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招生录取工作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等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院全称:温州大学瓯江学院
学校部委码:
13289
第三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地点:温州市高教园区(瓯海区茶山镇)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以省教育厅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院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体制。严格遵循教育部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温州大学瓯江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温州大学瓯江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院原则上按录取人数的
1
:
1.1以内
调阅档案,具体调档比例根据报考生源情况,由分管院领导及学院招生录取小组负责人商议确定。
第七条
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录取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录取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依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八条
进档考生分专业录取时,除艺术类外,第一专业志愿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第二、第三专业志愿按分数级差
3
分录取,第三、第四专业志愿按分数级差
5
分录取,其余专业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外语类英语单科成绩有一定要求,单科要求的具体标准视当年高考实际及报考生源情况确定。
第九条
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
第十条
各艺术类专业均按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一条
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如果同批次投档结束后仍有部分专业未满额,则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的
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院可作出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的决定。专业招生计划的调整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方案,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上报省教育考试院批准方能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根据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收费,现行标准为:
文理科专业:
15000
元
/
学年
艺术类(美术、音乐类)专业学费为:
18000
元
/
学年
住宿费收费标准为:
800
元—
1200
元
/
学年
第六章
奖学金及资助制度
第十六条
学院设有多项奖学金,以奖励优秀学生。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期奖学金等。
第十七条
资助政策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力量资助等,多渠道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0577-86689999
;传真:
0577-86689999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招生就业部
邮政编码:
325035
E
—
mail
地址:
zs_ojxy@wzu.edu.cn
学院网址:
http://www.ojc.zj.cn
招生网网址:
http://www.ojc.zj.cn/zs/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招生就业部负责解释。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
2008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