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招生的政策、规定,坚持
“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
”
的录取原则,强化招生纪律,实施
“
阳光工程
”
,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是公办综合性普通高职专科学校,地址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
383
号。
第三条
学习形式为普通全日制,成绩合格并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承认的
“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
统招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招生政策
第四条
招生范围:招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往届毕业生,男女比例不限。文理科兼招。
第五条
招生层次:三年制专科生。
第六条
体检标准:报考我院考生要求身体健康,无任何传染疾病,其他要求执行教育部公布的高考体检标准。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学院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及规定,认真贯彻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规则。
第八条
按考生填报志愿顺序录取,即优先录取填报我院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上线人数不足录取计划人数时,录取第二志愿的考生,依此类推。
第九条
考生的专业安排:考生被我院录取后,根据需要与可能,专业可按规定依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
按计划招生人数
1
:
1.2
比例提档,从提档考生中根据考分高低及综合条件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结果通过省招生网站发布,考生可进行网上查询,亦可电话咨询。
第四章
学费及奖学金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
报考我院的考生分数达到黑龙江省本科二表录取线,学费可减免
50%
。
第十三条
奖学金:
学院设立奖学金,奖励优秀学生。
第十四条
特困生的资助办法:学院设立特困生资金,用于专项资助特困生工作。学院每学期从特困生资金中拨出部分资金按一定标准、程序发放给特困生。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学院积极向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银行为特困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并协助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