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 辽宁沈阳

院校隶属辽宁省教育厅

创建时间1949年

男女比例 74:26

博士点个数暂无信息

硕士点个数暂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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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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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环境
独立卫生间:
寝室人数:
空调:
食堂数量:
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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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医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2009-04-21 16:01:00

一、学校自然情况说明

院校全称: 沈阳医学院
办学地点:
沈阳市黄河北大街 146
办学类型:
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层次: 本科

学习年限: 学制 2 年专业,学习年限为 2-4 年;学制 3 年专业,学习年限为 3-5 年;学制 4 年专业,学习年限为 4-6 年;学制 5 年专业,学习年限为 5-7 年;学制 6 年专业,学习年限为 6-8 年。

办学形式: 全日制

主要办学条件: 校园占地面积 44.4 万平方米,教学行政用房面积 17.47 万平方米,专任教师 469 人,其中副高级职称以上 239 人,其中教学、科研设备总值 5721.51 万元,图书馆藏书 62.4 万余册。

二、计划说明

语种要求: 所有专业均只招英语考生。

男女比例要求: 所有专业对考生性别无限制。

三、专业设置说明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招收对象

学制

科类

授予学位门类

100201

预防医学

高中

5

理工

医学

100301

临床医学

高中

5

理工

医学

100302

麻醉学

高中

5

理工

医学

100303

医学影像学

高中

5

理工

医学

100304

医学检验

高中

4

理工

理学

100701

护理学

高中

4

理工

理学

100401

口腔医学

高中

5

理工

医学

100301

临床医学 ( 英语班 )

高中

6

理工

医学

110302

公共事业管理

高中

4

理工

管理学

文史

100304

医学检验

高职专科

2

理工

理学

100701

护理学(高级护理)

高职专科

2

理工

理学

630201

护理

高中

3

630301

药学

高中

3

630401

医学检验技术

高中

3

630403

医学影像技术

高中

3

630405

康复治疗技术

高中

3

630201

护理

中专

2

630101

临床医学

五年制高职转段

2

630201

护理

五年制高职转段

2

四、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颁发说明

本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沈阳医学院本科毕业证书;专升本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沈阳医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其中标注“专升本”字样。达到沈阳医学院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沈阳医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高职专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沈阳医学院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五、收退费等说明

学费收取标准: 按照物价部门批准,我院普通本科口腔医学学费为 4700 / 年,公共事业管理学费为 4400 / 年,医学影像学学费为 4600 / 年,其余专业为 4800 / 年;高职专科专业康复治疗技术学费为 4500 / 年,其他专业学费为 5000 / 年。如果学费有变化,具体收费标准按物价局最新批件为准。

退费办法: 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我院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执行退费。

奖学金、助学金情况: 我院按照教育部要求实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家庭确实困难新生可以持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经我院招生录取领导小组核实后先入学,再缓交学费。我院设有奖学金评定制度,并按照国家和沈阳市奖学金和助学金相关政策,为家庭困难的优秀学生下发奖助学金。

六、录取原则:
投档比例

我校按不超过 120% 比例投档。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我院对拟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如复查结果与录取时提供的信息不符,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录取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及体检医师责任。

院校志愿录取

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不足计划数时,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上,按照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多于计划数时,根据考生志愿顺序,由高分到低分取满为止,不再调阅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档案;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报考我院临床医学(英语班)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须达到一定的分数线 ( 录取时根据考生成绩划定 ) ,其它无相关科目或加试要求。

对加分、降低分数投档考生的处理

对教育部和我省招考委关于加分、降分投档及相同条件优先录取考生的规定,我院 按教育部和省招考委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

我院在录取时,采取专业志愿清(志愿优先)的原则,不设定分数级差。

七、其它规定:
1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2 、沈阳医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拥有本章程的解释权。
3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八、联系方式:
址: http://www.symc.edu.cn
联系电话: 024-62215829 024-62215696
真: 024-62215809
电子信箱 symcz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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