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学院
     
      2008
     
     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招生录取工作,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各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浙江财经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
  
  
   省属本科院校
   
    ,
   
   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优秀学校,是一所跨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等六大学科门类的多科性财经类高等学府,
  
  
   已成为浙江财经管理骨干人才的重要培育基地。办学地址: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
   
    18
   
   号。学校的国家代码为
   
    11482
   
   ,浙江省代码为
   
    016
   
   。
   
    
  
   
    第三条
   
  
  
   
   
  
  
   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具有研究生、本科生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校下设
   
    11
   
   个二级学院,
   
    37
   
   个本科专业及
   
    20
   
   余个专业方向。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由浙江财经学院颁发全国统一的本科毕业文凭;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浙江财经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2008
   
  
  
   年我校招生计划共
   
    2652
   
   人,面向浙江省内
   
    2366
   
   人(其中艺术类本科
   
    120
   
   人,按照艺兼文、艺兼理综合分分别录取),面向辽宁、福建、山东、湖南、河南、甘肃、安徽、贵州、内地新疆班共
   
    286
   
   人;具体分专业招生人数见附表,如有不同以各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五条
   
  
  
   
    
    
    学校选拔新生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按照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的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
   
  
  
   
   
  
  
   为了便于教学,我校只招收英语语种学生。
  
  
   英语、日语、国际经济与贸易、艺术设计、摄影五个专业在录取时对英语单科成绩有要求:英语专业要求
   
    110
   
   分(含)以上、日语专业要求
   
    100
   
   分(含)以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要求
   
    100
   
   分(含)以上、艺术设计、摄影专业要求
   
    60
   
   分(含)以上。
  
  
   以上英语成绩按单科总分
   
    150
   
   分计,具体按各省普通高考实际英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在英语高考成绩达到单科录取线时,按高考总分排序,如遇英语成绩合格生源不足时,则适当降低英语单科录取线
   
    (
   
   按
   
    5
   
   分一档降分
   
    )
   
   至额满为止。
   
    
  
   
    第七条
   
  
  
   
   
  
  
   所有专业对身体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指导意见》中规定“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专业”,请考生不要填报。
   
    
  
   
    第八条
   
  
  
   
   
  
  
   招生录取时,按照省教育考试院要求,采用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的办法,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九条
   
  
  
   
   
  
  
   根据各省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提供的本批次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浙江省按计划数
   
    105%
   
   以内的比例确定考生投档比例,外省按照计划数
   
    105%
   
   以内的比例确定考生投档比例。对进档考生,我校录取采用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按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情况,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专业志愿不均衡时,考生若填报“服从专业志愿”可进行校内择优调剂。
   
    
  
   
    第十条
   
  
  
   
   
  
  
   浙江省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考成绩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平行志愿报考我校者,保证录取且满足第一专业志愿
   
    :
    
  
   (1)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者;
   
    
  
   (2)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高中数学联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省赛区一等奖者,或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中获一、二、三等奖者;
   
    
  
   (3)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
   
    (
   
   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
   
    )
   
   、“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4)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
   
    (
   
   由世界及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种体育单项比赛、锦标赛、综合性比赛和运动会
   
    )
   
   以及全国性体育比赛
   
    (
   
   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参加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全国竞赛计划中安排的各种全国性体育比赛
   
    )
   
   获前六名的考生
   
    (
   
   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
   
    (
   
   含
   
    )
   
   以上称号,且参加今年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测试认定合格的考生。
   
    
  
   
   
   (6)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
   
    (
   
   含
   
    )
   
   以上或被大军区
   
    (
   
   含
   
    )
   
   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第五章
   
    
    
   
   收费、奖励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普通本科学费每学年
   
    3960
   
   元,艺术类本科每学年
   
    7000
   
   元。
   
    
  
   
    第十二条
   
  
  
   
   
  
  
   
   
   学校设有“新生双财奖学金”、“才苑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近
   
    10
   
   项各类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获奖面
   
    40%
   
   以上。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校积极拓宽学生勤工助学渠道,对家庭困难学生优先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同时,学校还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部分学生给予国家免息贷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录取结果在浙江财经学院校园网上公布,网址:
   
    
     
      http://www.zufe.edu.cn
     
    
   
   。或招生主页:
   
    http://zs.zufe.edu.cn
    
  
   
    第十四条
   
  
  
   
   
  
  
   招生咨询电话:
   
    0571
   
   —
   
    87557480
   
   、
   
    87557460
    
  
   招生联系地址:浙江财经学院招生办公室(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
   
    18
   
   号)
   
    
  
   邮编:
   
    310018
    
  
   招生信箱:
   
    cyzsb@zufe.edu.cn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由学校招生办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