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医学院招生章程
一、学校自然情况说明
院校全称:
沈阳医学院
办学地点:
沈阳市黄河北大街
146
号
办学类型:
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层次:
本科
学习年限:
学制
2
年专业,学习年限为
2-4
年;学制
3
年专业,学习年限为
3-5
年;学制
4
年专业,学习年限为
4-6
年;学制
5
年专业,学习年限为
5-7
年;学制
6
年专业,学习年限为
6-8
年。
办学形式:
全日制
主要办学条件:
校园占地面积
44.4
万平方米,建筑面积
20.5
万平方米;固定资产
6.8
亿元,其中教学、科研设备总值
5925
万元;图书馆藏书
59.6
万余册,中外文期刊
2100
余种。学校有专任教师
472
人。
二、计划说明
计划总数:
2008
年招生计划总数
1880
人,其中面向省内招生
1430
人,面向外省招生
450
人,面向省内招生计划中招收三校生计划
30
人,招收高职专科升本科计划
60
人,招收高中毕业生
1340
人。
语种要求:
所有专业均只招英语考生。
男女比例要求:
所有专业对考生性别无限制。
三、专业设置说明: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招收对象
|
学制
|
科类
|
授予学位门类
|
100201
|
预防医学
|
高中
|
5
|
医学
|
医学
|
100301
|
临床医学
|
高中
|
5
|
医学
|
医学
|
100302
|
麻醉学
|
高中
|
5
|
医学
|
医学
|
100303
|
医学影像学
|
高中
|
5
|
医学
|
医学
|
100304
|
医学检验
|
高中
|
4
|
医学
|
理学
|
100701
|
护理学
|
高中
|
4
|
医学
|
理学
|
100401
|
口腔医学
|
高中
|
5
|
医学
|
医学
|
100301
|
临床医学
(
英语班
)
|
高中
|
6
|
医学
|
医学
|
110302
|
公共事业管理
|
高中
|
4
|
管理学
|
管理学
|
110302
|
公共事业管理
|
高中
|
4
|
管理学
|
管理学
|
100304
|
医学检验
|
高中
|
2
|
医学
|
理学
|
100701
|
护理学
|
高中
|
2
|
医学
|
理学
|
630201
|
护理
|
高中
|
3
|
|
|
630301
|
药学
|
高中
|
3
|
|
|
630401
|
医学检验技术
|
高中
|
3
|
|
|
630403
|
医学影像技术
|
高中
|
3
|
|
|
630405
|
康复治疗技术
|
高中
|
3
|
|
|
630201
|
护理
|
中专
|
2
|
|
|
四、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颁发说明:
本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沈阳医学院本科毕业证书;专升本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沈阳医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其中标注专升本字样。达到沈阳医学院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沈阳医学院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高职专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沈阳医学院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五、学费标准:
按照物价部门批准,我院普通本科口腔医学学费为
4700
元
/
年,公共事业管理学费为
4400
元
/
年,医学影像学学费为
4600
元
/
年,其余专业为
4800
元
/
年;高职专科专业康复治疗技术学费为
4500
元
/
年,其他专业学费为
5000
元
/
年。如果学费有变化,具体收费标准按新生入学时物价局最新批件为准。
退费办法:
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我院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执行退费。
奖学金、助学金情况:
我院按照教育部要求实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家庭确实困难新生可以持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经我院招生录取领导小组核实后先入学,再缓交学费。我院设有奖学金评定制度,并按照国家和沈阳市奖学金和助学金相关政策,为家庭困难的优秀学生下发奖助学金。
六、录取原则:
投档比例
我校投档比例为
120%
。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我院对拟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院校志愿录取
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不足计划数时,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上,按照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多于计划数时,根据考生志愿顺序,由高分到低分取满为止,不再调阅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档案;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报考我院临床医学(英语班)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须达到一定的分数线
(
录取时根据考生成绩划定
)
,其它无相关科目或加试要求。
对加分、降低分数投档考生的处理
对教育部和我省招考委关于加分、降分投档及相同条件优先录取考生的规定,我院
按教育部和省招考委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
我院在录取时,采取专业志愿清(志愿优先)的原则,不设定分数级差。
七、其它规定:
1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2
、沈阳医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拥有本章程的解释权。
3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八、联系方式:
网
址:
http://www.symc.edu.cn
联系电话:
024-62215829 024-62215826
传
真:
024-62215809
电子信箱
:
symcz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