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四川外语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全称:四川外语学院
院校代码:
10650
第二条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壮志路
33
号
邮编:
400031
联系电话:
023-65385206
学校网址:
http://www.sisu.edu.cn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第六条
批准成立时间和批准单位:学校成立于
1950
年,
1959
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四川外语学院。
第二章
报考要求
第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报考英语、翻译、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必须是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考生语种不限。
第八条
口语加试要求: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并通过当地招考部门组织的外语口语加试(考生所在省份招考部门不组织外语口语加试的除外)。
第九条
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报考外语类专业要求发音、听力器官无缺陷;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发音、呼吸器官无疾病。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考部门的规定,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公平、公正选才的原则录取新生。
第十一条
俄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日语、意大利语、阿拉伯语、朝鲜语和越南语专业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纳入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并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政策和生源质量执行相应批次录取分数线;其余专业维持本科第二批次录取(英语、翻译和商务英语专业在重庆、四川、陕西、河北、贵州、辽宁、青海、黑龙江和福建等省份纳入本科第一批次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着重参考考生的英语和语文成绩进行择优录取,原则上要求英语和语文单科成绩达到
100
分以上。
第十三条
对普通类专业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兼顾专业级差的原则确定专业(
专业
1
、
2
;
2
、
3
志愿之间的级差分别为
3
分、
2
分,其它专业志愿之间级差为
0
分)。
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在缺额专业中进行调剂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我校按志愿优先原则,首先录取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录取不满额,将按缺额的招生计划,参照上述规定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对未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我校不予录取。
江苏省录取原则:普通类专业选测科目等级为
BC
,必测科目等级为
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原则:专业志愿清。
第十五条
凡符合国家及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加(降)分的进档考生,我校实行“加(降)分出档,裸分选专业”。
第十六条
湖南、湖北、山东和山西等四省份
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校考入围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份最低控制线且
原则上英语成绩不低于
90
分,语文成绩不低于
100
分,我校
着重参考英语和语文成绩,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重庆市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高考文化成绩达到重庆市最低控制线,联考专业成绩合格的考生,我校按文化成绩占
50%
、专业成绩占
50%
的百分制权重计算综合成绩,着重参考英语和语文成绩,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计算公式:综合成绩
=
文化成绩
/750
(文化成绩总分)×
50+
(联考成绩
/
联考总分)×
50
第十八条
保送生招生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四川外语学院
2011
年保送生招生简章》执行。
第四章
奖学金、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
第
十九
条
在校期间,学生按相关规定可以申请获得
国家奖学金(
8000
元
/
年)、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
元
/
年)、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
3000
元
/
年;二等助学金
2000
元
/
年;三等助学金
1000
元
/
年)、校长奖学金(
2000
元
/
新生)、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学金
1000
元
/
年;二等奖学金
600
元
/
年;三等奖学金
400
元
/
年;四等奖学金
200
元
/
年)和校友奖学金等。学生还可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生源地贷款或国家助学贷款,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收费标准
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核定为准。学费:
艺术本科
10000
元
/
年,应用本科
8000
元
/
年,普通本科外语类
6875
元
/
年,普通本科其他类
5500
元
/
年。住宿费:学校根据住宿条件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收费标准为
800
—
1200
元
/
年
。
第六章
颁发证书及证书种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给完成学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四川外语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七章
其他事宜
第二十二条
四川外语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事务
。
第二十三条
学校简介、专业介绍和招生来源计划等详细信息见我校招生简章。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委员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