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简介
福建师范大学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高校,是我国建校最早的师范大学之一,前身为
1907
年由清朝帝师陈宝琛创办的福建优级师范学堂。后由华南女子文理学院、福建协和大学、福建省立师范专科学校等单位几经调整合并,于
1953
年成立福建师范学院,
1972
年易名为福建师范大学并沿用至今。
百载春秋,薪火相传。叶圣陶、郭绍虞、董作宾、林兰英、郑作新、黄维垣、唐仲璋、唐崇惕、姚建年等一大批知名专家、学者曾在学校任教。虽然学校数度易名,几经迁徙,但经过一代又一代师大人的共同努力,砥砺出“知明行笃,立诚致广”的校训精神,孕育了“重教、勤学、求实、创新”的优良校风,不断推动学校事业向前发展。
学校始终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近十几年来,习近平、贾庆林、贺国强、李瑞环、李岚清、周光召、钱伟长、罗豪才、张克辉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历任福建省领导同志,先后多次到校视察指导工作。
学校坐落于福建省省会福州市,有旗山、仓山两个校区,占地面积
3500
多亩。学校本部现有本科专业
76
个,全日制本专科生
21000
多人,各类研究生
6000
多人,拥有国家重点学科
1
个、省高校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含培育)
3
个、省特色重点学科
9
个、省级重点学科
26
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15
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19
个
,
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38
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12
个,还拥有高校、中职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授权点,已形成了文、史、哲、理、工、教、经、法、管、农、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拥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
1
个、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
1
个,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省级行业技术开发基地
15
个,国家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
4
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3
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12
个,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4
个、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15
个,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1
个,省级“
2011
”协同创新中心
2
个,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
14
个,省高校重点实验室
4
个。此外,学校还是国家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培训基地、全国重点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面向东南亚开展对外汉语教学培训基地、国家单独招收台湾学生试点学校、支持周边国家汉语教学重点学校、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受院校、中国
-
东盟教育培训中心、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研究中心、福建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等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基地。
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已形成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爱岗敬业的师资队伍。在
1740
名专任教师中,高级职称人员
1088
人;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教师
1421
人,其中博士学位教师
660
人。现有双聘院士
3
人,国际欧亚科学院院士
1
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2
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7
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召集人、成员
3
人,
依托多学科的优势和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学校的教学科研水平不断提升。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被教育部评为优秀,先后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一、二等奖
13
项;
2001
年以来,获得全国优秀教材一、二、三等奖
7
项,有
8
部
9
本教材入选第一批“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
2
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
10
个,国家级精品课程
9
门,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
13
门,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
1
门,全国基础教育改革实验研究项目优秀成果奖
5
项,省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和一、二等奖
62
项。先后共获部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
500
多项,其中独立或合作获国家三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18
项。近五年来,先后承担各类国家级课题近
400
项,其他各类课题
2300
多项。
学校编辑出版《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福建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亚热带资源与环境学报》、《福建中学数学》、《外国语言文学》等各类学术刊物。其中,《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自然科学版)分别被列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RCCSE
中国核心学术期刊、中国高校优秀科技期刊等。
学校办学条件优良。图书馆为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现藏书
380
多万册,在全国高师院校中名列前茅,其中尤以丰富的古籍、善本、碑刻、字画、地方文献、早期外文原版书籍和“五四”前后的代表性报刊的收藏,享誉海内外。建有各类研究所、研究中心
70
多个,并拥有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教学科研实验基地。校园网络发展迅速,设备先进,应用广泛。
学校充分发挥地处海峡西岸经济区、毗邻台港澳、面向东南亚的区位优势,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目前已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
30
多个国家,以及台港澳地区的
100
多所高校、科研机构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与台湾师范大学、世新大学等
30
多所高校建立了实质性合作关系,有力地促进了闽台高校之间的密切联系。学校的海外华文教育已初具规模,迄今已向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泰国、越南等国派出
11
批
600
多名志愿者。与菲律宾红溪礼示大学、印尼阿拉扎大学合作创办
2
所孔子学院、与美国波士顿文艺复兴特许公立学校合作创办孔子课堂。习近平等中央领导访问印尼期间与我校阿拉扎大学孔子学院学生亲切交流。
经过一百多年的不懈努力,学校不断发展壮大,形成了优良的传统和鲜明的办学特色,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学校已为社会输送了近
50
万名各级各类人才,一大批优秀毕业生成为教育家、政界精英、科技英才、企业家、军事家、外交家和社会活动家,其中两院院士
13
名,为国家和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学校设有附中、附小、幼儿园等教育实验基地。侯德榜、沈元、陈景润等
14
位院士毕业于附中。附中还是福建省获国际奥林匹克学科竞赛奖最多的学校,荣获“八金五银一铜”。
走过 107 年光荣历程的福建师范大学,正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德树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内涵发展,朝着建设 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综合性大学 的奋斗目标大踏步前进,努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以上数据截至
旗山校区依山傍水、环境优美,仓山校区古朴典雅,错落有致。学校各类设施齐全,食宿条件优越。
学校旗山校区依山傍水、环境优美,仓山校区古朴典雅、错落有致,校园环境优美,食宿条件优越。学校具备完善的教学设施:旗山校区图书馆面积
3.
学校在原有四人、六人套间的基础上,基本上安装了空调,配齐各种生活设施,同时采用“门禁系统”,切实保障学子们的人身、财产安全。 2014 年校本部录取的本科新生中,文学院、社会历史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及海外教育学院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的新生在仓山校区就读,其他学院的新生在旗山校区就读。信息技术学院(软件人才培养基地)的新生在仓山校区后区就读。福清校区录取的新生在福清市就读。
福建师范大学2018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2018-06-04 18:57:00
福建师范大学2017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17-05-19 09:25:00
福建师范大学2016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16-05-19 16:50:00
福建师范大学2015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15-05-21 17:16:00
福建师范大学201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14-05-21 14:43:00
福建师范大学2013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2013-06-05 09:37:00
福建师范大学2012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2012-05-21 09:02:00
福建师范大学2011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2011-03-29 16:11:00
福建师范大学2010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2010-04-14 09:33:00
福建师范大学2009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2009-05-06 11:27:00
福建师范大学2008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2008-04-07 17:29:00
录取批次的安排
学校 普通文理专业 在福建省本科 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等批次招生(其中,校本部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招生,执行本科一批录取控制线;福清校区安排提前批、本科二批招生,执行本科二批录取控制线),艺术类专业安排在福建省艺术类本科批 A 批,体育类专业安排福建省体育本科批。在海南、重庆、江西、山西、河南、山东、云南、天津、广西、甘肃、四川、河北等 12 个省份本科一批或部分专业在本科一批招生,执行本科一批录取最低分数线;在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等 13 省份还有贫困地区专项计划,为广大考生填报福建师范大学的专业志愿提供了最大的选择空间。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2014年福建师范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加分政策
学校尊重考生所在省份的有关加分政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我校在录取过程中,同等对待应届生与往届生。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0〕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转专业的通知》(闽教学〔2011〕35号),以及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闽师教〔2011〕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现实性原则。学生转专业工作应以符合各专业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各专业转出人数一般不超过本专业、本年级在校生数的8%,转入人数一般不超过本专业、本年级在校生数的10%。
2.注重个性发展原则。开展学生转专业工作,目的是因材施教,尊重学生的志向、爱好,发挥学生的个性、专长,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公正性原则。为保证公正公平,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只允许转入同样开展本项目的其他专业;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学生不得转入非艺术类、非体育类专业,非艺术类、非体育类专业的学生也不得转入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师范类专业的学生不得转入非师范类专业,非师范类专业的学生同样不得转入师范类专业。
4.程序正当性原则。学生转专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完善制度,规范程序,谨慎操作,严格把关。
第二条 确有专长、对所申请转入专业具有浓厚的兴趣并具有一定的基础、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学生,原则上均可提出转专业申请,但具有以下情形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经转学进入我校学习者,或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者;
3.招生录取时确定为定向生或委托培养者;
4.招生录取时有特殊要求或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者(如普通专科升入本科、单独招生、注册入学、预科班、民族班的学生等);
5.应予退学者。
第三条 符合转专业要求的学生,在学期间有一次申请转专业的机会,安排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进行。
第四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程序
相关学院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学生工作领导,以及专业负责人、相关专家和教务工作负责人等组成的学生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学生转出和转入申请的审核工作。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受理学生转出专业的申请;对学生转入申请的,要认真考核、严格把关。
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第三周,相关学院制定包括拟接收专业、名额计划、接收条件、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内容的工作方案,并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最后由教学秘书通过教务综合管理系统提交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教务处。
2.第四周,教务处组织对相关学院提交的学生转专业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并通过教务处网站向全校公布各专业学生转专业工作方案。
3.第五周,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通过教务综合管理系统,填报《专业调整申请表》。
4.第六周,相关学院对申请转出学生的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结果必须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教学秘书通过教务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确认,并将学院同意转出的学生名单以及学生填报的《专业调整申请表》报送学生拟转入学院。
5.第七周,相关学院对申请转入学生(指已通过所在学院同意转出的学生)的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原定的工作方案,组织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教学秘书通过教务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确认,并将拟接收学生名单以及学生填报的《专业调整申请表》报送教务处。
6.教务处组织召开处务会议,集中审议全校学生转专业申请,并及时将最后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名单通知相关学院。
7.相关学院在接到教务处通知后,应及时通知相关学生办理好有关手续,并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五条 学生选拔、分流工作和大类招生专业学生分选专业工作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国家人才培养基地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实验班的学生选拔和分流工作,原则上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启动,最迟应于第四学年的9月10日之前完成。具体工作由相关学院根据有关文件执行,并报教务处按程序审批。
2.凡按大类招生的专业,应制定学生分选专业工作方案,并报教务处审批。工作方案应在考生填报高考志愿前,通过学校和学院网页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制定学生分选专业工作方案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根据专业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人才市场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学生分选专业计划,明确分选专业程序和时间安排。
(2)认真加强对全省乃至全国相同专业人才培养规模的调查和对社会人才市场需求的预测,突出我校专业特色,加强对学生分选专业的指导。
(3)加强对学生兴趣爱好和专业潜能的调查分析,尽可能满足学生的选择需求。在组织学生分选专业的具体工作中,如果出现专业间学生报选严重失衡的,可结合学生成绩进行审核。
通过审核拟定的学生分选专业名单,应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相关专业应及时将学生分选工作报告和最后确定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审批。
第六条 转专业的学生学籍管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闽师教〔2011〕14号)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1.学生在申请及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应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
2.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号不变。
3.学生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如果等同或高于转入专业学分数和学习要求的,可替代,不必重修。其余已修完的课程学分转为选修课学分。转入专业已经开完的课程,转入学生尚未修读的,应重新修读。
4.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方能毕业。
第七条 学生对转专业、选拔、分流、大类招生分选专业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相关学院或教务处提出申诉。相关学院或教务处应对学生的申诉予以答复。
第八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转入专业入学当年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九条 为培养复合型人才或因教改需要组织学生转专业,以及经学校研究确需转专业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福清分校、人民武装学院的校(院)内转专业管理办法可在参照本办法基础上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闽师教〔2009〕5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其它
- 历史学
- 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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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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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乐表演
- 网络系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