿。安排专业时,尊重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在录取时的专业志愿间分数级差为:第一和第二专业志愿间、第二和第三专业志愿间级差均为1分,其他专业志愿间级差为0。当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将考生成绩减去相应分数级差值,考虑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
同一专业录取时,若考生等效基准分(实考分减去专业级差后的分数)相同,依次优先录取实考分高者、有政策加分(或降分)者、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理工类专业依次比较数学、理综,文史类专业依次比较语文、外语,英语和日语两个语言类专业依次比较英语、语文。
第十三条 关于退档。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我校提档后不退档。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所报专业志愿已录满情况下做退档处理。
对于非平行志愿省份,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我校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调剂到其他专业(填报或调剂电信工程及管理、电子商务及法律、物联网工程三个专业按第十条执行),如果其他专业已录满或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做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关于色盲受限。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根据专业特点,色盲考生不能报考应用物理学专业,不宜报考电子信息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数字媒体技术、工业设计和数字媒体艺术专业。
第十五条 关于外语语种。根据专业培养要求,软件工程、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日语、数字媒体艺术、电信工程及管理、电子商务及法律、物联网工程专业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授课,建议非英语考生慎重报考,其他专业不限外语语种。
第十六条 关于往届生和男女比例。对往届生和应届生录取时同等对待,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关于调档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科类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最高不超过120%。
第十八条 关于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为AB+,必测科目等级为4C 1合格。进档后录取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自主招生考生、与我校签订高水平艺术团招考协议的考生也须达到上述等级要求。
第十九条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录取时的专业志愿间分数级差为0。
第二十条 关于外语类保送生等特殊类型考生。外语类保送生、经我校认定具有自主招生资格的考生、与我校签订高水平艺术团或高水平运动队招考协议的考生和艺术类考生的招收工作,按教育部、考生所在省份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关于录取通知书。我校在接到经省级招办核准备案并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向已录取考生寄送由我校校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第四章 学费
第二十二条 2015年学费标准:工商管理、工程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电子商务、市场营销、经济学、会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公共事业管理、法学专业5000元/年;软件工程专业一、二年级5500元/年,三年级开始按学分收费,三、四年级共需修读80学分,400元/学分;电信工程及管理、电子商务及法律、物联网工程专业6万元/年;数字媒体艺术专业1万元/年,其他各专业5500元/年。另外,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最高标准不超过1500元/年。
第二十三条 奖贷学金政策、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细情况见当年报考指南等材料及我校本科生招生网上发布的信息。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学校监察处全程参与监督。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招生,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考生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的考生,开除学籍。同时,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我校监察处邮箱jjjc@bupt.edu.cn。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北京邮电大学网址为www.bupt.edu.cn ,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招生网网址为zsb.bupt.edu.cn,E-mail信箱为zsb@bupt.edu.cn。咨询电话:010-62282045,62283407(传真)。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北京邮电大学。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我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招收艺术类考生,文理兼招,毕业授予文学学士学位。对于2012年高考的考生, 考生只有获得所在省份2012年美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证及我校2012年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才能报考我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
加分政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北京邮电大学本科优秀学生校内转专业实施办法
为了更好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学生的特长和个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资格
1 、全日制本科一年级第二学期在校学生;
2 、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行为;
3 、必修课成绩全部合格(不含补考、重修或重考合格);
4 、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的前 10% ,名额不顺延;
5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入相关专业:
(1) 根据教育部关于艺术类招生的规定,艺术类学生不得申请转入其他专业;
(2) 根据我校美术特长生招生简章规定,美术特长生仅可申请转入其他招收美术特长生的专业;
(3) 根据我校艺术特长生招生简章规定,艺术特长生不得申请转入软件学院、国际学院专业;
(4) 根据教育部关于保送生招生的规定,外语类保送生仅可申请转入英语、日语等外语类专业及国际学院专业;
(5) 国际学院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二、办理程序
6 、第一学期末各学院将拟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包括人数、条件、考核方式等)报教务处及主管校领导(招生领导小组),经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公布。原则上各学院接收人数不超过 50 人。
7 、学生申请跨学院转专业应经所在学院和接收学院同意,所在学院应出具学生的成绩和排名证明(原件 1 份)及转专业申请表(原件 2 份)。其中,学生所在学院对排名前 5% 的学生不得限制其转专业申请。
8 、学生申请在学院内部转专业由所在学院办理,报教务处批准。
9 、第二学期第一周各学院接受转专业学生报名,学生提交材料须为原件(复印件无效)确定参加考核名单并组织考核。
10 、各学院根据考核结果提出转入学生名单,在第二周周三前将名单报教务处审核。
11 、学校审核后将结果通知各转出或转入学院,并在校园网上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12 、各学院在确定转出和转入学生资格时要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13 、各学院在开展跨学院转专业工作时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三、成绩认定
14 、学生在第一学期所修读的原专业课程,其名称及学分如与新专业要求完全相同,成绩、学分可直接认定。在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评奖学金等涉及学生成绩排名需核算智育成绩时,按实际成绩计算。
15 、学生转到新专业后,须按新专业培养方案学习。新专业要求的第一学期未修读的课程以及所修课程名称相同但学分较低的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补修,原专业所学课程如非新专业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已取得学分计入任选课类别。
16 、学生毕业时按新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进行毕业资格审核。
四、其他
本实施办法经校长办公会批准,自 2004 年 3 月执行, 2005 年 9 月 1 日 第一次修订, 2007 年 2 月 7 日 第二次修订, 2011 年 5 月 25 日 第三次修订,自 2011 级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其它
- 机械工程
- 工业设计
- 测控技术与仪器
- 电子信息工程
- 电子科学与技术
- 通信工程
- 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
- 信息工程
-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 自动化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软件工程
- 网络工程
- 信息安全
- 物联网工程
- 数字媒体技术
- 智能科学与技术
- 英语
- 日语
- 法学
- 法学
- 数学与应用数学
- 信息与计算科学
- 应用物理学
-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 工程管理
- 工商管理
- 市场营销
- 会计学
- 公共事业管理
- 物流工程
- 经济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经济学
- 数字媒体艺术
- 电子商务
- 电子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