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 江西宜春

院校隶属江西省教育厅

创建时间1908年年

男女比例 6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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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2011-05-05 11:53:00

宜春职业技术学院 2011 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 招生工作 ,是指经江西省教育厅批准,由教育部正式下达我院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招生工作贯彻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的原则。

第二章 办学性质及主管部门

第四条 我院是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国有公办普通高等专科院校,学院代码(部标): 13424

第五条 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三章 2011 年招生专业及收费标准

层次

学制(年)

学费

( / )

层次

学制(年)

学费

( / )

护理

大专

3

5000

数控技术

大专

3

5000

助产

大专

3

5000

新能源应用技术

(锂电方向)

大专

3

5000

药学

大专

3

5000

电子商务

大专

3

5000

医学检验技术

大专

3

5000

物流管理

大专

3

5000

医疗美容技术

大专

3

5000

旅游管理

大专

3

5000

电脑艺术设计

大专

3

6000

英语教育

大专

3

5000

商务英语

大专

3

5000

美术教育

大专

3

6000

财务信息管理

大专

3

5000

音乐教育

大专

3

5000

会计

(注册会计师方向)

大专

3

5000

计算机网络技术

大专

3

5000

学前教育 (中英文幼儿教育)

大专

3

5000

计算机信息管理

大专

3

5000

初等教育

大专

3

5000

模具设计与制造

大专

3

5000

体育教育

大专

3

5000

应用电子技术

大专

3

5000

汉语(非师范类)

大专

3

5000

第四章 录取条件

第六条 我院录取新生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教育部颁布的《 2011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

二、参加全国文化统考且成绩达到我院当年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艺术类考生需取得本省专业合格证;

三、身体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总原则: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我院招生计划,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八条 按考生填报我校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其它志愿上线考生,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

第九条 所有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考生男女比例要求不限。

第十条 各专业均文理兼招。

第十一条 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所填专业录取额满,但总招生计划未满时,我院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申请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尽可能满足考生的专业要求,直到总招生计划录取满额为止。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学生进校后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转换专业。

第十四条 我院实施奖学金制度: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设立国家奖学金,获奖者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者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三个等级:4000元/年、3000元/年、2000元/年。学院还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特等奖学金获得者每生每学期1000元。

第十五条 我院设有国家助学贷款, 学院还设立了 爱心基金 ”、 “贝因美”奖学金, 对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学生给予适当困难补助。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一定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 毕业生待遇及 专升本

第十六条 毕业生颁发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编号、网上注册的普通专科《毕业证书》。毕业生采取学生自主择业或我院推荐就业,学生与用人单位 双向选择 ,并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十七条 完成三年学业,且品学兼优的学生,我院将推荐 专升本 考试 , 合格者升入江西省内普通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专业三年级学习,毕业时颁发普通本科《毕业证书》。

第七章 学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中山西路 399 邮编: 336000

招生工作处办公电话: 0795—3203236 3203336 3203077 传真: 0795—3203019

学院网址: http://www.ycvc.jx.cn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最新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江西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宜春职业技术学院

20011 3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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