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2011
年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1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
[2011]2
号)及地方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代码:
10595
。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广西区共建院校,是广西重点建设的高校之一,培养包括高职(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
学校现有三个校区,分别位于桂林市金鸡路、桂林市尧山景区和北海市。高职(专科)各专业办学地点在我校北海校区。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广西区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策学校招生工作重大事项,领导招生工作具体实施。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负责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执行有关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宣传、编报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有关问题、对录取新生进行复查等。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录取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给予考生加分后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应不超过
20
分。
第十一条
院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正常方式录取第二志愿考生。录取时充分尊重考生所填专业志愿,第一志愿专业不能满足时,将考生成绩减去分数级差(不超过
5
分),考虑第二志愿专业,依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考生由学校根据录取情况调剂至其他专业,不服从调剂者档案退回。
第十二条
艺术类校考专业以综合分为主,择优录取。综合分由投档文化分、艺术分组成,权重比为
4:6
,二者直接乘各自权重之和为综合分值。
第十三条
艺术类省统考专业(广西美术类专业),以综合分为主,择优录取。综合分由投档文化分、艺术分(以文化分满分折算成绩)组成,权重比为
5:5
,二者直接乘各自权重之和为综合分值。
第十四条
投档分或投档分减去专业级差后相同情况下,参考实际考分、相关科目成绩。
第十五条
所有专业均对学生英语水平有一定要求,外语教学相应只开设英语课程(外语类专业除外)。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应慎重考虑。
第十六条
国防生计划外各专业录取时对考生性别、应往届均无限制。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安排全面复查。对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室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条
2011
级学生收费按广西区物价局批复标准执行。
1.
普通本科专业按学分收费,标准如下:
①公共基础课、人文素质课、公共任选课
78
元
/
学分;
②非艺术类专业基础课、专业课
66-90
元
/
学分;
③艺术类基础课、专业课
213
元
/
学分。
新生报到时,艺术类专业预收
8500
元
/
人,其他专业预收
4500
元
/
人。
2.
应用本科:
8500
元
/
人·学年。
3.
中外交流本科:工业设计专业
25000
元
/
人·学年,其他工科各专业
22000
元
/
人·学年,其他经济、管理类各专业
21000
元
/
人·学年。国外学习期间费用执行外方标准。
4.
高职(专科):艺术类专业
9000
元
/
人·学年,广告设计与制作专业
8500
元
/
人·学年,工科类专业
8000
元
/
人·学年,经济、管理类专业
7300
元
/
人·学年,文科和其他理科专业
7500
元
/
人·学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宿舍分四人间、六人间和八人间,住宿费
800-1200
元
/
人·学年。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学校贯彻国家资助政策,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并提供国家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多种资助办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内容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学校网址:
www.guet.edu.cn
招生网址:
http://www2.guet.edu.cn/zfb/zs
咨询电话:
0773-2290010(
传真
)
,
15007737650
举报电话:
0773-2290659
(传真)
招生邮箱:
zhaosheng@guet.edu.cn
举报邮箱:
j
ub@guet.edu.cn
通信地址:桂林市金鸡路
1
号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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