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师范大学
2010
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杭州师范大学
2010
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杭州师范大学,院校部委代码:
10346
,浙江省代码:
0020
第六条
学校类型:公办本科
第七条
学校位于历史文化名城杭州,有下沙校区(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林街
16
号)、文一路校区(杭州市文一路
222
号)、古荡湾校区(杭州市万塘路
258
号)、玉皇山校区(杭州市玉皇山路
77
号),占地面积近
1400
亩。建设中的现代化仓前新校区(毗邻西溪湿地)占地
3250
亩,规划中的湘湖校区占地
558
亩。
第八条
学校是一所办学历史悠久的综合性大学,其前身可以追溯到创建于
1908
年的浙江官立两级师范学堂。学校具有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授予权,是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是浙江省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优秀单位。
第九条
学校是一所拥有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理学、医学四大主干学科,学科涉及哲学、文学、法学、经济学、历史学、教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医学等十大学科门类,教师教育与艺术教育具有鲜明特色、人文社会科学学科有一定优势、理学学科部分见长、各类新兴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大学。
学校现设有阿里巴巴商学院、杭州国际服务工程学院、杭州国际动漫学院、外国语学院、政治经济学院和临床医学院等
20
个学院,拥有
54
个本科专业(其中国家特色专业
5
个、省级重点专业
16
个)、
39
个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
3
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
。学校有全日制在校生
21000
余人,
本科生就业率一直稳定在
93%
以上。
学校现有
教职工
2300
余人,其中专任教师
1400
余人,教授等高级职称人员占专任教师人数的
60%
,博士生导师
20
余人。学校有共享院士
7
名,其中
4
名院士出任学院院长;入选国家“千人计划”
1
名
; “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
”
国家级人选
2
名。
第十条
学生完成相关学业,经考试(考核)合格,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杭州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杭州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2010
年学校招收本科生
3500
人,面向全国
28
个
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
具体计划和批次按各省级教育考试院(招办)公布的执行。
1
.实行部分专业按类招生。按同一专业类招收的本科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入学一年后,可根据自身的发展目标、兴趣特长和能力等,按学校有关规定,选择修读本专业类中的某个专业。按类招生的类别及专业有:电气信息类:软件工程专业、电子信息工程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法学类:法学专业和知识产权专业;物理类:应用物理学(新能源方向)专业、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环境科学类:环境科学专业、生物技术专业;化学类: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制药工程;教育学类:应用心理学专业(师范)、教育技术专业(师范)。其它专业仍按专业招生,学习一年以后,学生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转到其它专业学习。
2
.成立
经亨颐学院。
新生进校后,学校将选拔文、理科各
40
名进入
经亨颐学院文理实验班培养。
3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预留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学、艺术教育等专业
(
含各专业方向
)
的部分招生计划,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主要用于上线考生不足
4
名的专业或专业方向的预留计划。如有文化、专业合格的考生填报,我校将分省按专业或专业方向投放
1
名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在招生计划人数的
100-120%
之间。
第十四条
专业录取原则:
1.
文、理科专业:
按专业级差方式投档,第一、二专业志愿级差分为
2
分,第二、三专业志愿级差分为
1
分,第三、四、五、六专业志愿级差为
0
分。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2.
艺术、体育类专业(含相应的专业方向):
(
1
)音乐学、音乐表演和舞蹈学专业:
浙江省:对文化、专业省统考成绩均上线的进档考生,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其它省份:对文化、专业校考成绩均上线的进档考生,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按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
2
)美术学、艺术设计和绘画专业:
浙江省:对文化、专业省统考或校考成绩均上线的进档考生,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其它省份:对湖北、河北和山东省的考生(不含报考书法专业的考生),文化、专业省统考成绩均上线,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对参加我校专业校考且省专业统考合格的考生,文化、专业校考成绩均上线,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
3
)艺术教育专业:
浙江省:对取得我校艺术教育类专业加试合格证的进档考生,按志愿以浙江省音乐、舞蹈或美术专业统考综合总分
从高到低
的原则择优录取
;未
取得我校艺术教育类专业加试合格证的考生,不予录取。
其它省份:对文化、专业校考成绩均上线的进档考生,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按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
4
)体育类专业:
浙江省:对文化、专业省统考成绩均上线的进档考生,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其它省份:对文化、专业成绩均上线的进档考生,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
5
) 综合分计算办法:
浙江省舞蹈学的综合分
=
文化总分×
40%+
专业分×
7.5
×
60%
其它各类综合分
=
文化总分
÷
2 +
专业省统考或校考总分
÷
2
×各省高考文化总分值
÷
100
3
.院校一志愿或平行志愿投档后,若未完成招生计划,则先行锁定院校一志愿或平行志愿录取结果。对我校其他专业志愿或征求平行志愿考生,录取时根据学校上一专业志愿或上一轮平行志愿录取后各专业招生计划余额情况,进行计算机投档,录取原则同上。
4.
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对部分专业设定英语单科合格线,英语单科成绩达到合格线以上的进档考生,按高考总分排序,如遇英语单科成绩符合条件的生源不足时,则在录取符合条件的进档考生后再按英语单科成绩
5
分一档降分录取至额满。英语单科成绩按总分
150
分计,具体按各省(市、自治区)高考实际英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有关专业英语单科成绩要求: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美术类、体育类为
60
分(含)以上
(
体育特招考生的英语成绩作参考
)
,普通文理科为
70
分(含)以上,英语、日语专业为
115
分(含)以上,对外汉语专业为
100
分(含)以上。美术类专业语文成绩原则上要求在
70
分(含)以上。
5.
排序中总分相同的,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或综合素质评价高的考生。
6.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 “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校及有关专业均不予录取;报考师范专业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均应认真阅读《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如有不符合此体检标准者,请勿填报师范类专业。
7.
所有专业男女不限,其中护理学、学前教育专业不招未填报相应专业志愿的男生。
8.
参加新课改的考生其学业水平测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应达到合格以上成绩。未参加新课改的考生和往届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应为合格以上。
9.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提档、录取。
10.
经学校确认,各批次文理科第一志愿
(
首轮平行志愿
)
报考我校的进档考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学校将确保其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必须在录取之前与我校招生办公室联系,并出具获奖证书或比赛原始成绩)
(
1
)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2)
在高中阶段参加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全国中学生文化艺术冬令营声乐、器乐、舞蹈、话剧(主持)、曲艺、戏曲类艺术测试并获三级以上证书或参加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声乐、器乐、舞蹈类艺术特长测试获得
A
级证书的考生;
(3)
在高中阶段获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网球、田径、武术、游泳、健美操、定向越野等项目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证书的考生;
(4)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发明专利的考生;
(5)
正式出版专著的考生。
11
.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班考生的录取办法按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的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杭州师范大学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学年开始时,学费按浙江省物价部门核定的预收标准进行预收,学年结束后结算。
2010
年预收学费标准为:师范类文理科(含体育)每生每年为
4000
元;非师范类文理科(含体育)每生每年
4400
元; 艺术类每生每年
7000
元(音乐表演专业每生每年
9000
元);医学类每生每年
6000
元。住宿费标准为:
400-1200
元
/
学年,具体根据不同校区、住宿条件,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十七条
为鼓励优秀考生报考我校,学校设有优秀本科新生奖学金,具体参见《杭州师范大学优秀本科新生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师范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新生录取结果将通过杭州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公布。
学校网址:
http://
www.hznu.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
http:// bkzs.hznu.edu.cn
第二十条 咨询联系方式:杭州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地址:杭州师范大学下沙校区(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林街
16
号,邮编
310036
);招生录取期间:杭州师范大学文一路校区(杭州市文一路
222
号,邮编:
310012
)
招生热线
:0571-28862931
(兼传真)
电子邮箱:
hznuzsb@126.com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由学校招生办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