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 吉林长春

院校隶属吉林省教育厅

创建时间1958年

男女比例 60:40

博士点个数3个

硕士点个数2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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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2014年招生章程 -2014-05-28 10:5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中医药大学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本科、专科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博硕路 1035 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长春中医药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高职毕业生由长春中医药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 ( 高职 ) 毕业证书。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七条 对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临床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护理学、护理学(英语)专业的毕业生授予医学学士学位;对中药学、药学、药学(临床药学)、药物制剂、康复治疗学专业的毕业生授予理学学士学位;对制药工程、生物制药、中药制药专业的毕业生授予工学学士学位;对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卫生监督)、药事管理、市场营销(药品营销)专业的毕业生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对英语专业的毕业生授予文学学士学位。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中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5060 ; 针灸推拿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5060 ; 护理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5060 ; 护理学(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5060 ; 临床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5060 ; 制药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4400 ; 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5060 ; 药学(临床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5060 ; 药物制剂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5060 ; 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4180 ; 公共事业管理(卫生监督)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4180 ; 市场营销(药品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4180 ; 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5060 ; 生物制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4400 ; 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5060 ; 药事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5060 ; 中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5060 ; 康复治疗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5060 ; 中药制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5060 ;
专科专业:
药物制剂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4070 ; 护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4730 ; 医药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3850 ; 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4730 ; 中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4730 ; 针灸推拿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4730 ;

第六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护理学(英语)、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其他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指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此外,肢体残疾的考生不宜报考公共管理类、药学类、护理学、临床医学专业。如果发现考生体检结果与实际不符,我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
、调档比例。学校最大调档比例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的 120% 以内,各省区具体调档比例视各省线上生源情况而定。
2
、非平行志愿录取省区录取原则。采取 遵循志愿,总分优先 的录取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专业,按照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3
、平行志愿录取省区录取原则。同一时间段投档考生采取 总分优先 的录取原则,按照专业计划名额优先录取总分排名在前的考生,并按照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
4
、专业级差:非平行志愿录取省区实行专业级差。一、二志愿之间级差为 3 分,二、三志愿之间级差为 3 分,其他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
5
、对投档成绩及专业志愿相同的考生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择优录取。英语和护理学(英语)专业按外语、语文、数学成绩择优录取。
6
、退档:若考生所报专业计划录取额满且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做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 www.ccucm.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博硕路 1035
联系电话: 0431-86172015 86172013 86172018
联系人:郑伟峰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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