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 北京

院校隶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创建时间2004年

男女比例 5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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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2015-05-13 18:51: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国标码: 13630 )于 2004 5 月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本科层次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统一网上录取。

○第二条 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学院,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 [2003]8 号)依法办学。

○第三条 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 2015 年招生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校址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南路甲 1 ( 邮编 101118)

○第五条 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主要培养经济管理人才和现代服务业人才,招生专业为经、管、艺 3 个学科门类 8 个专业:金融学、会计学、投资学、金融工程、国际商务、审计学、文化产业管理、视觉传达设计(其中金融工程、审计学专业是 2+3 本硕连读的国际项目)。

○第六条 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学制为 4 年,学业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学校开设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 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设立由校领导、招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选聘招生组组长、组织招生宣传、录取等事宜。组长由校长担任。

○第九条 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设立由校领导、纪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十一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本校学生全部住宿,住宿费每生每年 3500 元,独立卫生间,热水器、配有空调,上床下桌,无线网络覆盖。

○第十四条 我校金融学、会计学、投资学、金融工程、国际商务、审计学、文化产业管理、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学费每生每年 39800 元(学费以北京市教委批复为准)。

○第十五条 学费为 39800 / 年的专业学生含一次公费赴加拿大名校游学机会(加拿大学习是必修环节,纳入学分,学生全部参加,学校承担费用);所有学生在校期间在国内外多次参加实习实践(其中包括赴马来西亚跨国公司带薪实习和到中注协、北注协等会计师事务所、民生银行、宁波银行等带薪实习)。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学生可按国家政策规定申请国家和北京市奖学金、助学金。其中国家奖学金: 8000 / 年,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 / 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学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指导和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八条 为确保考生利益,维护录取工作的公正性和正常秩序,学校要求考生留下在录取过程中能与考生及家长直接取得联系的电话号码。考生应保证所提供电话号码的真实性、有效性。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 我校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有关政策性加分,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第二十条 凡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满足其第一专业志愿。

○第二十一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规定招收符合条件的非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二条 录取时按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二十三条 对于江苏考生,投档后,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进行排序,依次录取。

○第二十四条 高考成绩总分相当时,优先录取英语、数学分数高的考生,金融工程、审计学专业要求英语成绩在 90 分以上。

○第二十五条 往届生的录取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艺术类考生,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我校不单独设置艺术专业考试,艺术类专业直接使用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美术类专业考试成绩(简称“省统考”成绩)。

录取时按文化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文化成绩并列,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七条 我校的有关招生政策及录取结果等将及时在招生办公室主页上公布,考生可自行查询,网址: http://zs.canvard.edu.cn/ ,联系电话: 010-69597736 69597746 69595162, 69597784 (传真)。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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