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莱芜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2012
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
四
条
学院全称:莱芜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代码:
12330
第五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凰路北首
第六条
学院批准成立时间及荣誉称号:学院前身创建于
1952
年,
2000
年
10
月由山东省人民政府首批批准成为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业务管辖隶属于山东省教育厅。办学资金来源为莱芜市财政全额拨款。
学院先后
被评为“山东省优秀职业学院”,“山东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山东省职教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先进集体”
“山东省高校校园文明建设和德育工作评估优秀学院”及
“山东省文明单位”。
第七条
办学层次:普通高职(专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九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学制:
三年
第十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种类:学生毕业颁发由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具印的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十一条
联系方式
:
联系部门:莱芜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
通迅地址:山东省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凰路北首
邮政编码:
271100
联系电话:
0634-6267441
6268696
6267072
传真:
0634-6268314
学院网址:
http://www.lwvc
.edu.cn
E-mail
:
lwdonghongxia@163.com
第十二条
办学基本条件:
办学理念:
学院历史最早可追溯到
1
952
年
,
至今已
60
年。有着“诚信、自强、务实、创新”和“感恩
•
赶超
”的文化底蕴。学院自成立以来,坚持“服务莱芜、辐射周边,工科为主、多科并举,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建设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高职院校”的办学定位和“特色立院、质量强院、文化兴院”的办学方针及“人人成才、人人就业”的培养目标,形成了“以院为家,厚德平实,团结拼搏,创新发展”的学院精神,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稳步提高。
办学环境:
学院位于享有“航空运动之城”及
“绿色钢城”美誉的莱芜市。莱芜市是“国家新材料产业化基地”、“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城市”。
交通发达便捷,济青、泰莱、京沪等高速公路穿越境内
,
校园依山傍水,红房绿树,空气清新,各项设施配套齐全,是一所现代化、数字化、生态化的大学
。
办学条件:
学院占地
839
亩,建筑面积
23
万平方米。现有固定资产
5.5
亿元,实验实习设备
5850
多万元,馆藏图书
69.74
万册。建有
138
个专业实验室及实训室、
108
处校外实习基地。学院设有山东省高职院校机械基础教学示范中心,生物制药技术专业被评为中央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电工电子实训中心被评为山东省重点支持的实训基地项目。
师资力量:
学院现有在职教职工
674
人,全日制在校生
6792
余人。专任教师
504
人
,
副教授以上职称
175
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
278
人。先后选派
26
名教师到美国哈佛大学、德国图宾根大学、北京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南开大学等国内外著名高校做访问学者或进修。学院还从全国著名高校聘请了一批既有理论水平又有实践经验的专家、教授、学者担任教学工作,为学院特色化办学、高水平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学院生物制药技术、应用电子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等三个专业教学团队被评为省级优秀教学团队。
系、学科专业:
学院现设有机电工程系、机械与汽车工程、信息工程系、冶金与建筑工程系、经济管理系、商务管理系、师范教育与艺术系、医疗技术与护理系
8
个系
47
个专业,软件学院、粉末冶金学院、生物电医学技术学院
3
个二级学院及新材料与新能源、智能玩具、生物技术、投资与理财、软件技术等
16
个研究所,建有省级“粉末冶金先进制造重点实验室”和“山东江河湿地生态研究院
”
。
在专业结构上形成了以工科为主体,工科、经管、师范、艺术、文物鉴定等学科相互协调发展的学科结构。
机电一体化技术、生物制药技术、应用电子技术、金属材料与热处理技术和软件技术
5
个专业被省教育厅确定为特色专业。机电一体化技术、冶金技术
2
个专业被评为省级示范专业,《中药材原植物来源鉴别》课程被评为国家级精品课程,《机械制图》、《物理学》、《药用植物学》、《机械设计基础》、《数据结构》、《互换性与测量技术》、《微机原理与接口技术》、《自动检测技术应用》和《药品营销》
9
门课程获省级精品课程。
办学水平:
学院获山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
1
项、二等奖
2
项。教师主持市级以上科研项目
148
项,获省自然科学奖
1
项,发明专利
9
项,实用新型专利
474
项,发表论文
1172
篇,其中被
SCI
、
EI
收录
37
篇。学生在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赛中,共获得国家级一等奖
3
项,二等奖
6
项,三等奖
6
项,省级特等奖
2
项,一等奖
58
项,二等奖
80
项,三等奖
197
项,团体奖
4
项,并多次获得“优秀组织单位奖”和“创新实践教学成就奖”等奖项。在
2010
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学院代表队荣获山东赛区冠军,并代表山东省参加全国职业院校电子技能大赛,一举夺得一等奖。在第八届山东省大学生机电产品创新设计竞赛中,学院获得一等奖
2
项、二等奖
6
项、三等奖
3
项、优秀奖
4
项,同时获得“优秀组织单位奖”。在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中,学院
4
支参赛队共获得山东赛区一等奖
3
项、二等奖
1
项,获奖率及综合成绩位列全省职业院校前茅。
第三章
优惠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了奖、贷、补、助、减、免为一体的多元化奖励资助体系。
第十四条
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开辟了“绿色通道”,
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资助、朗进助学金及
“春晖基金”等多种助学渠道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
学生成绩优异者,可获得国家奖学金(
8000
元
/
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
元
/
学年)及省政府奖学金(
6000
元
/
学年),还可以获得学院颁发的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六条
免费为学生办理城镇医疗保险。
第十七条
专升本政策按当年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
学院招生计划由山东省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属国家统招计划,学院无任何计划外招生。
第二十二条
学院面向全国招生,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及社会公布。
第六章 录取
第
二十三
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生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招生对象:普通高职(专科)招收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夏季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春季高考招收参加山东省高等职业教育春季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省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专业语种不限。
第二十八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九条
录取原则:
(
1
)采取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
按考生填报院校的志愿确定录取资格。首先在上线的报考学院的第一志愿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录满学院计划数为止;若上线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第二志愿考生。
(
2
)按报考学院的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
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满足某专业计划,则本专业不再录取第二、三专业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满足某专业计划,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
3
)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
4
)在第一、二志愿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可从服从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对未报我院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
5
)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
6
)艺术类专业投档原则、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
2010
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录取时执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划定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对线上考生按文化课成绩录取。
(
7
)春季高考考生按专业类别进行录取。各专业类别最低控制分数线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划定。
第三十条
录取结果公布:学院招生就业处咨询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寄发录取通知书等。
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三十一条
录取新生凭学院寄发的《录取通知书》及《学院报到须知》报到。
第三十二条
报到时间以《录取通知书》上注明的为准,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超过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期限无故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报到地点为学院本部,学院以外不设任何新生报到点。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省招生主管部门要求,对新生进行复查,对冒名顶替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学费:按山东省制定的普通高校统一收费标准执行。为减轻考生及家长经济负担,我院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具体标准为:理工类专业每生每学年
5000
元,文史类专业每生每学年
4800
元,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
6000
元。
第三十七条
住宿费:执行山东省物价局审批的标准,根据住宿标准按每生
800
元/学年收取。
第三十八条
所有费用均按学年度收取。
第三十九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
[2008]65
号文件规定,根据学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九章
其它
第四十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负责解释。
此招生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细内容可登陆山东省教育厅网站:
www.sdedu.gov.cn
或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网站:gaokao.chsi.com.cn查询。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
二
〇
一
二
年四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