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 上海

院校隶属教育部

创建时间1949年

男女比例 65:35

博士点个数14个

硕士点个数4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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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2013-06-09 09:42:00

为继续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基本情况

上海外国语大学创建于 1949 12 月,是教育部直属并与上海市共建、进入国家“ 211 工程”的全国重点大学,学校秉承“格高志远、学贯中外”的校训精神,现已发展成一所培养高端国际型外语人才的多科性、国际化、高水平特色大学,拥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学校虹口校区地址:上海市大连西路 550 号,邮编: 200083 ;松江校区地址:上海市文翔路 1550 号,邮编: 201620 。本科各年级、各专业学生均于松江校区就读。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上海外国语大学

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

二、组织机构

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上海外国语大学纪委监察处全程监督招生工作。

三、招生计划

我校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生源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并确定 2013 年来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我校 2013 年在各省(区、市)招生的专业、人数及有关要求由各地省级高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录取规则和程序

1 .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2 .我校本科招生专业安排在提前批和本科第一批两个批次录取。

3 .我校根据各省(区、市)当年生源情况,在公布招生计划的 120% 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在实行完全平行志愿的省(区、市)的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 105%

4 .我校在专业录取时认可已计入投档成绩的各省级教委或招办规定的政策性加分。

5 .我校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为原则,根据考生的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专业志愿录取,各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分。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6 .通过我校选拔测试并获加分优惠的考生,或通过我校网上自荐审核并获加分优惠的考生(两项学校加分不能累计),若高考第一志愿填报我校并在我校投档范围内,我校给予加分后进行专业录取。

7 .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按录取规则未进入所填专业志愿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作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8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但投档成绩不得低于第一志愿录取平均分。若生源仍不足,学校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地区进行录取。

9 .我校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录取工作按教育部规定和我校当年公布的实施办法执行。

10 .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华侨及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工作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外语要求

我校俄语、乌克兰语专业外语语种限招英语或俄语,德语专业限招英语或德语,法语专业限招英语或法语,西班牙语专业限招英语或西班牙语,日语、国际经济与贸易(日语)专业限招英语或日语,其它各专业均限招英语考生。

考生报考我校所有专业都必须参加高考外语口试且成绩合格(省级招办未组织口试的省、区、市除外),上海考生外语口试要求为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口试成绩 C 以上(含 C )。

六、录取体检标准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和专业录取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不得隐瞒病情病史。

七、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1 .学费:每人 5000 / 学年(按学分制收费)。

2 .住宿费:每人 1200 / 学年(松江大学园区学生公寓)。

3 .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助学金、帮困补助,提供勤工助学,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八、咨询及联系方式

1 .上海外国语大学网站: http://www.shisu.edu.cn

2 .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招生网站: http://zhaoban.shisu.edu.cn

3 .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办公室电子邮箱: ao@shisu.edu.cn

4 .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办公室咨询热线: 021-55386006 55381647

5 .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监察电话: 021-65422784

九、本章程经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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