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 辽宁沈阳

院校隶属辽宁省教育厅

创建时间1949年

男女比例 74:26

博士点个数暂无信息

硕士点个数暂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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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环境
独立卫生间:
寝室人数:
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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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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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医学院招生章程 -2008-04-16 11:18:00

沈阳医学院招生章程

一、学校自然情况说明

院校全称: 沈阳医学院
办学地点: 沈阳市黄河北大街 146
办学类型: 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层次: 本科

学习年限: 学制 2 年专业,学习年限为 2-4 年;学制 3 年专业,学习年限为 3-5 年;学制 4 年专业,学习年限为 4-6 年;学制 5 年专业,学习年限为 5-7 年;学制 6 年专业,学习年限为 6-8 年。

办学形式: 全日制

主要办学条件: 校园占地面积 44.4 万平方米,建筑面积 20.5 万平方米;固定资产 6.8 亿元,其中教学、科研设备总值 5925 万元;图书馆藏书 59.6 万余册,中外文期刊 2100 余种。学校有专任教师 472 人。

二、计划说明

计划总数: 2008 年招生计划总数 1880 人,其中面向省内招生 1430 人,面向外省招生 450 人,面向省内招生计划中招收三校生计划 30 人,招收高职专科升本科计划 60 人,招收高中毕业生 1340 人。

语种要求: 所有专业均只招英语考生。

男女比例要求: 所有专业对考生性别无限制。

三、专业设置说明: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招收对象

学制

科类

授予学位门类

100201

预防医学

高中

5

医学

医学

100301

临床医学

高中

5

医学

医学

100302

麻醉学

高中

5

医学

医学

100303

医学影像学

高中

5

医学

医学

100304

医学检验

高中

4

医学

理学

100701

护理学

高中

4

医学

理学

100401

口腔医学

高中

5

医学

医学

100301

临床医学 ( 英语班 )

高中

6

医学

医学

110302

公共事业管理

高中

4

管理学

管理学

110302

公共事业管理

高中

4

管理学

管理学

100304

医学检验

高中

2

医学

理学

100701

护理学

高中

2

医学

理学

630201

护理

高中

3

630301

药学

高中

3

630401

医学检验技术

高中

3

630403

医学影像技术

高中

3

630405

康复治疗技术

高中

3

630201

护理

中专

2

四、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颁发说明: 本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沈阳医学院本科毕业证书;专升本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沈阳医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其中标注专升本字样。达到沈阳医学院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沈阳医学院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高职专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沈阳医学院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五、学费标准: 按照物价部门批准,我院普通本科口腔医学学费为 4700 / 年,公共事业管理学费为 4400 / 年,医学影像学学费为 4600 / 年,其余专业为 4800 / 年;高职专科专业康复治疗技术学费为 4500 / 年,其他专业学费为 5000 / 年。如果学费有变化,具体收费标准按新生入学时物价局最新批件为准。

退费办法: 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我院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执行退费。

奖学金、助学金情况: 我院按照教育部要求实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家庭确实困难新生可以持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经我院招生录取领导小组核实后先入学,再缓交学费。我院设有奖学金评定制度,并按照国家和沈阳市奖学金和助学金相关政策,为家庭困难的优秀学生下发奖助学金。

六、录取原则:
投档比例

我校投档比例为 120%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我院对拟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院校志愿录取

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不足计划数时,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上,按照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多于计划数时,根据考生志愿顺序,由高分到低分取满为止,不再调阅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档案;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报考我院临床医学(英语班)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须达到一定的分数线 ( 录取时根据考生成绩划定 ) ,其它无相关科目或加试要求。

对加分、降低分数投档考生的处理

对教育部和我省招考委关于加分、降分投档及相同条件优先录取考生的规定,我院 按教育部和省招考委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

我院在录取时,采取专业志愿清(志愿优先)的原则,不设定分数级差。

七、其它规定:
1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2
、沈阳医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拥有本章程的解释权。
3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八、联系方式:
址: http://www.symc.edu.cn
联系电话: 024-62215829 024-62215826
真: 024-62215809
电子信箱 symcz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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