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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
         
          全国统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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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学校全称
        
       
       
         |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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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校址
        
       
       
         | 
       
        校本部:
       
       
        
         
         
        
       
       
        上海
       
       
        
         
         
        
       
       
        市
       
       
        
        
       
       
        松江区
       
       
        
        
       
       
        文翔
       
       
        
         
         
        
       
       
        路
       
       
        
         2800
        
       
       
        号
       
       
         | |
| 
       
        徐汇校区:
       
       
        
         
         
        
       
       
        上海
       
       
        
         
         
        
       
       
        市
       
       
        
        
       
       
        徐汇区
       
       
        
        
       
       
        中山西
       
       
        
        
       
       
        路
       
       
        
         2230
        
       
       
        号
       
       
         | ||
| 
       
        
         三、层次
        
       
       
         | 
       
        
         √□
        
       
       
        本科
       
       
        
         
         
         □
        
       
       
        高职
       
       
        
         
         
         □
        
       
       
        专科
       
       
         | |
| 
       
        
         四、办学类型
        
       
       
         |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 |
| 
       
        
         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
        
       
       
         | 
       
        
        
       
       
        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高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
       
       
         | |
| 
       
        
         六、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 
       
        本科日语专业、高职高专计算机信息管理(中日合作)专业限招日语或英语,其他专业限招英语。
       
       
         | |
| 
       
        
         七、招收男女生比例
        
       
       
         | 
       
        
        
       
       
        无
       
       
         | |
| 
       
        
         八、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 
       
        
        
       
       
        按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指导意见》执行。
       
       
         | |
| 
       
        
         九、录取规则
        
       
       
         | 
       
        
         1
        
        
         
          、考生的投档成绩需在各省市划定的本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
         
        
        
          
       
        
         2
        
        
         
          、对投档名单内的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投档比例视各省市投档的具体情况而定;
         
         
           
       
        
         3
        
        
         
          、认可各省市招生办公室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
         
         
           
       
        
         4
        
        
         
          、专业录取时,以投档成绩为基本录取依据;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如果第一志愿不能满足,按其第二志愿、第三志愿依次投档;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分,即第二专业志愿取决于第一专业志愿是否已录取额满,第三志愿则取决于第一、二专业志愿录取情况,依次类推;
         
        
        
         
           
       
        
         5
        
        
         
          、专业录取过程中如出现同分的情况,则文科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成绩进行专业录取,理科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成绩进行专业录取;
         
         
           
       
        
         6
        
        
         
          、考生已达到学校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但其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若服从专业调剂的,则调剂录取到未满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将予以退档;
         
         
           
       
        
         7
        
        
         
          、我校先对进档考生中的前
         
        
        
         100
        
        
         
          %考生进行专业录取,若有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使录取名额未满,再根据投档分数的高低,调剂录取到未满专业;
         
         
           
       
        
         8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9
        
        
         
          、英语专业需要英语口试成绩,口试成绩在
         
        
        
         C
        
        
         
          级及以上,笔试成绩在
         
        
        
         100
        
        
         
          分以上;
         
         
           
       
        
         10
        
        
         
          、日语专业需要英语口试成绩,口试成绩在
         
        
        
         C
        
        
         
          级及以上;
         
         
           
       
        
         11
        
       
       
        、凡上海考生报考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需要英语口试成绩,口试成绩在
       
       
        
         C
        
       
       
        级及以上;
       
       
         
       
        
         12
        
       
       
        、本科录取为会计学专业的考生,录取结束后,根据投档成绩和高考英语笔试成绩,并经考生同意,选拔
       
       
        
         2
        
       
       
        个班的考生进入会计学(国际会计)专业方向学习
       
       
        (
       
       
        详见“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招生网
       
       
        ”)
       
       
        ;
       
       
         
       
        
         13
        
       
       
        、高职高专录取为会计专业的考生,录取结束后,根据其投档成绩和高考英语笔试成绩,选拔部分考生进入会计(涉外会计)专业学习
       
       
        (
       
       
        详见“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招生网
       
       
        ”)
       
       
        。
       
       
         | |
| 
       
        
         十、收费标准
        
       
       
         | 
       
        
         学费标
        
        
         准
        
        
          | 
       
        
         
          1、
         
        
       
       
        一般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
       
       
        
         5000
        
       
       
        元
       
       
        
         [
        
       
       
        沪价行(
       
       
        
         2000
        
       
       
        )第
       
       
        
         120
        
       
       
        号
       
       
        
         ]
        
       
       
        ;
       
       
         
       
        
         
          2、
         
        
       
       
        高职教育: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
       
       
        
         7500
        
       
       
        元
       
       
        
         [
        
       
       
        沪价行(
       
       
        
         2000
        
       
       
        )第
       
       
        
         120
        
       
       
        号
       
       
        
         ]
        
       
       
        ;
       
       
         
       
        
         
          3、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
       
       
        
         15000
        
       
       
        元
       
       
        
         [
        
       
       
        沪教委财(
       
       
        
         2005
        
       
       
        )
       
       
        
         34
        
       
       
        号
       
       
        
         ]
        
       
       
        。
       
       
         | 
| 
       
        住宿费标准
       
       
         | 
       
        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
       
       
        
         1400
        
       
       
        元
       
       
        
         [
        
       
       
        沪价费(
       
       
        
         2003
        
       
       
        )
       
       
        
         56
        
       
       
        号、沪财预(
       
       
        
         2003
        
       
       
        )
       
       
        
         93
        
       
       
        号
       
       
        
         ]
        
        
          | |
| 
       
        
         十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 
       
        
         学校名称
        
       
       
         |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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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书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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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学期满,达到毕业要求
        
         ,颁发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本科或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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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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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生咨询:
       
       
        
        
        
         021—67705115
        
       
       
        、
       
       
        
         6770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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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投诉电话
        
       
       
         | 
       
        校办、监察:
       
       
        
         021—
        
        
         67705015
        
       
       
        、
       
       
        
         67705056
        
       
       
        、
       
       
        
         64278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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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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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资助学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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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学校每学年对评选出的品学兼优的学生,将分别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发给证书和奖励金,发放奖励金的最高等级可达
         
        
        
         3500
        
        
         
          元
         
        
        
         /
        
        
         
          年,累计获奖学生比例可达学生总数的
         
        
        
         40%
        
        
         
          ;
         
         
           
       
        
         2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由个人申请并持当地乡镇以上政府证明,经审核后可在相关银行享受国家规定的助学贷款政策(每年最多可贷
       
       
        
         6000
        
       
       
        元)。同时,学生可申请安排勤工助学岗位,而获得一定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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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其他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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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情况详见学校招生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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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简介
                        展开查看全部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校园环境
                        独立卫生间: 
                            寝室人数: 
                            空调: 
                            食堂数量: 
                        食堂
                        住宿
                        2010年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招生章程 -2010-04-09 15: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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