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做好
    
     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要
    
     
  
   
    一、
   
   
    学校名称: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
    
     
  
   
    二、办学类型:高等职业学院
    
     
  
   
    三、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四、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办学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平路
    
     184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
    
     
  
   
    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是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国家公办的黑龙江省唯一一所全日制民族学院。学院占地面积
    
     16万平方米,学院建有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宿舍楼、综合食堂(设有回民食堂)等,学院配备了微机网络系统以及多媒体网络教室;建有高级语音室;图书馆内藏书丰富;有各类模拟实验室和牧医、理化等基础实验室;有摄影暗室艺术室摄影室、琴房、宽敞的舞蹈练功房和文艺演出场地,还拥有一个兽医院及校内外22处实习基地。除了现有的基础设施,学院还计划建设新的教学楼、宿舍楼等,充实教学及生活设施,改善现有条件。
     
目前,学院有专职教师 200多人,在专任教师中,既有学识广博、经验丰富的专业带头人和“双师型”教师,还有一批富有创新意识的青年教师担当着重要教学任务。此外,还有一支专门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教学管理队伍、行政管理队伍,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管理经验。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三条 我校设招生办公室,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招生计划及日常工作,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收费标准
    
     
第四条 普通类专业: 3500(元/年)、艺术类专业(音乐教育、美术教育):4500(元/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五条
   
   
    
    
   
   
    在录取过程中,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再依次录取第二、三及服从志愿考生。
    
     
  
   
    第六条
   
   
    
    
   
   
    录取时按考生分数优先的原则
    
     ,由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
    
   
   
    
  
   
    
    
   
   
    第七条
   
   
    
    
   
   
    艺体类专业:专业考试合格(参加黑龙江省术科统考),按文化课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八条 除英语教育专业要求语种是英语外,其它专业均不限制语种。 蒙古语言文学教育专业招收蒙文答卷的考生。朝鲜语言文学教育专业招收朝文答卷的考生。其他专业招收汉语文答卷的考生,民族不限。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九条
   
   
    
    
   
   
    我校设有奖学金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
   
   
    
第十一条 学生毕业后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颁发毕业证书的学院名称是黑龙江民族职业学 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省级招生部门网上公布;
   
   
    电话通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十四条
   
   
    
    
   
   
    招生咨询
   
   
    
  
   
    招生办电话:
    
     0451—86664198
     
  
   
    
    
   
   
    http//www.mvcollege.com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平路
    
     184号
     
  
   
    邮编:
    
     1500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