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
2008
年招生章程
一、学院全称: 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
二、院校国标码:
13589
三、办学层次: 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四、办学性质:
独立学院
我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由重庆师范大学举办的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目前设有文学与新闻学院、外国 语学院、经济与贸易学院、艺术学院、数学与计算机科学系、管理学系等六个院系,四十七个本专科专业,学科专业涵盖文、理、经、管、教五大学科门类。
五、报考条件: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凡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考生; 3 、身体要求:凡报考我院的学生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其中: 报考美术类专业考生要求:身体健康,除符合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外,无色盲、色弱;报考音乐、影视类专业考生要求:身体健康,除符合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外,无口吃,无色盲、色弱; 报考播音与主持类专业考生要求:身 体健康,除符合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外, 发音器官无疾病,无色盲,无夜盲,五官端正。 4 、外语语种要求: A. 英语专业限英语语种考生报考; B. 非英语专业考生原则上不限外语语种,但入学后公共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不安排其他语种的教学。
六、录取规则:
1
、以高考成绩为依据,
德智体全面衡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其中:
艺术类专业考生的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划定的最低控制线后,按照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3
、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对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优先录取,在第一志愿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
4
、对无我院志愿但愿意服从调配,经招生省(市、自治区)招办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5
、对符合国家及招生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招生省(市、自治区)招办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择优录取;
6
、学院根据当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考生报考数及招生计划数,确定我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调档比例按当地省(市、自治区)招办规定执行。
七、艺术类专业考试: 除山东省外,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我院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考生需参加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或参加经当地省级招生办公室认可的艺术类院校组织的专业联考,且成绩合格并取得合格证。报考时间以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规定的艺术专业报考时间为准。
八、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 我院学生修完学院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将发给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网上电子注册的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 ( 专科 ) 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九、奖贷学金:
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申请获得以下奖助:①国家奖学金;②国家励志奖;③国家助学金;另外,为激发学生学习进取精神和对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学业生活支持,我院还设有①综合奖学金;②单项奖学金(包括特等全优奖、学习优胜奖、文体竞赛优胜奖、学术科研奖、精神文明奖等);③寒假困难补助;④勤工俭学岗位。除上述奖助外,符合国家规定的贫困生贷款条件者,还可申请助学贷款,当年入学的新生,可在已经开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十、学费标准: 学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普通本科为 10500 — 11000 元 / 年,普通专科为 8000 — 8500 元 / 年, 艺术类本科为 15000 元 / 年;艺术类专科为 9000 — 10500 元 / 年。
十一、住宿费: 住宿费标准为 800—1200 元 / 年。
十二、 我院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请广大考生和家长不要上当受骗。
十三、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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