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 上海

院校隶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创建时间1984年

男女比例 59:41

博士点个数暂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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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2014-04-04 12:10:00

2014 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全国统考

一、学校全称

上海政法学院

二、就读校址

校本部: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 7989

三、层次

■ 本科

四、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

说明

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高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

六、预留计划数和使用原则

年度本科招生计划的 1% 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七、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

考试语种的要求

本科英语专业、高职商务英语专业的入学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入学语种不限),入学后的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八、招收男女生比例

九、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参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录取规则

1 、根据生源情况,我校在各省、市规定的投档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投档比例。实行填报平行志愿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比例一般为 105% 以内;实行填报非平行志愿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比例一般为 120 %以内。

2 、专业录取时,以投档成绩为基本录取依据,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如出现同分的情况,文史类按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录取,理工类按数学、外语、语文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录取。

3 、考生已投档到我校并达到学校的最低录取分数,但其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录取,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录取到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4、考生获得的省级招生录取政策性加分,凡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加分最高不超过 20 分;若加分超过 20 分的,按 20 分计入总分),根据考生所在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录取加分规定执行。

5、报考法学(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试点班)、法学(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试点班)、法学(国际经济法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政治专业考生外语口试成绩要求 C 级以上(含 C 级),报考英语专业考生英语口试成绩要求 B 级以上(含 B 级)。(若该地区外语口试测试只有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则报考以上专业考生外语口试成绩须达到合格等级;若该地区无口试成绩则只看笔试成绩)。

十一、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特殊(热门)专业 6500 / 学年;一般专业 5000 / 学年。高职专业 7500 / 学年。(沪价行〔 2000 120 号)

住宿费标准

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 1200 元。(沪价费〔 2003 56 号、沪财预〔 2003 93 号、 沪教委财 2012 118

十二、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校名称

上海政法学院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政法学院的本(专)科毕业证书。

十三、联系电话

021 39225065 021-39225177 021-39225175 ,传真: 021 39225179 ;联系部门: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

十四、投诉监督电话

021-39225153 ;联系部门:学校监察室。

十五、网址

招生信息网 (http://zs.shupl.edu.cn/)

招生微博( http://weibo.com/shuplzsb/)

十六、资助学生政策

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 绿色通道 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学校还设立了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融孚奖学金、公证奖学金、生乐奖学金、 Fairness 里格奖学金、 Treevens 森凡奖学金等。学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咨询电话: 021-39225523

十七、其他须知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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