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招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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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公平、公正、规范、高效地做好湖州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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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州师范学院是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公办学校,
校址在浙江省湖州市学士路
1
号(市内文教区)。
第三条
学生毕业后授予
“
湖州师范学院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
”
(
根据国家统一规格印制
)
。
本科毕业生
符合
湖州师范学院
学士学位
授予
条件者,经
湖州师范学院
学位
评定
委员会审定,授予
湖州师范学院
学士学位。
第二章
机
构
第四条
湖州师范学院
设立招生委员会
,
全面负责
学校2011年的招生工作。
第五条
湖州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
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湖州师范学院
招生工作实施
“
阳光工程
”
。学校
纪检监察部门
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
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
落实
,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计划及批次
第七条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趋势及学校自身办学条件,经浙江省教育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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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学校在全国十八个省招收2792名学生,其中本科生2430人,专科生362人。
分省(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说明见各省(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八条
湖州师范学院
各专业招生批次如下:
浙江省
按照省教育考试院
规定,本科各专业在
第二批次招生
,临床医学(定向培养)专科专业在第三批
次
提前
招生;其余省份所有专业按照各省
教育
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九条
湖州师范学院
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具体如下:
一、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00%-120%,具体比例视各省情况而定。
二、外语语种要求: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考生,所有其他专业学生进校后原则上只以英语作为外语教学语种。
三、男女比例: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四、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精神执行。
五、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在投档成绩相同或接近的情况下,将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
六、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即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七、学校对各专业投档采用“专业志愿级差”的办法,第一、二、三专业志愿之间的级差为1分,其它专业志愿之间的级差为0分。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根据会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拟录取专业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
八、本科各专业外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达到60分(或总分的40%);文理科达到65分(或总分的43%);英语、日语专业达到
100
分(或总分的67%);小学教育(英语)
、
国际经济与贸易
专业达到
90
分(或总分的60%)。在实际录取中,学校可根据生源总体情况适当调整单科成绩要求。
九、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江苏、安徽、湖南、江西、广东等省的艺术类由我校单独组织专业考试,在思
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专业和文化成绩达到分数线的情况下,学校根据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分
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个别专业成绩特别优秀的,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并经所在
省
教育
考试院(招生办公室)
同意,可适当降分录取。浙江省的艺术考生,专业成绩以本人参加省教育考试院
(招生办公室)
组织的艺术统考成绩为准,我校在录取时按照浙江省录取办法执行。
十、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按教育部及
各生源地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
十一、定向培养招生:经省卫生厅、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批准,受湖州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舟山市人民政府委托,我校为湖州市、嘉兴市、舟山市培养临床医学专科专业定向就业生,该专业在理科第三批提前录取。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需要与卫生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定向培养生毕业后按照签订的定向就业协议,由各地市卫生局统一调配到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完成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
十二、录取方式:全面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以各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为网上录取新生的依据。
十三、录取结果公布渠道:湖州师范学院
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
教育
考试院(招生办公室)
及湖州师范学院
招生网
公布。
十四、
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逾期不办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收费及奖学金、贷学金政策
第十一条
湖州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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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新生学费标准:本科各专业均实行学分制收费,各专业收费标准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核定公布的标准执行。目前省核定我校本科生每生每学年学费收费标准为:师范类:文科、理科、体育类专业3600元,艺术类专业7000元;非师范类:文理科各专业3960元;艺术类专业7000元。学生收费按专业基本注册学费和选课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专科各专业按照学年制收费,师范类专业每生每学年3600元;非师范类专业每生每学年3960元。
第十二条
湖州师范学院学生公寓采取后勤社会化管理,收费标准
执行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有关规定
:4人间每生每年1200元
;5人间
每生每年
1050元。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学金制度,设有各类专项奖学金和助学金,建立了以“勤工助学”为主导,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等为辅助措施的资助政策。
第六章
咨
询
第十四条
湖州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考生及家长的来电、来函、来访的接待工作。招生就业处从2011年
4
月起开设招生咨询热线。
电话号码:
0572
-
2321128
(兼传真)。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学士路
1
号
邮编:
313000
学校网址:
www.hutc.zj.cn
招生就业网可查询有关招生及专业信息。
E-mail:zsb@hutc.zj.c
n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2011年招生计划及专业介绍等其他信息详见湖州师范学院招生网。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湖州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