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财经职业学院
2008
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
学校全称:重庆财经职业学院 ;批准成立时间及批准单位
: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07
年
2
月
14
日批准成立,教育部
2007
年
4
月
20
日备案;国标代码:
14128
; 学校性质: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办学层次:专科
(
高职
)
;主管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学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西段
2
号,学校无分校和联办点。
第二条
我校学生修完学院规定的课程,德、智、体合格者,将发给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网上电子注册、国家认可的重庆财经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条
学校占地
190
亩,建筑面积
7
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
800
余万元,图书馆藏书
18
万册,教师
181
人(其中教授、副教授、高级讲师
61
人,研究生
27
人)。
第四条
学校收费标准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和重庆市教委有关文件及规定执行,计算机应用技术(动漫设计方向)学费每生每学年
6500
元,其余专业学费每生每学年
5000
元,住宿费每生每学年
500
—
1000
元。
第五条
重庆市招生人数及专业。招生总数
800
人,专业有:会计,财务信息管理,金融与证券,市场营销,物流管理,连锁经营管理,保险实务,计算机应用技术(动漫设计方向),计算机应用技术(网络技术方向),服装设计。
第六条
我校各专业录取时均不限制外语语种,学生入学后公共外语以英语授课。各专业均不限制男女比例和年龄。考生身体状况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学校除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贫困生生源地贷款等政策外,还设立了学院奖学金:特等
3000
元
/
年,一等
1000
元
/
年,二等
600
元
/
年,三等
200
元
/
年。
第八条
录取原则:学校按照教育部及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新生。
(一)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批准投档给我校的考生,我校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二)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对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达到我校在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批准投档给我校的考生,我校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三)符合国家及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批准投档给我校的考生,我校对此类考生的加分和降分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
(四)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遵循分数从高到低的原则,专业志愿因满额而不能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向相近专业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一般不予录取;如有专业录取不满额,则从填有愿意服从专业调配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五)录取结果公布渠道为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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