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大学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本科、专科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
6543
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
本科毕业生由长春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生由长春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七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由我校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本科生达到学校规定标准的,由我校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工业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3800
元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4400
元
;
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4400
元
;
通信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4400
元
;
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4400
元
;
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4400
元
;
会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3800
元
;
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3800
元
;
工商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3800
元
;
财务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3800
元
;
旅游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3800
元
;
汉语言文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3500
元
;
机械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3500
元
;
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3800
元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4400
元
;
网络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4400
元
;
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4600
元
;
日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4600
元
;
俄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4600
元
;
绘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5400
元
;
动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5400
元
;
针灸推拿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4600
元
;
特殊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3500
元
;
文化产业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3500
元
;
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3500
元
;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3500
元
;
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4400
元
;
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3500
元
;
应用物理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3500
元
;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4200
元
;
经济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4200
元
;
金融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4200
元
;
音乐表演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6200
元
;
音乐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6200
元
;
园林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3500
元
;
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3500
元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升本)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5000
元
;
物联网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4400
元
;
风景园林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4000
元
;
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3500
元
;
金融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4200
元
;
应用统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4200
元
;
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23000
元
;
机械工程及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23000
元
;
俄语(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20000
元
;
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3500
元
;
软件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4400
元
;
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5400
元
;
环境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5400
元
;
康复治疗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4600
元
;
车辆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3500
元
;
物流管理(专升本)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3800
元
;
专科专业: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3300
元
;
工商企业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14000
元
;
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15000
元
;
多媒体设计与制作(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15000
元
;
第六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1.
本科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经济学(商务经济)、英语、俄语(俄英双语)、电气信息类(中外合作办学)(自动化)、外国语言文学类(中外合作办学)(俄语)、机械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械工程)、信息与计算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软件工程、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只招英语考生。
2.
专科(高职)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只招英语考生。
3.
外语类专业口语加试要求:英语、日语(旅游)、俄语(俄英双语)、外国语言文学类(中外合作办学)(俄语)专业需参加高考外语口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录取。
第十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
学校严格执行各省(市、区)确定的分数线,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录取时,原则上按本校招生计划数的
105%
调阅考生档案。
2.
录取专业安排办法:根据进档考生所报院校志愿及专业志愿顺序、相关专业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我校承认省级招生办关于对考生加分或降分的投档成绩,录取时不设专业分数级差。
3.
相关专业单科录取成绩要求:英语、日语(旅游)、俄语(俄英双语)专业,要求外语单科分数不低于
100
分。
4.
视觉传达设计、动画、环境设计、绘画专业录取原则:取得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考生省统考成绩必须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分数线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吉林省:综合成绩
=
文化课成绩总分
×60%+
专业课成绩总分
×100%
;其他省份:综合成绩
=
文化课成绩总分
×30%+
专业课成绩总分
×100%
。
5.
音乐表演专业录取原则:取得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分数线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6.
音乐学专业录取原则:取得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分数线后,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与专业课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7.
特殊教育学院招生录取原则:经教育部批准,我校特殊教育学院招生实行学校单独命题、单独录取,详见《
2014
年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招生简章》。
8.
多媒体设计与制作专业录取原则:考生专业成绩省统考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分数线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
=
专业课
+
文化课。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
http://zsb.ccu.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
6543
号
联系电话:
0431-85250087
联系人:丁锐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