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 内蒙古乌兰察布

院校隶属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创建时间1931年

男女比例 6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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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师范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2011-05-04 16:02:00

集宁师范学院 2011 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 2011 年学院招生工作,保障学院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1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 2011 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是集宁师范学院,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师范院校, 国标代码为 11427 ,注册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农路 59 ( 邮政编码: 012000) ,有南、北两个校区( 位于集宁区工农路东、西两侧,相距 一公里 )。

第三条 学院由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管理。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与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本院招生工作;设立招生办公室,处理招生日常工作;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本院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七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 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

( ) 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院分省、区分专业招生计划 ;

( ) 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院招生章程 ;

( ) 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

( ) 组织实施本院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院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

( ) 组织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

( ) 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组织本院有关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并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

( ) 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院 2011 年面向内蒙古、山西、山东、河北、河南、陕西、甘肃、宁夏、黑龙江、江西、湖南等全国 11 个自治区、省招生。

第十条 学院 2011 年招生的专业有:

(一)本科:汉语言文学、思想政治教育、历史学、地理科学、学前教育、小学教育、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体育教育、音乐学、美术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蒙语)等 17 个;

(二)专科(高职):语文教育、学前教育(含蒙授)、初等教育、数学教育、英语教育、体育教育、音乐教育、城镇规划、法律文秘、商务英语、会计电算化、汽车运用技术、数控技术、图形图像制作、电子信息工程技术、供用电技术、园艺技术、电脑艺术设计、装饰艺术设计等 19 个。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一条 学院按照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在学院招委会领导下,由学院招生办具体组织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异地网上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按各省、自治区投档规则,确定下列阅档、录取规则:

(一)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本院招生计划数 120% 的比例调阅考生电子档案;

(二)报考普通文科、普通理科的考生,按考生志愿顺序,按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阅档、择优录取;

(三)报考艺术类音乐学、美术学本科专业的考生,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生源省(自治区)艺术类最低控制分数线,且生源省(自治区)统考或我院考试的专业成绩合格,按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按专业统考成绩乘 60% 与文化课成绩乘 40% 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四)报考艺术类音乐教育、装饰艺术设计专科(高职)专业的考生,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生源省(自治区)艺术类专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且生源省(自治区)统考或我院考试的专业成绩合格,按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五)报考体育类专科专业的考生,文化、体育专业考试成绩达到我区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按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六)报考体育类本科专业的考生,文化、体育专业考试成绩达到我区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按体育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七) 英语(本科)、英语教育(专科)专业要求考生加试口试,成绩达到及格;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

)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执行“专业志愿清”规则。

第十三条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本科专业和商务英语、数控技术、图形图像制作、汽车运用技术、电脑艺术设计等专科(高职)专业由于专业培养与英语密切相关,建议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报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院设置的奖、助学金有:

(一)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 8000 元,占学生数的 3 ‰;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 5000 元,占学生数的 3%

(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 3000 元,占学生数的 28%

(四)中国建设银行大学 生成才计划奖(助)学金:每人每年 3000 元(少数民族本科生)。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在家庭户籍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学历证书制度,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者,获得教育部监制、自治区教育厅印制、集宁师范学院具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学位授予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学院 招生信息公开、咨询方式:

( ) 招生网: http://www.jntc.nm.cn

( ) Ε -mail jnsfxyzsb@163.com

( ) 咨询电话: 0474-4875613 (兼传真), 4875611 4875612 4875616 8271499 8271599

(四)通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农路 59 号 集宁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

(五)邮 编: 0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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