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
2010
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我院专科(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三角埕城山
100
号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办学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招生层次:高职
学院概况:学院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闽政文
[2004]62
号)、国家教育部备案,具有独立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座落在历史文化名城福州市,位于书香四溢的仓山文化区仓山城门镇三角埕。
2010
年学院面向福建、浙江、海南、江苏、湖南、山西、河南、甘肃等八省市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学制三年(文理兼收)。学院目前开设国际商务、应用英语、应用英语(国际旅游英语方向)、应用法语、金融保险、电子商务、计算机应用技术、会计电算化、投资与理财、报关与国际货运、市场营销(涉外方向)、文秘(涉外商务策划方向)、应用日语、旅游管理、商务英语、物流管理、网络系统管理、软件技术、财务管理、证券投资与管理、连锁经营管理、运动休闲服务与管理、装饰艺术设计、动漫设计与制作等二十四个专业。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工作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
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
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章程;
3.
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我院情况和录取规则;
4.
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
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院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监察工作小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录
取
第六条
2010
年我院计划内统招招生计划
1770
人,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以各省级招生部门向社会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七条
学院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指标,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按国家高考和高职单招招生的规定和程序,以及投档的分数线,择优录取(考生志愿、专业之间不设专业级差)。
第八条
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的
120%
以内。
第九条
福建省高职高专批实行“平行志愿”填报,体现“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平行志愿”填报我院的福建省考生,录取时征求志愿、服从志愿仍然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最多可享受线下
50
分以内逐分按平行志愿投档模式投档
。
第十条
福建省艺术类(美术专业和摄影专业)、体育类专科批推行“平行志愿”填报,体现“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平行志愿”填报我院的福建省考生,录取时征求志愿、服从志愿仍然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文考成绩可在线下
20
分以内,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求志愿。
第十一条
福建省专科提前批采用一个第一志愿、多个参考志愿的填报方式,凡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福建省考生,录取时可享受
20
分加分的照顾;在参考志愿第一栏填报我院的,在我院录取调剂第一次投档时,可以享受加
10
分的照顾并优先投档;在生源不足情况下,最多可享受
50
分加分的照顾。
第十二条
报考体育类、艺术类(美术类和摄影类)专业的福建省考生,专业成绩以福建省统考成绩为准,根据考生所填报的志愿,按专业成绩(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照顾政策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各省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各专业男女生比例无任何限制。
第四章
奖助学措施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助学金制度,资助品学兼优学生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 “爱心助学,扶贫帮困”爱心基金,扶助贫困学生
第五章
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十八条
学费:
一学年
8500-9500
元
(按各专业标准收费)。
第十九条
住宿费:一学年
1200
元(住
4
人
/
间)、
1100
元(住
5
人
/
间)、
900
元(住
6
人
/
间)采用标准的公寓式套房。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医疗与意外保险制,购买医疗与意外保险(参考价,每生
38
元)。
第二十一条
退学:学生注册后,因故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退学办法按闽价〔
2005
〕费
435
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中退学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毕
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完成学业,符合毕业条件的,按国家教育部规定颁发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校毕业证书。
第七章
咨询、查询、联系方式
校区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三角埕城山
100
号
招生咨询电话:
0591-83560666
83596666
招生申诉电话:
0591-83580508
联系人:
传真:
0591-83560777
邮编:
350018
网址:
http://www.fzfu.com
E-mail: 83560666@163.com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一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