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学院
2009
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学院
的招生工作,做到依法招生,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等有关招生文件、招生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学院的全称为
钦州学院,部标代码为
11607
,英文名称为
QINZHOU UNIVERSITY
,注册地址为广西钦州市西环南路
89
号。
第三条
本学院为公立
普通本科高等院校,上级主管政府(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承担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专科(高职)层次各类人才的培养任务及社会各类人员的培训任务。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
本学院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本学院的招生工作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具体招生录取工作事务由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本学院纪检会、监察室对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按照当年颁布的
国家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工作的通知
”和招生省(区)招生考试领导机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规定及相关招生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招生录取规则
第八条
招生录取按教育部及生源省(区)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实施。
第九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择优录取。
第十条
按考生所在省(区)招生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及相应批次的录取办法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
120%
以内,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比例要求,在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的生源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遵循“志愿优先”原则。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后未完成招生任务的,也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英语、对外汉语本科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对外语语种不作限制。
第十四条
报考
英语类本科专业、对外汉语本科专业的考生须加试英语口语。
第十五条
有明显身体缺陷不宜当教师的,一般不录入师范类专业;有生理、身体缺陷不宜从事表演、播音工作的,不录入音乐、表演、播音专业。
第十六条
在美术类、音乐类、
播音类、
体育类专业招生录取中,
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文化成绩通过所在省美术类、音乐类、播音类、体育类分数线的基础上,以专业成绩为主、结合文化成绩,参照志愿,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根据考试成绩并综合评价,在同等条件下,获得规定级别奖励(荣誉)的考生,达到规定等级运动员的考生,有文艺、体育等特长的考生,获得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专业只招男生
,
其他专业男女兼招。
第十九条
各专业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航海类专业要求身高
1.65
米以上;双眼裸眼视力:航海技术专业
5.0
以上,轮机工程专业
4.8
以上;无色盲
(
弱
)
,肝功正常,乙肝表面抗原呈阴性。
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加工技术、学前教育专业不招收体检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考生。
第二十条
在同等条件下,男生身高
168cm
以上、女生身高
158cm
以上的对外汉语、音乐学、音乐教育、主持与播音、旅游管理专业考生,获得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同等条件下,男生身高
175cm
以上、女生身高
165cm
以上的体育专业考生,获得优先录取。
第五章
学费标准、招生专业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费收费办法:实行学分制,先按学年预收、按学分结算。学年学费标准:普通师范类专业,按专业不同收费,收费在
2000
—
2200
元/年;普通非师范类专业,按专业不同收费,收费在
3100
—
3500
元/年范围内;高职专业,按专业不同收费,收费在
4600
—
5800
元/年范围内;艺术设计本科专业
7200
元/年,音乐学本科专业
7200
元
/
年,美术学(美术教育)本科专业
7000
元/年,音乐教育专科专业
6300
元/年,主持与播音专科专业
6500
元/年,体育教育本科专业
3300
元
/
年。
第二十三条
招生专业介绍、奖学金、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办法及其他报考参考的信息,详见“招生介绍”。
第二十四条
学院地址:
广西钦州市西环南路
89
号钦州学院(钦州市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中心城市);邮政编码:
535000
;咨询电话:
0777-2804188
、
2808566
、
2807899
;监督电话:
0777
—
2808006
;学院网址:
www.qzu.net.cn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办法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规定、办法即行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
钦州学院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执行的时间范围为
2009
年招生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