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条
学校全称:暨南大学
第二条
主管部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第三条
学校性质:国有公办的中央部属院校。
第四条
学校特色:中国第一个华侨高等学府,国家“
211
工程”综合性重点大学。
第五条
学校代码:
10559
第六条
主管代码:
435
第七条
学校校址:
主校区: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大道西
601
号
(
含
17
个学院
)
;
广州市广园东路校区:暨南大学华文学院;
深圳校区:
暨南大学深圳旅游学院
(
深圳市华侨城内
)
;
珠海校区:暨南大学珠海学院
(
珠海市前山路
206
号
)
。
第八条
学校网址:
www.jnu.edu.cn
第九条
外语语种要求:所有专业只招英语语种。
第十条
男女比例:不作要求。
第十一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不录取高考体检不合格以及我校《招生简章》中公布的专业体检受限者。
第十二条
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本科第一批
(
重点录取分数线
)
。
第十三条
投档比例:按招生计划数
1:1.2
以内投档。
第十四条
录取原则
在
全面考察学生德智体综合素质的基础上,按下列原则录取:
(
一
)
院校志愿
我校一般不招收第二志愿及后续志愿的考生。
(
二
)
专业志愿出档顺序
1.
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出档,依次类推。
2.
在考生所填志愿都未被录取的情况下,按“服从”调剂专业。
3.
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在考生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艺术类第一批
(
重点线
)
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原则上按考生专业课成绩排名,择优录取。对动画、美术学、导演三个专业加设单科录取的控制分数线(具体要求见我校艺术学院
2008
年报考指南)。
(
三
)
江苏省考生普通类专业选测科目等级拟定为
AB
,艺术类专业按江苏省规定本科的最低要求(选测
2B
、必测
(
四
)
“四种考生”
(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青年
)
的照顾政策和录取方式:“四种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暨南大学者,按教育部教学〔
2008
〕
3
号文规定,符合“四种考生”条件者,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适当增加分数投档。增加分值不得超过
20
分,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
五
)
体育、文艺特长生的录取原则
暨南大学是国家试办高水平运动队的高校之一,体育尖子生通过各省
(
市、自治区
)
招生部门批准后,按国家有关政策进行招生招收。文艺特长生是指在参加各专项比赛中,曾获得全国前
6
名、省级前
3
名、器乐
10
级本类最高级
(
须有正式证书,舞蹈类要求男性身高
体育尖子生和文艺特长生须经我校有关部门面试。联系单位:体育部
(
电话:
020-85220282)
,学生工作部
(
电话:
020-85226632)
。
第十五条
录取方式:远程网上录取
(
使用本校网络
)
。
第十六条
公
布渠道: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公布。
第十七条
退档原则:按
1:1.2
以内比例出档后竞争落选的考生从网上退档,同时接受当地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的监督。招生期间本校投诉电话:
020-85220130
。
第十八条
奖贷助学金设置情况
(
一
)
新生奖学金
(
两项以上获奖者,取最高值一项奖励
)
:
1.
高考成绩综合分在所在省
(
市、自治区
)
第一名者,奖励
40000
元。
2.
高考成绩单科分在所在省
(
市、自治区
)
第一名者、奖励
10000
元。
3.
在高中阶段获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
20000
元、
15000
元、
10000
元。
(
二
)
在读生年度奖学金:各类奖学金金额从
600
元到
8000
元不等。
(
三
)
专项奖学金:学生入学后在校期间参加国际、国家、省、市自治区组织的学术、科研、科技作品竞赛活动或文艺、体育比赛等活动取得优异成绩者,或见义勇为、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者,可获专项奖学金,奖金数额从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
(
四
)
社会奖学金:社会上热心教育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个人在学校设立了各种名目的奖学金,如:彭瑞安奖学金、梁奇达暨南教育奖、爱普生奖学金、林敬化学奖学金、《南方都市报》新闻奖学金等。奖学金数额从
1000
元至
10000
元不等。
(
五
)
扶困助学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时请办理好当地政府或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
证明须由乡、镇以上政府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且需有经办者亲笔签名和有效联系方式
)
,由学校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助困方式,如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参加勤工助学提供各项助学金资助等。
第十九条
招生机构:暨南大学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
020-85220130
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
601
号暨南大学行政办公楼四楼
邮编:
510632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章程同时废止。本章程由暨南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