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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
         
          全国统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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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学校全称
          
            | 
       
        
         上海政法学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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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就读校址
          
            | 
       
        
         校本部: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
         
          7989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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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层次
          
            | 
       
        
         ■ 本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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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办学类型
          
            | 
       
        
         ■ 普通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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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根据自身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考虑各地区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学校近年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学校招生计划的分配。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有关省级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 ||||||||
| 
       
        
         
          六、预留计划数和使用原则
          
            | 
       
        
         年度本科招生计划的
         
          1%
         
         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 ||||||||
| 
       
        
         
          七、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 
       
        
         英语专业要求英语语种,俄语专业要求俄语或英语语种;其他专业入学语种不限,入学后的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 ||||||||
| 
       
        
         
          八、招收男女生比例
          
            | 
       
        
         无
         
           | ||||||||
| 
       
        
         
          九、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 
       
        
         参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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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录取规则
          
            | 
       
        
         1
        
        
         、根据生源情况,我校在各省、市规定的投档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投档比例。实行填报平行志愿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比例一般为
         
          105%
         
         以内;实行填报非平行志愿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比例一般为
         
          120
         
         %以内。
         
           
       
        
         2
        
        
         、专业录取时,以投档成绩为基本录取依据,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如出现同分的情况,按外语、语文、数学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录取。
         
           
       
        
         3
        
        
         、考生已投档到我校并达到学校的最低录取分数,但其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录取,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录取到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在按照招生章程规定的专业录取原则的前提下,我校将把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专业调剂的参考。
         
           
       
        
         4、考生获得的省级招生录取政策性加分,凡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加分最高不超过
         
          20
         
         分;若加分超过
         
          20
         
         分的,按
         
          20
         
         分计入总分),根据考生所在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录取加分规定执行。
         
           
       
        
         5、报考法学(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试点班)、法学(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试点班)、法学(涉外卓越律师人才培养试点班)、新闻学
         
          (
         
         卓越新闻传播人才培养试点班
         
          )
         
         、广播电视学
         
          (
         
         卓越新闻传播人才培养试点班
         
          )
         
         、社会工作(卓越社会管理人才培养试点班)、法学(国际经济法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政治、英语、俄语专业考生外语口试成绩要求合格(若该地区无口试单独成绩则只看笔试成绩)。
         
           
       
        
         6
        
        
         、报考法学(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试点班)、法学(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试点班)、法学(涉外卓越律师人才培养试点班)的外语单科成绩须达到
         
          105
         
         分以上(如当地外语总分不是
         
          150
         
         分制,则外语单科成绩须达到总分的
         
          70%
         
         以上)。
         
           
       
        
         7
        
        
         、艺术类专业“广播电视编导”的具体录取原则:
         
           
       
        
         (
         
          1
         
         )考生须取得编导类专业统考合格,并参加
         
          2017
         
         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文化考试,达到各省(市)规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最低控制线。
         
           
       
        
         (
         
          2
         
         )招生计划不分文理,专业录取时,以折算总分(不分文理)为主要录取依据,综合德、智、体全面考核,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按折算总分由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折算总分相同考生以专业统考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统考成绩、高考投档成绩相同考生,依次以语文、外语、数学成绩的高低为录取顺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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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收费标准
          
            | 
       
        
         
          学费标准
          
            | 
       
        
         特殊(热门)本科专业
         
          6500
         
         元
         
          /
         
         学年;一般本科专业
         
          5000
         
         元
         
          /
         
         学年;艺术类本科专业
         
          10000
         
         元
         
          /
         
         学年。(沪价行〔
         
          2000
         
         〕
         
          120
         
         号)
         
           | |||||||
| 
       
        
         
          住宿费标准
          
            | 
       
        
         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
         
          1200
         
         元。(沪价费〔
         
          2003
         
         〕
         
          56
         
         号、沪财预〔
         
          2003
         
         〕
         
          93
         
         号、沪教委财〔
         
          2012
         
         〕
         
          118
         
         号)
         
           | ||||||||
| 
       
        
         
          十二、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 
       
        
         
          学校名称
          
            | 
       
        
         上海政法学院
         
           | |||||||
| 
       
        
         
          证书种类
          
            |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政法学院的本科毕业证书。
         
           | ||||||||
| 
       
        
         
          十三、联系电话
          
            | 
       
        
         021
        
        
         -
         
          39225065
         
         ,
         
          39225177
         
         ,
         
          39225175
         
         ,传真:
         
          021
         
         -
         
          39225179
         
         ;联系部门: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
         
           | ||||||||
| 
       
        
         
          十四、投诉监督电话
          
            | 
       
        
         021-39225153
        
        
         ;联系部门:学校监察室。
         
           | ||||||||
| 
       
        
         
          十五、网址
          
            | 
       
        
         招生信息网
         
          (http://zs.shupl.edu.cn/)
         
         ;
         
           
       
        
         招生微博(
         
          http://weibo.com/shuplzsb/)
         
         。
         
           | ||||||||
| 
       
        
         
          十六、资助学生政策
          
            | 
       
        
         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学校还设立了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融孚奖学金、公证奖学金、生乐奖学金、
         
          Fairness
         
         里格奖学金、
         
          Treevens
         
         森凡奖学金等。学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咨询电话:
         
          021-39225523
         
         )
         
           | ||||||||
| 
       
        
         
          十七、其他须知
          
            | 
       
        
         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