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
2008
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
2008
年招生工作有序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招生工作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社会新闻媒体、考生及考生家长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
学院代码:
13997
第五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莱阳市文化路
65
号
邮编
265200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及类型: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独立学院
第七条 招生范围:山东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福建省,江苏省,山西省
第八条
创办时间: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是
2005
年经教育部批准由青岛农业大学(原莱阳农学院)举办的独立学院。
第九条 专业设置及办学条件:现开设有英语、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生物工程、动物科学、动物医学、财务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广告学、艺术设计、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应用化学、材料化学、园艺、园林、公共事业管理等
21
个本科专业及相对应的部分专科专业。学院设在青岛农业大学原莱阳校区,占地
33
万平方米,图书
35
万册,校舍建筑面积
9.85
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
1.82
亿元,教学仪器设备
1496
万元。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纪检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三条
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外语类专业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语种不限,但因部分课程为英、汉双语教学,考生外语语种最好为英语,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七条
体检要求: 参照国家、山东省教育厅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但新生入学后还须进行体检,对身体确有问题的,按规定作保留入学资格或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
(1)
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各专业录取批次为准。
本科一批(艺术)、本科三批、专科一批(艺术)、专科二批
(2
)文史和理工类:在投档考生中,按考生报考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不服从调剂,作退档处理;若服从调剂,可尽量安排到考生志愿相邻、相近的其它专业。
(3)
艺术类:在投档考生中,学校根据专业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考生在专业考试中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择优录取。
(4)
对享受加分照顾政策的考生,我院认可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成绩。
第十九条 作弊处理:入学后按山东省招生委员会要求进行审查,有高考舞弊行为的考生,均作退学处理。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各省公布的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学院招生信息网。
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省物价局核定的有关收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
(
1
)学费:普通文史、理工类,本科
10000
元
/
年;专科
7000
元
/
年;
艺术类,本科
12000
元
/
年;专科
10000
元
/
年;
(
2
)住宿费:执行山东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
(
3
)退学学费:执行山东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学生退学,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交费,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交费。
第二十二条 学业管理:
(
1
)根据与青岛农业大学的协议,学院将选送新生入学成绩各本科专业前三名的学生;二、三年级各本科专业学年学业成绩前两名的学生到母体学校借读;
(
2
)实行学分制管理,弹性学制、课程选修制和导师制;
(
3
)专升本政策依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 4 )具有在册学籍的学生,德、智、体鉴定合格,在修业年限内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要求的,颁发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院在申请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后,对符合条件的本科学生颁发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